京财税[2020]197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2018年度第十二批、2019年度第七批和2020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09
文号:京财税[2020]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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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2.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4.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1.北京安防视音频编解码技术产业联盟


  附件2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1.中国土地学会


  2.北京郎朗艺术基金会


  3.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4.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5.中国绿化基金会


  6.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


  7.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8.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9.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10.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2.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13.中脉公益基金会


  1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15.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附件3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1.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2.北京宸星教育基金会


  3.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服务联盟


  4.中关村联创军民融合装备产业联盟


  5.北京乐活社区服务中心


  6.北京家居行业协会


  7.北京土地学会


  8.中关村海华信息技术前沿研究院


  9.北京民合国际交流基金会


  10.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


  11.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1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13.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14.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15.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16.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17.中华文学基金会


  18.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19.北京腾景大数据应用科技研究院


  20.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21.北京国金黄金公益基金会


  22.北京市女建筑师协会


  23.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24.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25.中国技术创业协会


  26.北京联想公益基金会


  27.北京陈江和公益基金会


  28.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29.中国击剑协会


  30.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32.北京万和公益基金会


  33.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


  34.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附件4


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1.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3.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4.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5.北京健康促进会


  6.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7.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8.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9.北京普通教育名师研究会


  10.北京为华而教公益发展中心


  11.北京资源强制回收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2.北京市紫禁杯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13.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14.中关村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15.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16.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


  17.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8.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19.北京保安协会


  20.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1.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2.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23.北京华商会


  24.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


  2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医学基金会


  29.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


  30.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31.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32.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33.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


  34.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35.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36.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37.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38.北京围棋基金会


  39.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40.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41.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42.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43.北京新民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44.北京市律师协会


  45.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46.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47.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48.北京美团公益基金会


  49.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50.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51.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52.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53.北京杨孙西公益基金会


  54.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55.中关村现代医药生产力促进中心


  56.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


  57.北京慈建公益基金会


  58.北京张其成中医发展基金会


  59.北京市雪上运动协会


  60.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61.北京元芯碳基集成电路研究院


  62.北京同心互惠社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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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