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答问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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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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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作出部署。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按此要求,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2019年 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划转工作,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问: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答:《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三、问:《通知》所附《操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划转试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同时,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为此,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收集整理,逐一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了《操作办法》。《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四、问: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五、问:《通知》如何贯彻落实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加强调研督导,务求抓出划转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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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营业外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中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金额与增值税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表比对规则与实际账务处理的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应对建议: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申报表比对规则

  2025年第三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比对项,要求主表第16行“营业外收入”金额需≥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免税、即征即退等收入额。这一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将增值税减免部分如实计入营业外收入,避免少申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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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试例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示例

  以季度销售额31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按3%计算应纳税额:31万×3% = 9300元;

  实际按1%征收:31万×1% = 3100元;

  减征2%部分:31万×2% = 6200元(体现于增值税申报表第16行)。

  3、企业所得税申报矛盾点

  会计处理现状:企业日常核算仅确认1%的应交增值税,未将减征的2%(62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申报表要求:企业所得税主表第16行需≥6200元,否则系统提示“比对不通过”;

  •两难困境:

  (1)若补填6200元,导致主表与财务报表不一致;

  (2)若不填,则无法通过申报比对。

  4、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习惯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通常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销售额,未将减征的2%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没有按照3%做价税分离和开发票。

  例如,季度销售额31万元,按1%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3100元,减征2%部分(6200元)未在账务中单独体现,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营业外收入为0,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额不一致。

  假使季度没有超过30万,会计做账根据开的发票1%,也会做成减免的默认是1%,而不是3%,因为开发票的税率就是1%。

  二、比对不一致的影响

  ·申报受阻:系统比对不通过,提示“营业外收入金额小于增值税减征额”,无法完成申报。

  ·潜在合规风险:若强行修改账务或申报数据,可能引发后续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错误,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不实。

  三、应对建议

  1.暂缓申报

  2025年10月申报期截至10月27日,建议暂不急于申报,此问题很多财务都在向省局反馈中,建议观察税务部门是否调整比对规则或发布进一步解释。

  2.关注政策动态

  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通知,等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衔接问题的明确指引。部分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可能优化比对规则,或允许企业按实际账务处理申报,同时附注说明增值税减免情况。

  3.与税务机关沟通

  若需尽快申报,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和政策文件,申请确认申报方式或申请临时调整比对规则。

  四、注意事项

  ·账务处理无需调整:目前账务处理符合实际业务和发票开具规则,无需为满足比对而强行将减征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后续汇算清缴。

  ·保留相关资料:保存增值税申报表、发票、账务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针对此问题,账务处理更加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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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局发布的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的答复。价税分离给的也是按照1%

  假设,公司实际从客户那里价税合计一共收到101元以往一直以来的处理方式是:

  借: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1

  这样做账没有问题,而且不含税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以对上开具的发票。

  但是按照目前系统的规则需要将账务改成如下:即需要按照3%做价税分离才可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业务收入 101/1.03=98.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1.03*0.03=2.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1/1.03*0.02=1,96

  贷;营业外收入1.96

  实际开发票是按照1%税率开具的这样做账将导致不含税收入等都不一致

  综上,该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规则与实际操作的差异,建议企业耐心等待政策明确或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避免因申报调整引发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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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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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伙型私募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退出,基金层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01、基金未减资的情况下,LP已分配本金后再转让份额,转让数量和金额应如何确定?例如,张三原持有份额1000万,已分配510万本金,是否仍可按1000万份额或900万份额对外转让?

  张三实际只剩490万份额权益,份额转让时应该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转让。

  建议先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工商变更。

  关于合格投资者问题,lp转让大部分份额后是否还是合格投资者,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否利用了份额转让和收益分配去进行份额拆分,突破合格投资者界定,而非单纯看现在持有的基金的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或者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02、合伙型私募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退出,基金层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行税法对合伙型私募基金进行实物分配未有直接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进行实物分配,实质上属于股东身份及权益转让的行为,若该实物资产为股票,股票所有权发生改变,应当视同销售纳入“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若该实物资产为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目前私募基金实物分配机制仍处于试点启动阶段,尚未建立成熟的配套税收制度,证监会发布的试点政策并未具体说明相关税务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