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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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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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汕头市率先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一盘一率”,大力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效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中仍存在建筑工程成本审核无标准参照执行的难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造价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当地扣除项目标准计算扣除”,我市暂未出台相关项目扣除标准。为此,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标准》适用于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照《标准》计算扣除项目。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审核。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五、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及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计价管理规定和造价信息,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


  六、本公告为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建安造价标准,解决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成本标准问题,尽早实施有利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且可以避免征纳双方因成本问题而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报、审核等问题。所以,该《公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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