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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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目前在用的契证格式重新公告如下:


一、契证的发放。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的格式及内容


(一)契证式样为本装式,封面颜色为深红色,上方中央印有烫金“契证”字样,中央印有烫金“浙江地税‘税徽’”,下方中央印有烫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字样。封底颜色与封面相同(见附件1)。


(二)契证边沿尺寸为:折拢18㎝×13㎝,展开26㎝×18㎝。


(三)契证内页为100克带彩色纤维水印纸,黑油墨。


(四)契证为竖式打印。


(五)P1右上角印有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地”字,外加“□”。台头右上方印有契证字号。字号编制方法全省统一。字号由契证印制年代、版次、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号码顺序组成。如(20101)浙地契证××号


(六)P2左下“填发机关(盖章)”处,加盖填发机关“征税专用章”。


(七)P3为完税凭证粘贴处。


(八)P4为契证存根联,中缝“钢线”中央加盖“齐缝章”(征税专用章),并撕下作为税务机关留存。


(九)P5为空白。


(十)P6印有“注意事项”。


三、契证相关指标填写说明


(一)“土地房屋坐落”栏填写转移的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收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三)“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赠与、土地继承、土地交换、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拆迁、房屋继承、房屋分析、房屋抵债、房屋作价入股等内容。


(四)“房屋(土地)用途”栏填写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其他用地;住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住宅等内容。


(五)“产权面积”栏指转移的房地产权属的全部面积。


(六)“计税面积”栏填写计征契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如免税的,该栏填写免税面积。


(七)“成交金额”栏指房地产权属转移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


(八)“计税金额”栏填写征管机关依据征管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九)“契证编号”由契税征管软件按编号规则产生,16位编号规则为:“6位地区编码+4位年份编码+6位流水号”。


(十)“完税凭证字号”栏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上的编号。


(十一)“附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证的换发与遗补


对原契证打印有误或纳税人依据相关事实要求对契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收回原契证并注销,打印新契证发给纳税人,在附注栏中标记“换发时间:××年××月××日”。对纳税人不慎遗失契证申请补发的,征收机关可查询到原纳税记录的,据此注销原契证号,打印新契证;征收机关无法查询原纳税记录的,纳税人应提供契证遗失证明原件和遗失报刊公告复印件,征收机关据此予以注销原契证,打印新契证,在附注栏中标记“遗补时间:××年××月××日”。


本公告自2016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契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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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