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地税联合办税

  (一)市区(不含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采用相互委托征收,以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办理国地税相关涉税业务。各县(市)、洞头区具体合作办税方式由各县(市)、洞头区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二)联合办税的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主要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上门申报征收、普通发票领购及缴销;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门征代开普通发票及税款征收等涉税业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上述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二、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对在市区交易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房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原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三)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

 

  四、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五、关于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四)文化事业费。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五)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特此公告。

 

  附件:1.温州市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2.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附件2: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国地税征管业务无缝衔接,方便试点纳税人进一步了解营改增具体涉税操作事宜、向国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到税收征管管理权由地税机关划归到国税机关,为方便试点纳税人顺利、快捷地向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按时到位,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号公告)就国地税联合办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具体事项作了进一步公告。

 

  二、适用范围

  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一)国地税联合办税

  市区(不含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采用相互委托征收,以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建立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联合办税大厅主要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上门申报征收、普通发票领购及缴销;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门征代开普通发票及税款征收事宜(有条件的单位将在上述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各县(市)、洞头区具体合作办税方式由各县(市)、洞头区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二)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市区交易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房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原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3.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5月1日后方可开始使用。

  5.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

 

  (四)纳税申报期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五)关于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1.“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2.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3.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其它试点纳税人如需网上申报的,应重新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VPDN网上申报,可在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自行选择。

  4.文化事业费。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5. 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其他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按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七)公告附件温州市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