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09-14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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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推进诚信办税、促进税收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等。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


  主要包括: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登记信息补录或设立税务登记的;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含临时性代开和异地代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开展网上办税、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等。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


  具体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实施后,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身份信息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具体为: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人也须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已登记注册的纳税人身份信息失真的;


  (三)列入税务部门监控企业信息库、监控企业关联人员信息库的纳税人。


  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上门或以其他方式采集身份信息。


  六、纳税人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采集相关信息。


  七、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申办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应先通过国税机关的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主要方式包括:


  (一)携带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申办涉税事项;


  (二)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或办税服务厅未使用排号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的,可在办税窗口进行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


  (三)办税人员网上申办涉税事项的,须经手机信息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


  办税人员未通过上述认证方式前,不得申办规定的涉税事项。如属纳税人相关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身份信息补采或变更。


  八、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九、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十、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初次申办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而未携带身份信息资料的,国税机关可受理当次涉税事项申请,但再次申办涉税事项前,应先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自2017年5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严格执行公告要求的各项实名办税规定。


  十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分步采集认证所辖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具体安排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通知。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文件精神,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国税局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工作措施,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目前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主要包括新办、变更注销、发票种类核定调整领用代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网上办税等五类。


(二)明确实名办税身份信息的采集对象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


(三)明确身份信息的采集范围是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


(四)明确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是办税人员本人携带到本人身份证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资料原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五)明确实名办税方式为可使用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直接申办、直接在办税窗口进行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后办理、在网上办税服务厅通过手机信息验证后办理三种方式。


(六)明确办税人员应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因办税人员原因造成人、证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暂停办理涉税事项。


(七)明确过渡期内,纳税人初次未携带身份信息资料申办涉税事项时仍可办理,但再次申办涉税事项前须先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八)明确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分步采集认证所辖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具体安排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通知。


(九)明确实名制办税的施行时间是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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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