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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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规定‚现将厦门市范围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行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实行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除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外,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保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四)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五)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除外);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三、代开系统、发票及征收率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具体征收率有: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征收率为5%;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征收率为5%;


  (四)除第(一)、(二)、(三)项情形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征收率为3%。


  四、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一)小规模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的“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并预缴税款。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或缴纳税款后,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按第一条第四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提交《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代开专用发票规范事项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


  (四)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方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我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好优化纳税服务,同时加强代开专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代开范围。


  (二)公告明确了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各种情形。


  (三)公告明确了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的系统、使用的专用发票种类及代开专用发票各项业务对应的征收率。


  (四)公告规范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流程。


  (五)公告明确了代开专用发票应注意的规范事项。


  (六)公告规定了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及相关的退税事宜。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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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