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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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权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对全部应税行为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是否追回专用发票,均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三、追回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收回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同时作废纸质和电子信息;


  (二)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购买方将全部联次退还销售方的专用发票,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尚未交付或购买方拒收的专用发票,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公告》有利于贯彻落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权利。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办理流程。


  (二)明确了纳税人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


  (三)明确了追回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


  (四)明确了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时开具发票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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