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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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2015年第3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2016年第1号)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再次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签署“声明书”(见附件)自愿参与试点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须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声明书”,填写一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国税机关。


  二、试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需有税控数字证书或者主管国税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免于提供纸质资料。


  需领取主管国税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的试点出口企业,可以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纳税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试点出口企业首次进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时,须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功能配置”目录点击“启用数字签名”。


  三、试点出口企业应当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


  试点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在预审无误后才可以转为正式申报。


  四、试点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的审核结果,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予以出具。


  五、国税机关在出口退 (免)税审核、评估调查、税务稽查中需要试点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或者备案单证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六、试点出口企业应当将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留存企业内部的有关备案单证按规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可以结合实地核查、退税评估、审核疑点排查等形式,对试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资料以及备案单证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试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留存备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签署“声明书”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参与无纸化管理试点。自 2016年9月1日起,对试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


  八、《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三条、第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声明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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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