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2017]8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关于全市邮政网点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0
文号:榕地税[20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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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邮政分公司: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研究决定,全市邮政网点在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同步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二、代征税(费)对象


  通过各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


  三、代征税(费)种及要求


  代征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以上各税(费)种的计税(费)依据、代征税(费)率、代征税(费)款解缴和代征手续费结算支付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对接、加强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配合航信公司当地驻点人员做好业务测试,协调解决初期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间要求顺利开展业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签订合作协议。各地税机关与当地邮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参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强化业务宣传。对外通告统一由市地税局负责,通过地税门户网站及福州日报对外发布通告。各级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并充分利用各自的网点资源、媒体渠道,加强对邮政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的全方位宣传,提高社会认识度,为广大涉税用户提供便民服务。


  (四)落实业务培训。各县(市、区)邮政部门应提前组织、妥善安排当地邮政项目管理员和开办网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当地地税局、航信公司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培训落实到位。


  附件: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委托代征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费)款工作,在乙方与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费)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费)款:


  (一)代征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乙方接受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


  (三)计税(费)依据及税(费)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X%,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按1.5%的征收率代征。


  (四)代征期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税款结报缴销期限为:


  乙方向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结报缴销委托代征票款的当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各税(费)的X%。(如上级局明确手续费标准变化,按上级局明确的手续费标准支付)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费)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费)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费)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在代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征税(费)种类及对应金额。


  (三)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费)款,做到发票票面备注代征税(费)款金额与结报税(费)款金额一致。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乙方应加强对代征人员的培训,提高代征人员综合素质。


  (六)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费)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费)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费)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费)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费)款。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福州市XX区地方税务局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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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