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工商个字[2018]1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赣工商个字[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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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年报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要将年报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拓展宣传层次领域,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范围,切实提高年报公示工作社会知悉度。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年报工作,将日常宣传与年报关键节点宣传相结合。不仅要向市场主体宣传,也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积极协调乡镇、街道、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管理部门等单位发挥部门优势,促进广大市场主体参加年报工作。要结合推广“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暨“诚商信贷通”、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等活动,加强对年报等信用信息的运用,让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的受到惩罚,让按时年报、守法经营的得到甜头,通过树立正反两方面的鲜活典型,真实体会到年报公示的意义和作用,以及不按时年报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严肃年报工作纪律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操作步骤,指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填报年报,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代替填报。要自觉维护年报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在年报过程中搭车收费、乱收费,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省局将加大对年报的督查力度,对乱收费禁而不绝、群众反映集中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查处并向当地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三、结合年报推动个体工商户统一代码的全覆盖


  自2016年12月1日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以来,我省已有60万个体工商户换发了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仍有110万个体工商户持旧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登记基础信息的部分共享,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的总体目标要求,各地要尽快完成现有存量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向统一代码的过渡,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积极引导存量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争取在2018年底完成存量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为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创造基础条件。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于2018年7月25日前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总结,于2018年9月30日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总结分别报省工商局个体处。年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随时报告。


江西省工商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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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