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资[2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津财资[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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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国有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称月报)的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报范围,统一填报口径


  我市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包括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所办所属国有企业和各区国有企业。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和各区财政局(以下统称各单位)作为所属企业月报汇总编报单位,要认真核定所属编报企业户数。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按产权关系报送汇总数据和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做到应报尽报,不丢不落任何单位。如遇所办所属企业新增、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调整月报树形结构,向市财政局征收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属集团控股公司权属或管理级次发生变化的,应与市国资委月度统计变化同步。各单位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报送时点,下同)统一向市财政局征收局申请调整下月树形结构。除以上情况外,月报的上报户数不得随意变更,已列入树形结构内的企业均应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上报材料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统一的报表封面,经济效益、现金流量主要指标表,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和编制说明(详见附件)进行报送。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对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自2021年2月起,各单位对所办所属企业数据汇总审核无误后,于每月6日前通过http://60.30.25.49:81/将上月月报数据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征收局。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联系市财政局征收局使用特定渠道进行报送。


  三、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


  各单位要加强动态信息监测,随月报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当月本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主要变动情况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对数据变化较大的应据实做出说明。加强对报送范围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带息负债、现金流量等变化情况的跟踪分析,对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引发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要及时反映并以适当方式提示有关企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


  各单位及所办所属企业应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报送工作。各单位要依据财务和产权关系做好月报组织实施工作,优化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审核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不得漏填、错填,要确保月报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报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征收局联系。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报表.rar


  2.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编制说明.doc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征收局,23379821-205/208/209;市财政局资产处,23205519、232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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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