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21-09-03
文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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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按照四川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推进基础管理、税费服务、风险管理等主要税务事项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依托智慧税务,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和高效联动。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按期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3、有序推进数据共享。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的汇聚联通和共享。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相关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涉税涉费数据安全。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依托全国税务云平台,建设“四川税务私有空间”,建立全省集中的税收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四川智慧税务联创中心”,推动四川税务数智化转型。深化“税电指数”等数据应用分析,打造税收分析“拳头”产品,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机制


  5、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严格税费管理权限,不得越权决定税费开征或税费减免,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征收“过头税费”。


  6、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根据相关税法授权,做好地方税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相关非税收入政策,稳步健全地方税费体系。制定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推进税费保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社保费征收指引和自然人税收征管指南。


  7、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制定税费收入质量管理办法。取消税收管理员与管户固定关系,优化税收管理员制度。


  8、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探索建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推进“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涉税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促进征纳和谐。对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完善税务执法。


  9、推进成渝地区税收执法区域协同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川渝两省市税收执法标准统一,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部分税收轻微违法行为简易处罚标准,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两省市涉税数据交换、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联合探索建立失信违法纳税人监管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方式。拓展川渝涉税涉费事项跨省市通办范围。联合推行成渝地区纳税人报验登记“零手续”、跨区迁移“一键办”。推进成都、德阳、眉山、资阳税费征管一体化。


  10、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不断丰富完善执法风险防控指标,建立内部控制指数,制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权”运行风险核查指引,落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加强政策执行实时监控,健全“日常督审+定向督审”机制,确保组织收入原则落到实处,保障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开展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专项督查。推进督查审计监督工作。


  (三)着力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1、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依法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


  12、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事项及配套制度。持续提升四川营商环境“纳税”指标。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继续实施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推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表集成”,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推广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进税务与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1年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年底前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实现办税缴费提速减负。


  13、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持续推进网上办税缴费,2021年年底前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推进税费征缴系统接入“天府通办”。积极推进全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实现税费申报的自动预填、智能引导和一键确认。


  14、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2022年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技术,精准提供线上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推送特色服务。依托现有机构建立各级税费服务支持中心,提升税费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完善线下服务措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


  15、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涉税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建立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机制。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6、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规范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开展对纳税人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应用试点,对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给予更多便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对失信违法纳税人实施精准监管,避免人为干预,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持续推进税收征管质量5C监控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17、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事项风险防控力度。对风险多发领域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18、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依法处理涉税案件,做到罚当其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精准防范虚开骗税,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五)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19、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协作,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推进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办案和联合执法。完善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以“互联网+监管”为契机,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推动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


  20、加强社会协同。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拓展税费委托代征。全面深化税邮合作,打造“天府·税邮驿站”服务品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涉税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监管。持续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等活动,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1、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机关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和经侦合署办公。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涉税犯罪侦查的取证指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不起诉案件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并督促税务机关处理;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税务与人民法院在涉税诉调、企业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协作,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


  22、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立足区位优势,丰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开展税收护航“走出去”行动,落实“稳外资”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性,加强后续管理,防范协定滥用风险。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基层征管机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合理调整税费征管岗责体系,实现征管资源的高效配置,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24、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全面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素质提升“1115”工程,加强税务领军人才、标兵人才、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及各类人才库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


  25、提升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省税务局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司法保障和社会协同共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持续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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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不含税)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B公司分包款80万(不含税)元。


一、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常而言,老项目(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其中,特殊甲供应当使用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因为在项目所在地已按3%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所以在机构所在地仅是履行申报手续,不存在补缴增值税。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二、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也就是说,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因此,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差额部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差额征税中对此有无禁止性规定:如果明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则不得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准予开具。对于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来说,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并未明确减去支付的分包款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该情况属于正常开票的差额项目,因此,应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三、如何申报?


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增值税申报分三步:


第一:增值税附表一的填写①正常做销售等到的销售额和销项税会体现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应栏次。②除此之外还需将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注意:这里的金额等于附表三第5列的金额)。


第二:增值税附表三的填写这块填写的是收到分包款发票差额扣除部分,手工填写在附表三第6行的第3列“本期发生额”和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列次数据可以自动生成。在此需要提醒:①如果本期分包款金额大于本期申报的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第5列填写本期销售额,剩余未扣除部分可以结转以后期间继续扣除。②如果收到分包款普票,无需认证;如果收到分包款专票,需要认证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增值税主表的填写。在上述附表三和附表一填好后,主表的数据可以根据附表的数据自动生成,注意销售额体现的是扣除前的销售额,税额是扣除后的税额。


四、如何会计处理?


A公司账务处理:


1、工地发生成本费用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16


贷:原材料等 16


2、支付B公司分包款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77.6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33


贷:银行存款80


3、确认工程计量款


借:应收账款等100


贷:合同结算97.0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


4、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97.09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9


5、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3.67


贷:合同履约成本93.67


增值税与消费税常见风险


一、增值税主要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也可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应税收入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一)适用税率风险


增值税目前有三档税率:13%、9%、6%,另有5%、3%、1%等征收率,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收入。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出现错误,一般多是偶发性的业务或模糊性的业务。


某生产企业偶尔转让不动产,如果是营改增之前取得,则可以适用5%的征收率,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则适用9%的税率。如果不知道上述规定,则可能多缴税或少缴税。


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加油站,无论采购还是销售,都以B加油站的名义经营,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收入,其收入适用汽油13%的税率,还是按照服务适用6%的税率?


A公司的业务属于管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


另外一种模式,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汽油,再以B公司的名义面对消费者,A公司的收入就是销售货物收入,适用13%的税率。


(二)应税收入风险


应税收入的风险主要是三类:没有足额确认、没有及时确认、多确认收入。


1.没有足额确认


主要是应该视同销售没有视同销售。如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


2.没有及时确认


主要是增值税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纳税人则习惯于按照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早于发票开具时间,就导致晚缴增值税。


3.多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将不应视同销售的行为,也做视同销售处理。


(1)买一赠一


如给购买方的买一赠一,将不属于无偿赠送的“赠一”,也视同销售。“赠一”是以“买一”为前提,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2)取消交易的赔偿金


另外一种常见的多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将对方因取消交易给予的赔偿收入,也按照价外费用,作为应税收入。价外费用是以交易和交易价格存在为前提,交易取消,没有交易价格,也不存在“价外费用”。这类赔偿金,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进项税抵扣风险


进项税抵扣的风险包括两类:不该抵扣的,抵扣了;可以抵扣的,没抵扣。


1.不该抵扣的,抵扣了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等,则不得用于抵扣。


因为从增值税基本原理来讲,有销项税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无论是用于简易计税,还是免税项目,都没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所以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抵扣了,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避免抵扣不该抵扣的?


从收入入手,如果有免税收入、简易征收,就需要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如何自全部进项中,区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基于合同、发票、存货管理、会计处理等,确认哪些用于购进货物,将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2.可以抵扣的,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


导致多缴或早缴增值税的风险,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尤其是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凭证。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尽管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因没有匹配的销项税,不得抵扣。但纳税是个法律问题,现行不得抵扣的规定,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包括用于不征税项目。因此,用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何避免应该抵扣没有及时抵扣?


取得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定期核对支出金额、发票金额、抵扣金额。看是否有支出无发票,有发票没抵扣。如果有差距,是在正常的时间差以内,还是出现了应该重视且查明的问题。


(四)进项税转出风险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即只要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不论与凭证对应的货物,今后使用多长时间,与多少收入对应,可一次全额抵扣,不必像所得税结转成本那样,逐次结转,这就可能导致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以购进原材料为例,假定2024年1月1日购进一批原材料的进项税是100万元,在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一次全部抵扣了进项税。但在3月份,纳税人该批原材料被盗,与丢失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是20万元,则在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需要转出20万。


由于原材料被盗,不会再有相应的销项税。如果没有及时转出,就产生晚缴增值税的风险,如果根本就没有转出,则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控制进项税转出的风险,关键在于保证企业税务人员及时知道发生了应转出的事项,正确计算应转出税额,并及时转出。


如何知道出现了应该进项税转出的事项?


有两个办法:一是根据会计处理;二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记录。


(五)税收优惠风险


税收优惠的风险,也有两类,一是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二是虽丧失了优惠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


1.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


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担负了很多政策调控功能。因此,


增值税有大量优惠政策,仅按照优惠方式,就可以分为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留抵退税、加计抵减等,分别适用不同情况的纳税人。


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享受的纳税人,有的是因为不知道国家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因为担心享受政策后被补税的风险,也有的是因为操作过程比较麻烦。


该享受优惠没有享受,导致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发现该享受没享受的风险?


根据企业的业务,就可以判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与实际享受优惠对比,就可知道。


2.不该享受的,享受了


如果不该享受的,享受了,将导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优惠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不具备条件,或曾经具备条件,享受优惠,但丧失条件后,继续享受,都会导致税务风险。如现行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优惠,对如何判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有具体的收入标准,如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


如何判定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


看享受了哪些优惠,有关优惠的条件和要求,再看是否具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自走逃户取得发票风险


自走逃户取得发票的风险,主要是被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


这是最近几年很多纳税人常见的增值税风险。一旦上游的开票企业失联走逃,税务局就会通知纳税人有关发票涉嫌虚开,如果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就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如果已经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就要求纳税人补缴所得税。


但即使开票方走逃,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业务真实的证据包括:


发票已经验明为真票,有税局网站的截屏;纳税人将发票载明的价款与税款全部支付给开票方,有银行转账凭证,有相应的账务处理,且没有资金回流;有合同、运费单据、入库及出库凭证、有关账务处理等证据。


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分析是偶发性的,还是有规律的。如果经常发生在某个业务员身上,就要分析供应商管理、采购人员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二、消费税主要风险


消费税风险,以成品油炼化企业为例说明。


对炼化企业而言,消费税在应纳税额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控制消费税风险,是税务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虽然变票销售是常见的消费税风险,但这种故意偷逃消费税的问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税收入或应税数量,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消费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应税范围风险


消费税法规列举了7类应税油品,属于应税范围的成品油,才有纳税义务。


属于应税成品油征税范围,但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这是最常见的消费税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是将不属于应税成品油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如根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粗白油、轻质白油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11号公告发布之前的事项,不做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在6月30日之前,对白油是不征收消费税的,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属于错误适用应税范围,将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


(二)适用税率风险


消费税7类应税油品的税率,分为1.52元/升和1.2元/升两档定额税率,从一些案例看,有纳税人将适用高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低税率产品申报,少缴消费税。当然,也有将本可适用低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高税率申报,导致多缴消费税。


(三)原料抵扣计算风险


不同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环节征收,成品油限于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消费税时,扣除原料中的消费税。但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凭证,都有严格的要求,很可能出现计算错误或凭证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导致的结果,或者少缴税,或者多缴税。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共同的风险


增值税和消费税共同的常见风险,就是税企分歧的风险。


增值税常见的分歧,一般是税局认为纳税人虚开发票,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税法对什么是虚开发票,如何界定虚开发票,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最常见的税企分歧,是销售的某项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纳税人没有申报消费税,税务局认为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应补缴消费税。


面对分歧问题,纳税人最大的风险,是缺乏依法与税局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能力,不敢、不会依法与税务局沟通,被迫缴纳本不应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税企分歧是工作分歧,不是个人恩怨,与税局沟通,一般不会得罪谁。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只要有税法依据,敢于沟通,善于沟通,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税法是管用的,税局是讲法的。


分析风险的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后续文章,将介绍如何防控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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