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25]20号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5-7
文号:财办建[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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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信部联企业[2024]239号),扎实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二、重点任务

  (一)围绕企业需求,突出转型实效。精准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需求,剖析“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深层次原因,靶向施策推动中小企业围绕研发、生产等关键环节开展深度改造。要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作为助企纾困和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助力企业在创新、市场、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方面实现价值提升,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与竞争力。

  (二)供需双向发力,强化专业供给。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为导向,重点遴选、培育一批既懂行业又懂数字化的服务商,针对性开发一批行业属性强、赋能效果优的“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市场化、常态化支撑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开展高质量数字化转型。

  (三)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路径引领。以试点工作为契机,重点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新技术、新要素,以及“链式”转型、集群园区转型等新模式在中小企业的探索应用,以产业真实场景充分验证前沿技术、模式赋能中小企业提质增效的可行路径,系统性发掘一批场景适配好、赋能价值高的创新实践。

  (四)强化机制创新,夯实要素保障。鼓励试点城市立足特色优势,围绕组织领导、政策协同、资金支持、服务供给等领域,因地制宜探索工作新路径、新方法,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精准适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强化人才、资金、数据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要素保障,形成长效机制。

  (五)加强经验总结,持续优化举措。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与经验总结机制,推动试点城市加强互学互鉴,定期梳理并深入分析前两批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创新模式以及遇到的困难与挑战,形成“实践-总结-反馈-优化”的工作闭环,将总结的经验及时应用于后续工作部署和政策举措的优化完善,不断提升试点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三、支持对象

  2025年将选择34个左右的城市开展第三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已纳入前两批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得重复申报。第三批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试点城市应坚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并重,在计算机和通信电子设备制造、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等制造业重点行业(参考附件2)中选择具体细分领域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改造潜力较深、改造后效益提升明显的特征,避免分散。要结合不同行业特点,深入梳理行业共性改造需求,分业分级推进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

  (二)聚焦重点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要优先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推动企业开展生产过程、产品生命周期和产业链供应链等关键业务环节的深度数字化改造,推进数据采集、场景集成和系统互联互通。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研发设计、视觉质检、参数优化、能耗管理、智能分拣等场景中的应用。各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数量及改造后应达到的数字化水平按照《通知》执行。

  (三)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选择若干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试点企业作为转型样板,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要促进服务商聚焦细分行业领域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高度适配细分行业中小企业转型需求的“小快轻准”数字化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总结面向细分行业的专业化转型路径,加强宣传推广。实施期满时要实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每个细分行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90%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字化水平均应达到二级及以上);规模以下(以下简称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现明显提升)。试点城市对试点企业、服务商的遴选管理要做到对各类所有制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充分开放。

  五、组织申报

  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报送推荐函。

  为进一步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更好发挥其带动和支柱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截至2024年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5000家的省份(包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福建、湖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北等12个省份),本次试点可最多推荐2个城市,推荐排名不分先后。其他省(区、市)最多推荐1个城市。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做好试点城市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对于拟申报试点的城市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充分总结分析前两批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和问题,明确如何在本次工作中继承有效做法、持续优化举措,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同时,已纳入前两批试点范围的城市需对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作为第三批试点城市遴选参考。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及推荐函各一式两份,于2025年5月20日前报送两部门。

  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将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各试点城市需加强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坚决杜绝将已改造完成项目包装成试点期间新项目等“新瓶装旧酒”情况,严防套补骗补、截留挪用以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一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财政资金。后续试点工作实施过程请同时参考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882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010-68205301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2025年XX省XX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pdf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pdf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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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