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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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3]2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见下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5月21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 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治理,加强诚信建设、树立风险 意识,提升审计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以注 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 理信息系统为依托,按年度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以下简称百家排名)工作,发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加中注协组织的百家排名。 参加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 及信息,并对所提供的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 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中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加百家排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批准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百家排名:

  (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 二)未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发生对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事件的。

  第六条 涉及合并或分立事项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以合并或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百家排名的,应当在评价年度 12 月 31 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

  (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

  (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在财政部门的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参评条件的, 由中注协取消其参评资格或其主动退出。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百家排名采取指标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第九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 内 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状况,共包括 10 个具体指标:

  ( 一 )收入。指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抵销总分所之间及分所之间的内部交易。

  (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包括评价年度 在内的最近 3 个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情况, 内部晋升、退休的合伙人(股东)除外。

  (三)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比率。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数量与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

  (四)最近 3 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 比率。指包括 评价年度在内的最近 3 个年度内,会计师事务所晋升的合伙 人(股东)数量占 3 年前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

  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指在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超过 3 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五)一体化管理情况。指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有效实 施实质统一管理情况。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自评和检查评估结果进行评价。

  (六)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建业务深度融合情况。

  (七)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八)信息化和人才建设水平。主要包括信息化支出水平、网络安全资质认证、人才培养支出水平等三个方面。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 “信息化支出” 占年度收入的比率;网络安全资质认证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业务相关系统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认证情况;人才培 养支出水平指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 “人才培养支出”

  占年度收入的比率。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会计师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十)处理处罚。指包括评价年度在内的最近 3 个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条 附加指标是指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最新发展进步 要求或落实重大工作部署等亟需增设的指标,具体在年度百 家排名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附加指标评价条件成熟后,纳入基础指标。

  第十一条 百家排名基础指标,分值共计 1000 分,其中:

  ( 一)收入指标,权重为 40%,满分为 400 分。

  (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标,权重为 3%,满分为 30 分。

  (三)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比率指标,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四)最近 3 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 比率指标,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五)一体化管理情况指标,权重为 1%,满分为 10 分。

  (六)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情况指标,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七)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 5%,满分为 50 分。

  (八)信息化和人才建设水平指标,权重为 3%,满分为30 分。

  (九) 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 3%,满分为 30 分。

  (十)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 30%,满分为 300 分。

  第十二条 附加指标分值根据具体指标的性质、评价要求等设定。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评价年度或 包括评价年度在内的最近 3 个年度数据,时点指标以评价年度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第十四条 百家排名依据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计算评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五条 百家排名工作流程包括指标信息采集、指标 信息专项核查、计算排名结果、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百家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中注协按照各项指标要求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指标信息采集过程中, 中注协视情况开展指 标信息专项核查工作。地方注协应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配合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中注协根据采集到的指标信息,依据百家排名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评价得分。

  第十九条 百家排名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虚假、不实指标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中注协将在 “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根据情形予以行业 惩戒。对于情形严重,或不配合指标信息专项核查工作的,取消其参加百家排名资格。

  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注协将根据情形予以行业惩戒。

  第二十条 中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中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 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中注协会员管理与服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百家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百家排名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按照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 一)年度收入总额。

  (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分所数量。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收入。

  (五)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包括评价年度在内 的最近 3 个年度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七)党建综合信息。

  (八)信息化技术人才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应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情况。

  (九)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标准体系建设并作出建设性贡献情况。

  (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担任省级以上 “两代表一委员”情况。

  上述信息以评价年度 12 月 31 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3]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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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