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保发[2025]18号 2025-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全面总结2022-2024年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有效做法,做好改革任务衔接,持续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按病种付费管理,建立全国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赋能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部门以按病种付费方式与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管理。本办法提到的按病种付费包括按病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两种形式。
第三条 国家医保局统筹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政策文件,明确改革方案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国层面改革工作。省级医保部门对推动支付方式改革负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省域内按病种付费管理职责,指导统筹区医保部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逐步实现省域内病种付费政策、技术标准和服务管理统一。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细化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有序推进改革落地。
第二章 总额预算管理
第四条 医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支出预算调整保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
第五条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人民健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病种付费总额。
第六条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严格收支预算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按病种付费总额的,可根据基金实际收入、就医人数变化、待遇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按规定程序执行,要确保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维护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病种分组
第七条 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国家版病种分组方案。根据医保管理要求和医疗服务实际需要,收集汇总医疗机构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医保结算真实数据为基础,通过临床论证和数据验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病种分组方案。
省级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做好病种分组方案落地,在坚持DRG核心分组与国家一致,DIP病种成组规则与国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形成本地DRG细分组和DIP病种库,也可直接使用国家版分组。有条件的省份可逐步实现病种分组省内统一。
第八条 DRG分组包括主要诊断大类、核心分组和细分组。主要诊断大类根据解剖部位和疾病性质确定,核心分组主要通过临床论证进行调整,可由相关学(协)会开展行业论证,也可开展多学科联合论证。细分组是对同一个核心分组内的病例按照病情严重程度、疾病个体差异等进一步细分。
DIP病种库包括核心病种和综合病种。通过设置病例数临界值区分核心病种与综合病种,病例数达到临界值以上的病种组合归入核心病种,作为DIP结算的主要付费单元。病例数临界值基于国家技术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采集医保结算清单、医疗费用明细等相关数据,按照一定质控规则对数据进行清洗、处理,形成基础数据库,作为分组基础。
第十条 各级医保部门建立常态化意见收集反馈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分类做好按病种付费意见收集反馈和汇总上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本单位的意见收集机制,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定期提交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各地可拓展意见收集渠道和方式,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收集医疗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对支付政策、技术规范、分组方案、信息化建设、编码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反馈。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病种分组方案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数据、意见建议、临床特征规律、政策调整变化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病种分组,并在当年7月底前发布。国家版病种分组方案调整后,省级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本地分组。必要情况下,可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DRG分组方案调整,在保持主要诊断大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重点调整核心分组和细分组。DIP病种库调整,重点包括核心病种和综合病种。
第十三条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基层病种,实现“同病同质同付”。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统一全省基层病种。
第四章 核心要素
第十四条 完善DRG/DIP病种权重(分值,以下统称权重)、费率(点值,以下统称费率)、调整系数等核心要素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促使病种付费标准能更加体现医疗资源消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第十五条 病种权重以当地历史住院费用为基础,通过该病种组合中所有病例与本地全部病例的平均住院费用的比值确定。
各地可根据资源消耗结构、疾病诊治难易程度、医保政策目标、临床学科发展等,通过专家论证、谈判协商等适当调整病种权重。权重调整时,原则上保持总权重不变,以病种为单位进行内部结构调整。逐步探索省域内病种权重统一,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病种付费运行实际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选择费率确定方式。
(一)固定费率法,依据历史数据测算并预测,事先确定费率,原则上在一个清算周期内保持固定不变。
(二)浮动费率法,年初按照上一年度费率等因素确定初始费率,依据当年实际运行总费用及总权重,年度清算时确定最终费率。
(三)弹性费率法,依据历史数据,结合总额预算、医疗机构收治患者的疾病严重程度、病种资源消耗及医生劳动价值等因素因地制宜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七条 病种支付标准原则上为相应病种权重、费率的乘积。统筹地区可针对不同医疗机构特点,确定相应调整系数。
第十八条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建立谈判协商机制,以客观费用、基金支出为基础,实际病种数据为依据,与医疗机构代表就病种付费总额、分组、权重、费率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第五章 特例单议
第十九条 医保部门建立特例单议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特例单议标准、申报程序、审核流程、结算办法等,结合国家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有关政策要求,支持医疗机构收治复杂重症患者、合理使用新药耗新技术。
第二十条 申报特例单议的病例包括但不限于因住院时间长、资源消耗多、合理使用新药耗新技术、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应用病种支付标准的病例。特例单议病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DRG出院总病例的5%或DIP出院总病例的5‰。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特例单议病例,特例单议数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医保部门应畅通特例单议受理渠道,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简化上报材料,提升评审效率,可同步开展线上、线下受理及评审,改善申报体验。鼓励医疗机构优化内部管理,减轻申报特例单议工作负担。
第二十二条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特例单议病例评审,一般按月或季度开展。评审可采取智能评审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也可探索线上线下评审、医疗机构交叉评审等方式进行。医保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特例单议评审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判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缩短评审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审通过的病例,可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等方式予以合理支付。对评审不通过的病例,仍按病种规定付费。
第二十四条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医疗机构或社会公开特例单议申报及评审情况,接受监督。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医疗机构申报特例单议的数量、审核通过数量、占按病种出院病例比例、医保基金支付、占医保基金支出比例等情况。
第六章 结算清算
第二十五条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规定,严格做好基金预付、结算、清算等工作,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对医疗机构申报的相关费用,严格按规定审核、核查,确保基金使用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按规定做好基金预付,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预付金管理,根据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预付以及预付金规模等,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推动月度按病种实际结算,并落实基金结算改革要求,推进医保与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采取多种措施缩短结算周期,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周转压力。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不断提升医保基金清算效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做实按病种付费清算工作。上年度清算完成后一个月左右,做好数据发布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清算结果的知晓度。
第二十九条 发挥医保支付引导作用,医疗机构通过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控制成本获得的病种结余资金,可作为业务性收入。同时,做好医保结余留用政策与集中带量采购等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第三十条 省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公开医保基金收支数据,指导省域内各统筹地区做好数据公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负责建立医保数据工作组,定期向医疗机构公布基金收支、按病种付费、结算清算等情况。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职责,将按病种付费相关要求纳入协议管理,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协议主体履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做好医保支付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按病种付费相关知识培训,将按病种付费技术培训作为年度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医保部门应加强对按病种付费管理运行成效的监测评估,从医保可持续、医疗增效能、群众得实惠等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全面反映改革成效,及时总结发现问题,为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提供依据。国家层面完善按病种付费可视化监测,推动实现病种结算结果可比较可分析。
第三十四条 加强按病种付费智能审核和监控。根据按病种付费特点,完善智能监管规则,推进事前提醒接入和应用,重点对分解住院、高编高套、转嫁住院费用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大数据筛查分析,推动线上智能监管与线下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相结合,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支付方式改革与医保标准化工作、医疗服务价格、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医保待遇政策、商业健康保险等工作协同。加强按病种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分级诊疗等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的协调联动。
第三十六条 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上传包括医保结算清单等全量数据,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加强清单质控和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为按病种付费提供可靠依据。加强重要数据和敏感字段保护,强化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优化完善,满足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病种付费业务需要,为医保支付管理提供数据和平台支撑。地方版DRG细分组和DIP病种库要通过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上传到国家端,实现地方分组方案、入组结果、支付标准等可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医保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期住院、门诊、中医优势病种等支付方式改革,形成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新格局。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第三十九条 按病种付费适用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季报填写指引
目 录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二、报表填写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1.2.2出口方式
1.2.3资产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1.3.1 第1-18行填写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1.3.13常见问题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在“申报清册”界面,点击企税月(季)报报表后方的“自动生成”按钮,就可以获取数据了,取值规如下:
①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则取申报成功的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未申报成功,但是状态为已填写,则取已保存的财务报表;
③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已结账,则继续从已结账的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④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还未结账,但基础设置为“已结账未结账均生成”,则继续从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注意:企业未申报或填写财务报表的,也可以选择“是”后进入填写界面,但取值可能不正确,需要先核对数据。
二、报表填写
进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看到最新的企税季报报表。
具体有下列报表:
报表名称 | 是否必须填报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必填表 |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必填表,不涉及的可以空保存 |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非必填,仅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 非必填,仅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填报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非必填,仅涉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时填报 |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注:“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填写的是全年累计数(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数据)。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此项的填写与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有关,填写方式与之前一致。
从业人数:核对或填写3季度季末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按照3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期末余额填写或核对,单元万元,取2位小数,资产负债表取值栏次,截图如下:
注意:以前季度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发现数据不对,可以在本期报表里直接修改,一般无需更正前期报表哦,但人数和金额差距较大的,可能会引起税局关注。
当修改数据和前期申报数据不一致时,会有提醒(不会阻断申报):
季报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25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注意:如果单位没有工资,同时也不满足以下2个条件,那么可以不用勾选“职工薪酬”这个项目。
(1)“扣缴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大于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2)主表第1~18行利润表相关栏次中任一行次金额不为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具体栏次的填写规则:
①“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本年累计贷方发生额填写。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此栏次需要手工填写,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金额),可以从账上“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取值填写。
②“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本年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写。第三季度填写1-9月份的累计金额,第四季度则填写1-12月份的累计金额。
注意:此栏次仅填写工资薪金哦,与“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填写范围不一致。
此栏次有取值规则,取值规则如下:
10月申报企税季报时,9月所属期的个税已申报,那么这个栏次会自动取1-9月已申报的个税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如果9月所属期的个税还未申报,那么这个栏次需手工填写。
另外如有账上未计入工资薪金而计入福利费的,但个税上按工资薪金申报的情况(比如过节礼盒),应该予以剔除。企业实际支付的离职人员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应在本栏目填写。
注:预计10月16日后“职工薪酬”两个栏次,自动从亿企代账系统取值。
涉及到的校验提醒有以下两个:
当企业没有申报个税时,不会出现这个提示,个税实际已申报,但企税季报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未自动取值,引发这个提示(只是提醒,不会阻断申报),这个是因为数据延迟导致的,着急的话可以先手工录入一下(可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不着急可以再等下。
当企业申报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取值后,但企业根据账务上数据做了修改后,会出现此校验提示(不阻断申报)。出现此提示,建议核对下修改的数据是否正确,正常情况下,企业不涉及单独计入福利费且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两者数据应该是一致的。如确实是账上有单独计入福利费但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等类似情况,填写此栏次时可以剔除(填表说明里说的是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但实务中也有企业怕引起校验,不剔除的情况。
1.2.2出口方式
若勾选了左侧“出口方式”则需要同时勾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这些明细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可复选,且不可不选,若没有勾选“出口方式”,则无需勾选明细选项。
注1:若“出口报关人民币金额”(报关单)大于0,则强制勾选不可修改;否则由用户自行勾选或者取消勾选。
注2:若勾选了“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则须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写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否则需比照自营出口承担纳税责任。
1.2.3资产损失
企税季报主表的“资产损失”栏次是必填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是”;未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否”。实际填写时可能有校验,具体参考:
①如您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时此表有校验:当主表13行“资产减值损失”或者14行“资产处置收益”是负数时,“资产损失”就会默认打勾为“是”,否则默认为“否”;
②如您企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如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暂无校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旧表已有事项,不是必填或必须勾选的,涉及到的需勾选或填写。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主要变化点:
①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
②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③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④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⑤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1.3.1 第1-18行填写
1-18行是根据财务报表填写的,根据最新的财务报表样式做了修改,其中“利润总额”栏次改为了计算项,不能修改。填写财务报表后,1-18行可取值。因各个会计准则下栏次对应有差异,您可以参考以下主要准则对应规则核对下数据:
提醒:最好先结账、填写或申报了财务报表,这样1-18行可取值。
注1:“1.1~1.3”涉及出口收入或出口代理费收入的填写,这3个栏次没有在财务报表上,企业需要自行填写,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可实现取值,这3个栏次填写及提取规则如下:
“自营出口收入”填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申报时会自动取值:取数口径为,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表,汇总企业出口日期在本年1月1日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止日的出口额(人民币离岸价)合计数。若自动取值和账面上不一致(比如汇率原因导致),是可以手工修改的。
“委托出口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另外,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
注2:投资收益的子行次不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填写规则如下:
“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股权(股票)处置发生的损益金额,无论盈亏均应在本项进行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核算的除“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外的其他投资收益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第19.1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该行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的累计金额。
注:该行是19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中项,理解是填报不含税的预售收入[预收账款/(1+税率/征收率)],且不参与税款的计算。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本行次手工填写,涉及不征税收入的,填写此行次。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这个栏次需要从A201020表取值,不能手工填写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本行数据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不可以手工修改,体现的是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本行=0。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18+19-20-21-22-23行的计算结果与税局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值相比较,本行自动取较小值。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该栏次自动计算,用于判断季报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之一,如此栏次超过300万元,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时,28.1行自动列示小型微利减免事项及减免金额,企业无需手工选择:
其他减免事项需要手工选择并填写金额: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先选择对应的抵减事项,然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累计金额,填写了子行次后,此栏次自动计算,比如29.1行填写的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0000元时,29行自动计算并取值1000(10000*10%=1000)。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企税季报A类主表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提醒: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填报的金额。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A类主表40行体现的是企业(含总机构、分机构)本季度实际缴纳的税额。
注:总分机构的,总机构先申报,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仅填写或自动提取37、38行,以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栏次。
1.3.13常见问题
①企税季报A类提示:您申报的增值税减征、免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的合计数[**]大于本栏次“营业外收入”金额[**],请确认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并如实申报在本栏。
处理:这只是一个提示性信息,不影响申报。确认数据没问题的话,正常申报即可。
②企税季报申报时提示:您单位申报营业收入[xx]小于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金额[xx],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准确请说明差异原因。
处理:
出现如图提示,多是涉及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目前电税比对校验有问题,您检查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填写是否正确(填写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含营业外收入),若检查无误,填写[差异原因]发送即可。
[差异原因]填写示例:填写无误,电税校验所属期有问题等,注意控制在100个字符以内(一个汉字算2个字符,符号也占用字符),否则申报时会有报错。
目前电税比对校验规则可了解下:[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与[小规模时期最后一个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收入]做的比对校验,这样比对是不合理的。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可以参考以下填写案例理解:
2025年7月,企业购入电脑,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6000(不含税),直接投入使用。会计上按照直线法3年折旧,10月份季报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申报第三季度报表时:
第1列:填写资产原值36000
第2列:填写会计折旧额36000/36×2=2000
第3列:填写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即电脑1个月的折旧额,36000/36=1000。注,此栏次不参与计算,仅用于计算享受优惠的金额。
第4列:填写税法上本年折旧36000,即资产原值(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金额)。
报表体现如下图:
提示:第四季度申报时,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但税法一次性扣除已折旧完毕,符合“税法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按照第三季度报表填写的金额填报即可,即照抄3季度数值即可。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此表核定下发,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不涉及填写。
填写时,此表各个栏次的数据基本都是自动提取或自动计算的,总机构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①三项因素的数据是否正确: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三项因素是采用该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来计算的。
②“分支机构享受区域性优惠情况”栏次需要手工选择:
③分支机构“享受民族地方减免幅度”栏次需要手工填写。根据具体减免幅度填写。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