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9-27
文号:国办发[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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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5]33号     2025-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普遍应用,服务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单位(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四条 电子印章管理工作遵循统筹推进、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主体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统筹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申请和注销的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章 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程序、材料等具体要求。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材料,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相关材料应当包含:

  (一)电子印章申请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组织)的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三)制作电子印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鼓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优先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上述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与提供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验证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独立部署。电子印章制作系统存在条块交叉的,应当统筹协调、集约建设。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合法有效,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电子印章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超过电子印章所有者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二)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生成流程和应用接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三)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发生电子印章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情形的,电子印章所有者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因电子印章有效期到期、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者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情形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流程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根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或者无法及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根据需要可以主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其中涉及的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密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所承担的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加强监督。

  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的操作记录、操作结果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章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当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章验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规范电子印章编码,促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及相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链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标准规范建设,促进电子印章制作、备案、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应当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丢失。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承担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作电子印章,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违法违规制作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存在违法行为,影响相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涉及的相关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电子印章相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所有者,是指对电子印章拥有所有权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印章所有者专有。

  (二)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数据为电子签章数据。

  (三)电子印章制作系统,是指主要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及相关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仅用于单位(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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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