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5]24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0-27
文号:财会[2025]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63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5]24号     2025-10-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0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可补充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安排部署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评得分。

  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等材料,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同时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材料,分级组织实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编制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明确最终评价结果档次,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馈。复核意见包括自评得分、部门复核调整得分及调整原因、最终得分和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等。单位收到复核意见书后,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整改措施。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

  第三章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

  (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

  (三)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部门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部门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