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应计入销售额缴税
发文时间:2025-12-12
作者:赵喆 朱珈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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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2月5日发布的数据,11月份中国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为114.1点,同比上涨1.6%,环比上涨0.8%,连续7个月实现环比上升,好于去年同期水平。大宗商品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不在零售环节销售,具备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物质商品,主要包括能源产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普遍具有价格波动大、供需量大、规模大、金额大的特点,一直是税收监管的重点领域。实务中,部分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其客户因资金周转困难延期付款,企业可能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根据政策规定,此类价外费用须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典型案例

  H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供应链公司,实控人为S省属国有集团。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产品相关服务、批发、收购,以及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润滑油的批发销售等。

  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H公司每年开具一定数额的金融服务类普通发票。进一步查阅H公司账簿发现,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中,有多笔资金占用费。通过比对H公司发票和申报信息,税务部门发现H公司每年均会向同一个客户开具13%或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税率为6%、项目名称为“资金占用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部门要求H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明确,客户若未按时付款,需要向H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对应的是H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对于这部分收入,H公司仅按6%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在政策列举的价外费用中,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政策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等不属于价外费用,其中并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正向列举的情况看,还是从反向排除的规定看,延期付款利息都属于价外费用。

  所以,H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申报时,企业应对取得的价外费用按照与主业务相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案例中,H公司销售农产品时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应并入农产品销售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H公司从事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润滑油的批发销售,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应并入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润滑油的销售额,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税务部门辅导,H公司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382.03万元。

  实操提醒

  结合上述案例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过程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除货物或服务价款本身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款项。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表述存在一定差异。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对于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调“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而财税[2016]36号文件仅表述为“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未限定必须“从购买方收取”,也未详细列举收费名目,仅采用排除法明确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情形。

  明年即将实施的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进一步对经济利益作出了解释,经济利益包括纳税人收取的货币、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相较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法对价外费用的范围有所扩大,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除政策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外,销售方取得的与交易直接相关的各类收费均应认定为价外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

  笔者提醒,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结合业务实质仔细甄别费用性质,按费用类别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或用于冲减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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