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取代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哪些财税法规需要及时更新
发文时间:2019-08-23
作者:赵国庆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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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贯彻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提出的推动降低实际利率水平,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于8月17日正式发布公告,宣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后期,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以LPR作为参考定价标准。这个制度的改革对我们财税相关政策也带来相关影响。我们梳理了一下,目前在我们相关财税政策中,有些政策是需要参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这些文件在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后,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同时财税部门需要及时考虑配套的衔接措施。


  根据我们的梳理,目前在下列财税文件中涉及需要参考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及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条款


  涉及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应对建议:鉴于人民银行后期不再公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新的LPR是每月20日公布,建议实施条例可否明确以特别纳税调整补税上月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LPR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LPR计算利息。


  当然,涉及到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的涉及特别纳税调整公告中有关加收利息的规定也应对应修改。这里包括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号公告。


  同时,我们建议在税法文件修订前,目前案件仍按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等文件修改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以保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及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条款


  涉及条款: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应对建议:和企业所得税类似,建议是否可以明确以特别纳税调整补税上月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LPR计算。


  同时,我们也建议在税法文件修订前,目前案件仍按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财税[2016]36号文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收入3年免增值税


  涉及条款:(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应对建议:可以考虑将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修改为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上月公布的同期LPR的50%


  同时,我们建议,在36号文修改之间,现在增值税免税的标准仍然按人民银行在实施LRP前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


  四、财税[2018]91号文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增值税免税


  涉及条款: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对建议:同样,鉴于新的LPR报价机制从每个交易日公布改为每月20日公布,而小微贷款可能每天都发,从系统好操作的角度我们建议,对于利率水平可明确按不高于贷款发放上月同期LPR的150%(含本数)来计算


  同时,我们也建议,考虑到税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在税收政策修改之前,应该允许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贷款增值税免税仍然按LPR新机制实施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在政策修改后按新政策执行。


  延伸阅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什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年15号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根据15号公告,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并且,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9时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此次改革中,LPR报价行的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提高了LPR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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