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与税务登记的管理应厘清
发文时间:2019-03-13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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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市场主体(即工商登记)登记,依法依规持证持照并依法纳税是一般的常识,但在实务中笔者发现对于哪些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及是否需要税务登记理解不一,本文就此谈谈这个话题。


  一、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基本情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明确规定,对两种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即可以不需要办理证照也允许进行经营活动: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如早市、夜市、习惯性的一些许可的路边小菜场等),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如修补衣服鞋帽等);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可见对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比较广泛。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现行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之后,推行了证照分离,除现行尚未取消的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办理前置许可证外,经营者应分别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向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经营执照。对于无证经营者由依法规定管理许可证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者由工商(市场监督)部门查处。


  对无照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置条件是明知,对于未知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范畴。因此,建议出租经营场所(如商铺等)的,最好在出租协议中注明不得从事违法经营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允许的无证无照经营并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按次或按月的区别。这一点很重要,可以解决近期许多人参与的纳税期限按次还是按月的争论,即自然人依法依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可以是按次的,可以是长期经营的。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办证的基本规定


  1.办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除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应符合本法规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除四种情形外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四种情形包括,一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二是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三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四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这一规定除了基本保持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一致外,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可以不办理执照。对于“零星小额”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修改意见说明中指出,是考虑到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生的频次低、金额小,并且本法已经规定平台经营者需依法核实经营者身份,因而增加了该内容。


  2.登记形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注意注册为此类型的,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为配合电商经营,《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注〔2018〕249号)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电商在经营过程中应亮证经营,未亮证经营或电商平台未采用措施督促亮证经营的,将收到处罚。


  3.与税务登记的协调


  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因此,电子商务经营中,营业执照登记范围与税务登记范围是有差异的。较为明显的就是零星小额业务的群体。


  由此存在两个难题:一是零星小额究竟如何界定?二是首次纳税义务发生究竟如何界定?特别是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比如,无证农产品自销的电商农户销售额可能不小。


  三、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下同)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规定,对于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已经纳入“多证合一”办理模式。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部分社会团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有证或经批准,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无证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并不包括个人。同时,之外的其他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中排除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由此可见,个人并不必然适用办理税务登记,这从无证个人允许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角度得到印证。


  有人可能会说,缴纳个税的人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这里只是规定了纳税人识别号的赋予规则,并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结束语:


  电子商务法允许电子商务中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属于应予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是针对频次低、金额小的交易,免予办理营业执照。但又规定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这就有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首次纳税义务发生”究竟是指什么?纳税义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撇开所有税种,单纯从增值税来看,只要在境内发生交易行为就存在应税行为,那么是否就是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如果这样考虑,那么只要存在交易就是有了纳税义务,不考虑是否属于免税。税务登记管理中又对个人没有纳入必须办理的范围。同时,在委托代征的规定中明确对于小额零星税源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征收。


  对于电子商务中小额零星经营者在工商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可以不予办理市场主体的情形下,对个人的并不必须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对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在实务中影响不是很大。但是,线上与线下无证经营的最大区别是线上交易具有可追溯性。这就存在无证个人经营者持续经营究竟是按期限(如按月)与按次征税的“次”的界定问题,两者之间如何把握免征增值税存在很大差异,也影响后续税务管理。由此,经营者的税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引题:


  之所以提及这个话题,还是在思考以下规定的把握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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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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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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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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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