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理的税收故事谈餐饮行业税收那些事
发文时间:2018-10-19
作者:正和税友
来源:正和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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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在回答中国日报社记者的提问时总理说:“刚才第一位记者讲到两会的时候提到机构改革,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还包括了国税和地税的合并,这就令我想起了一件事。我参加一次座谈会,有专家跟我说他去调研时发现,在餐馆里边吃饭是由地税向餐馆收‘营业税’,而要打包带走就由国税来收增值税。他就问当地的有关方面,说我要是站在饭店门槛中间吃该由哪个部门来收税啊?当时对方给他的回答说‘你这是抬杠’”。在讲述这里时,台下的记者席随即传来会心的笑声。


在“营改增”以前,餐饮行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率为5%,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但是外卖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原税率为17%,由国家税务局征管。两者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总理的故事中说的就是这个事。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餐饮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统一由国家税务局征管。本以为总理故事中的问题已经解决,谁知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营改增只解决了餐饮服务业堂食与外卖食品由国地税两家分别征管的问题,但堂食与外卖食品的税率不相同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餐饮增值税税率6%,外卖增值税税率17%。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外卖的税率按照“餐饮服务”的税率执行,也是6%。至此,总理故事中的税收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改征增值税后,餐饮行业允许抵扣进项税,但餐饮业购进的很多原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对于餐饮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蔬菜、肉类等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


那么,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在取得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虽然不能抵扣,但尽可能先进行认证,然后作进项税转出,避免形成“滞留发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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