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415.68万元案——主犯分别被判六年九个月、六年二个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至2023年,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415.6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2026年7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415.68万元,两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文语、梁艳勤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六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从犯仲荣君、居兴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税务提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在优化税费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诚信守法、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的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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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判例商丘九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实控人被判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罚款及追缴合计1364.5万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联合河南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了商丘九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该案经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介绍虚开发票的中间人宋林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至2024年,商丘九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某直播平台开具的「信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6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开具的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的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价税合计7894.9万元;对该公司利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费用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64.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公司的下游受票企业开展立案检查。

案件查办过程: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该公司发票流特征存疑。经研判分析,该公司在某直播平台上运营直播公会,但却大量取得另外两家直播平台开具的「信息服务费」发票,且此类发票金额占全部成本费用的比例高达90%;一家以特定直播平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直播公会,却在同业竞争的其他直播平台上购买与营收规模几乎相等的「信息服务」,且几乎没有申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支出,明显违背市场经营常理。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涉案企业及人员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没有向取票直播平台付款的记录,且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也没有向取票直播平台付款的记录,可以印证未产生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收到下游受票公司款项后,通过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将款项转回给下游受票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存在典型的资金回流特征。

税务提示: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联合公安等部门坚决依法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涉嫌介绍虚开发票的中介「号商」等有关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查办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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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例北海市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6份税额328.46万元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由空壳公司引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列。2022年,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北海市成立北海鼎顺、灿烂两家空壳公司。同年4月,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这两家空壳公司,先后向没有实际业务的被告人李某瑞所控制的南宫顺都公司、山西鹏鹄湾公司、山西泓祥鼎公司及被告人闫某所控制的青岛鑫大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6份,税额合计328.46万元。

裁判结果:该案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税检协作机制,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最大程度挽回税款损失30万余元。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下纵向联动及八部门间横向协作,通过办案发现的被告人利用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现象,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监管机制。这种「办案—建议—治理」的模式,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社会治理的同步,也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了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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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判例来宾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亿元案——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公布一批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来宾市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联合查处的冯某(另案处理)、黄某、莫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价税合计4.5亿元、税额5800余万元,系近年来涉案金额较大的虚开案件。

违法事实:经查,2019年,冯某、黄某等人在来宾市注册成立来宾某电器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2家公司,由莫某担任财务主管。上述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广西区内外多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5亿元,税额5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2026年1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黄某原判,改判莫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警税双方紧密协作,精准锁定「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力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广西公布的案例显示,当前涉税违法行为呈现职业化、团伙化、跨区域网络化和链条化等特征,并有向新业态蔓延的趋势。下一步,将持续健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强化大数据精准监管,对涉税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为每一位守法经营者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新闻发布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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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判例税务机关对受票方作出虚开发票税务处理决定,出票方与该决定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认定税务机关针对受票方作出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未对出票方设定权利义务或者直接减损其税收权益,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某石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辖情况:该案最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践中,除行政相对人外,其他与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在现行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故本案裁判结果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同时,该案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天山区人民法院据此报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

裁判要旨: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现实影响为标准。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仅就涉税事实、计税依据及应缴税款作出认定,并未额外对申请人设定义务,亦未限制或减损其依法享有的权益,故其与税务处理决定之间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托提级管辖处理重大复杂涉税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通过提级审理,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政策把握准确的优势,有利于明确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和标准,为辖区法院提供规则指引,推动类型化涉税行政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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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判例受票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案——最高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司法监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入选,该案确认受票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认定开票方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基本案情:大连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于2020年11月对开票方某能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对外开具的20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虚开,其中涉及受票方河北某公司的发票412份。河北某公司于2023年11月向大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处理决定,被以非行政相对人、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一审、二审亦均败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2025)辽行再19号行政判决,认定受票企业与上游虚开定性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判决撤销原判决及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大连市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裁判要旨:其一,利害关系人不限于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利害关系人,同样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其二,判决提炼出认定利害关系的四项要件:一是申请人主张的必须是权利或者类似权利的利益,而非反射利益;二是该权益属于申请人而非其他人,亦不属于公共利益;三是该权益损害的可能性必然存在或可以预见,而非主观臆想;四是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保护。上游一经认定虚开,受票方所持发票即沦为不合规凭证,补税、滞纳金之损害因此可以预见乃至必然发生,四项要件均告满足。其三,关于证明责任,申请阶段对利害关系的证明责任仅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倒置于受理门槛。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明确指出,本案畅通了企业纳税权益的救济渠道,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案与(2025)辽行申1205号案(《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原则上不可复议)形成对照,明确了内部协查文书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的救济路径差异,标志着此类问题的裁判方向趋于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辽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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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3/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例税务机关风险预警阶段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被判决撤销案——(2026)辽11行终16号

2026年4月15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辽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认定税务机关在风险预警阶段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降为零」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该行为及维持该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案历经两年多,从停票到终审,企业最终胜诉,其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中的企业维权具有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5日,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系统推送风险提示,显示某甲公司涉嫌虚开人力资源发票列支成本。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认为企业存在涉嫌虚开风险,遂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于2024年3月1日将该公司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限制其开票,并于事后电话通知企业财务负责人。发票额度被调减为零,直接导致企业完全丧失开票能力,经营陷入全面停滞。企业于2024年3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于2024年6月3日维持停票行为;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企业虽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无违法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额度降为零直接剥夺了企业经营资格,明显不当;且作出决定前未履行告知陈述申辩权的法定义务,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撤销停票行为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同时因企业未提供证明损失数额的有效证据,驳回其赔偿请求。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均不服提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其一,程序违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调减发票额度为零直接影响企业开具发票的资格,属于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并给予陈述申辩机会;事后电话通知不能替代事前的告知程序,「日常管理行为」不能成为绕过法定程序的挡箭牌。其二,违反比例原则。企业仅被系统风险提示「涉嫌虚开」,并无违法违规记录,也无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虚开。对尚处在「风险」阶段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风险提示、约谈、限定开具限额等梯度性措施,直接「一刀切」清零,手段与目的明显失衡,属于明显不当。其三,复议维持的基础违法。原行政行为本身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丧失基础,一并被撤销。

案例启示:该案明确了「被预警」不等于「真违法」,风险提示只是线索而非结论。以票管税仍是当前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停票、限票、调降发票额度等措施直接关乎企业经营命脉,税务机关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比例原则;纳税人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就程序违法和明显不当主张撤销。

来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书;华税、今日头条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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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例湖州市某物流公司走逃失联涉虚开被拟列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2018年虚开行为仍被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6年9月18日发布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针对走逃(失联)的浙江湖州某伍物流有限公司,以公告形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已被税务机关查证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拟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部门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同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该企业可在文书视为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行使权利将视同放弃。

税务提示:本案虚开行为发生于2018年,距今已近八年,仍被依法查处并拟列入失信主体名单,说明税务稽查对历史涉税违法行为具备长周期追溯能力。物流行业因车辆挂靠、个体司机承运普遍,容易出现「票货分离」「人车不符」等虚开风险,企业应规范运输业务资料留存,包括运输合同、车辆及司机信息、行车轨迹、运费结算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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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判例青岛泰华天鸿贸易有限公司走逃失联虚开发票案——注册虚假地址、集中开票有销无进被公告送达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9日发布送达公告(2026年543号),以公告送达方式向青岛泰华天鸿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BXPNC5B)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6〕94号)。

违法事实:税务机关对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一是经实地核实,无该单位办公,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检查人员拨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未找到该单位;二是该单位成立后无税款缴纳记录;三是成立后集中开具发票,有销无进;四是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开立信息,未查询到银行账户信息。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认定该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集中开具发票,有销无进,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无税款缴纳记录,未查询到银行账户信息,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下游企业状态异常,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提示:注册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集中开票、有销无进、走逃失联是「暴力虚开」企业的共同特征。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核查对方登记状态、经营地址、开票与申报情况,避免因上游走逃失联导致自身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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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北海市某公司无生产能力却对外虚开发票案——票面金额406.09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6年9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21号),查处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

违法事实:该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成立当天后即开票给下游企业,开票金额较大,无法核实资金流,未办理纳税申报,购销不匹配。税务机关认定其无生产能力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涉及发票9份,金额3593728.11元、税额467184.69元、价税合计4060912.80元。

处理处罚结果:以上追补税款499887.62元,其他税费23359.23元,合计523246.85元;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该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提示:本案是典型的「空壳企业暴力虚开」模式——注册地址虚假、无生产能力、成立即开票、不申报纳税、资金流无法核实。受票方如取得此类企业开具的发票,将面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等风险,甚至被追究接受虚开发票的责任。企业在交易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实地考察、核对生产能力、规范资金结算等方式审查交易对手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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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案——追缴税款239.68万元、罚款50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向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5MWB7U,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玲)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违法事实:经检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545.28万元、税额70.89万元;二是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68.7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39.6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建材、砂石、混凝土等行业因原料采购环节现金交易多、源头票证取得难,是接受虚开发票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确保采购业务真实,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对「票货款三流不一致」、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票面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等情形保持警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构成虚开犯罪,不以是否对外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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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青岛市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专票税额1217.24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3日集中公布的11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青岛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11家公司均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21万多元)至87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典型如青岛青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7份,金额5452.33万元、税额926.9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2份,金额7160.25万元、税额1217.24万元。另有2家公司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青岛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金额804.27万元、税额104.55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票面额累计582.81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上述公司均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税额均超过该标准,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如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6年、2017年,距今已九年、十年,可能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失信惩戒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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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百色市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税额552.17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4日集中公布的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广西中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6家公司均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所辖稽查部门或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190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3200多万元(税额550多万元)。其中,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2份,金额2980.14万元、税额504.9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3255.20万元、税额552.17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对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其他5户企业分别被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提示:本案中既有对外虚开的,也有取得虚开的,更有既对外虚开同时又取得虚开的。根据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同一购销名义虚进虚出的,以其较大的税额作为犯罪数额,不累计相加,因此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税额552.17万元作为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纳税人应严格按实际经营业务开具和取得发票,切勿以「富余票」「过票」等方式参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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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假报关虚假结汇接受虚开专票骗税2276.97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作为集中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一公开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4年,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口报关、虚假结汇、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276.97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多地同步收网行动,现场收集了手机、电脑等涉案设备以及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等证据,查清了企业买单配货、虚假结汇、接受虚开发票等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陈华等6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税务提示:本案是典型的买单配货型骗税案件,作案链条包括非法购买套用出口报关单信息假报出口、购买外汇虚假结汇、购买上游开票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企业应当确保报关单、合同、物流单据、收汇凭证、发票五流一致,对上游供应商的真实性进行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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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判例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与专票并虚假结汇骗税1230.95万元,实际控制人获刑十三年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作为集中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一公开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庆。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4年,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230.95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2025年5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税务提示: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因原料端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一直是虚开骗税的高风险领域。企业应当确保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留存收购合同、过磅单、付款凭证、运输单据等原始资料,出口收汇应通过正规银行渠道办理,不得通过虚假结汇虚构出口收汇事实。税务部门对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缴税款外将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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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判例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税务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专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税339.28万元

本案系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作为集中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一公开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涉案税务人员为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1年,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339.2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向峰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出口退税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税务提示:本案是罕见的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骗税的典型案件。出口企业应当以真实出口业务为基础,不得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不得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岗位实行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任何参与、协助骗税的行为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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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判例嘉兴蓝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走逃失联案——因偷税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处罚款15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走逃失联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该局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送达公告》(嘉税稽公告[2026]147号),依法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嘉税稽通[2026]38号)。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嘉兴蓝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公司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拒不履行税收义务且已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企业的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税务部门将对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相关信息也将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参与单位,依规对其采取对应惩戒措施。企业如对该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文书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告送达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文书送达。

税务提示:纳税人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将面临D级纳税人管理、失信信息公示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多重后果,直接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授信和招投标资格。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拟停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不得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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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三明通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真实货物交易向11户企业虚开24份专用发票,被依法作出税务处理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当事人失联,税务机关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处告[2026]26号)。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三明通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1E1T237,注册地址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芙蓉新村11栋702室。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为三明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顺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吉鹏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中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杰锐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三明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启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龙岩市中丰贸易有限公司、周宁县宏达机电铸造厂、周宁县祖树铸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作废票)24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958133-04958142、04955399-04955408、04974386-04974389,金额2222790.93元,税额355646.57元,价税合计2578437.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拟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拟于2026年10月27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提示:企业接受发票时应当核实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是否一致、货物是否真实交付、资金是否真实支付。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开票方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相关责任不因当事人失联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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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判例李某成立空壳公司虚构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案——骗取退税1800余万元并骗取外贸奖励41.66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宣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0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被告人李某以占股50%的方式合伙成立出口贸易公司,并借用案外人名义,由案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李某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违法事实:2020年至2021年12月期间,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贸易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与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李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两家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两家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贸易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同时,李某以两家公司名义,隐瞒系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李某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2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税务提示:「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链条通常包括购买真实出口货物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取得虚开进项发票、虚假结汇四个环节。出口企业应当确保报关单、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收汇凭证、税务申报信息相互印证,对上游供应商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行穿透核查,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而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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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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