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5-24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

  (四)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六)因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1.完全停产或歇业达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国家鼓励产业、公益事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3.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截止申请当年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期最后一个月月末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也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县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困难减免税核准办理时限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核准条件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达到20%以上,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

  2.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

  严重自然灾害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环保的要求。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情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应当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的50%以上。

  2.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

  (四)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情形,纳税人主营从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类业务收入应当占纳税人全年收入总额比例的40%以上。

  (五)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期的最后一个月月末,其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不予核准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不予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时间、数据均含本数。

  本公告中“收入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损失资产”“年度亏损额”等,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困难企业发展,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7年2号公告),该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与2017年2号公告相比,扩大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范围、降低了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条件。《公告》内容由六个方面组成:

  (一)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

  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形方面,《公告》在2017年2号公告基础上,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形势,对困难减免税情形进行了明确: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因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税,并增加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与困难减免税实际。

  (二)明确了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明确了在云南省范围内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需提交符合要求且具有针对性的各项相关材料。

  (三)明确了核准流程和时限

  《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进行了明确。同时,增加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也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的规定。

  (四)明确了核准条件

  《公告》针对第一条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六种具体情形,一一对应明确核准的条件,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申请困难减免税。

  1.《公告》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应当符合“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达到20%以上”或者“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条件之一,降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门槛。

  2.在2017年2号公告基础上,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疫情给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对困难减免税核准条件进行了降低,计算资产损失率由30%降低到20%,计算所属年度亏损率由25%降低到15%,完全停产或者歇业的时间由一年缩短到半年。

  3.明确了三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有利于减免税核准的落实。

  (五)明确不予核准的情形

  从扶持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禁止性规定不宜设定过多,《公告》对不予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设定了两种情形。

  (六)其他事项

  根据基层意见,《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时间、数据、会计术语的界定标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3]2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3〕21号             2023-05-24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等9家单位有效期自2022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等2家单位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2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2.天津市冶金商会

  3.天津市红十字基金会

  4.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5.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6.天津市教育信息化协会

  7.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8.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

  9.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免税资格自2023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

  2.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4
文号:津财税政[202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发改规范[2023]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3〕6号              2023-05-25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在招投标中一视同仁,坚决破除隐性壁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国资委)

  3.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企业投资领域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不得拒绝使用保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银保监局)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4.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目录,进一步下放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全面推进落实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巩固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全面推广“桩基先行”,全面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推进民间投资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一次性核发电子证照。(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土地市场交易环节,对采取定向挂牌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民间投资可以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最低可按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出让。弹性年期到期续期时的土地价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集体决策,可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综合评估确定续期价格。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基金,参与存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涉及规划调整给予支持。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民间投资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7.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8.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深入调研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责任部门:市工商联、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9.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民营企业争创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工程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作用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

  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10.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在全市41个主要执法领域分两批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便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优化“一网通办”“随申办”融资信用服务功能和设置,加强与银行合作深化“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创新试点,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上链工程,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同步更新公共信用修复结论,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级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1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优势,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REITs产品战略配售。支持民营企业在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同地区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后通过基础设施REITs充分盘活。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落实“应科尽科”,支持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等要求的未上市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已在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回归科创板上市。(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优化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优化批次业务占比要求,稳步提升民营企业首贷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1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费用支出,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推动民营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滚动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在符合各行授信管理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到“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四、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14.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费和经营奖励。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等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对民间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和上海市重点服务独角兽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鼓励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加大三大产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高地建设,全面落实好三大产业相关的各项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产业人才纳入“产业菁英”,实施重点产业人才专项政策保障。充分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注册申报的指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动态纳入本市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统筹全市政府投资的高性能计算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中立普惠、持续迭代、安全可靠的公共算力资源。(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1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延长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提供最高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等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补需方”改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租用算力、存储资源;推动政府部门租用民间投资专用算力支持大语义学习、元宇宙、时空底图等专业场景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中心)

  17.强化绿色发展领域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程序给予0.05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的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高水平换电站等示范项目,对充电设备给予30%—50%的设备补贴,对充电站点和企业给予0.05—0.8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落实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等措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

  18.稳定房地产民间投资。运用好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等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19.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医疗设备的配额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养老等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实现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制定新一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投资补助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投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补助。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文创、旅游等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20.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投资基金。针对农村低效闲置的各类资源,加大盘活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整体开发,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做强农业品牌,做精数字农业,打造绿色农业高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创新开发模式,引入产业内核,形成特色产业空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崇明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5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          2023-05-26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或物业服务区域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1.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共有产权住房、房改房等物业服务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3.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4.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套数占本物业服务区域住房总套数70%以上(含70%)的物业服务区域。

  5.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对区域内住宅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执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第1、2、3条中各类住房,依据项目立项文件、主管部门销售公告等确认。

  (二)配建政策性住房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该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80%确定。

  二、中小套型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认定程序

  (一)住房面积汇总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应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制作住房面积汇总表,自行核查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套数及占总套数的比例,确定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实行房屋预售的,按照预测成果面积核查;实行现房销售的,按照实测成果面积核查。

  (二)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经物业服务人盖章确认的住房面积汇总表,接受购房者监督。

  物业服务人自提供服务之日起,负责公示住房面积汇总表,接受业主查询。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如无法提供界定物业服务区域性质的测绘成果等有效证明材料,该区域暂认定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各区(市)住建、物业、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监管。

  三、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6
文号: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              2023-05-29

  近期,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一些实务问题。为此,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专家,结合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政策把握和专项审计工作监管情况,对行业执业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编写了四个问题的专家解答意见,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以下解答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一、如何理解把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含义?

  答:(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主要产品(服务)”指的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部分,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

  (三)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60%,近一年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比例应超过50%,否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在专项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关注高新产品的区分标准是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而非产品所属领域。还需要关注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对高新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持作用。若对高新产品(服务)所使用的技术存在异议的,可与科技部门沟通,借鉴利用行业技术专家的意见。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的,未完成的资本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 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在利润表中“研发费用”列示。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等研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应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存货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对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投入的研发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企业应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充分关注。

  三、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总收入的口径如何把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总收入。

  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总收入的构成,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充分关注。

  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应如何衔接?

  答: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列示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五、申报企业申报提供的经审计近三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因年报审计追溯调整,导致前后年度净资产年末数和年初数不一致,同一年度营业收入在前后两年的利润表中本期数和上期数不一致。计算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时,如何确定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和营业收入?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审计调整后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数据来确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申报企业应当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9
文号: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5-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五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倍增公益基金会

  2. 上海包玉刚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3. 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4. 上海临港文化艺术基金会

  5. 上海胡荣华象棋基金会

  6. 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

  7. 上海市众志公益基金会

  8. 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9. 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市首建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会[2023]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鲁财会[2023]24号                2023-5-29

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5月29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省委部署的人才引育创新行动为引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加快推动人才强省建设,持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一)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战略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二)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全面加强财会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 培养一批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要求的专业服务机构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治理水平、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建设能力,增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四)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较强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会计学术影响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五) 在财政系统培养一批具备财经战略思维、改革攻坚能力、科学管理水平、较强专业素养的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推进财政会计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财会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依法履职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人员及其业务骨干中选拔80名坚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服务发展能力。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财会教学科研人员中选拔35名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学术研究能力和教学创新能力。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财政系统财会干部中选拔50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扎实专业知识的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推动财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四、组织分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定期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其中,企业类、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会计学会组织实施。

  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省财政厅可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专题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企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财政部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上述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单位级别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行政事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且年限满3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审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毕业证书”“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资产评估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申请时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且年限满5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会计学会审核。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材料评审,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4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学术研讨、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特殊支持项目。全体学员经过2年培养后进行中期考核,选拔成绩优秀的5位学员入选特殊支持项目,除完成剩余2年常规培养任务以外,再增加1年培养任务,共用5年时间培养5名会计学术领军型人才。针对学员自身特点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聘请全国会计名家进行指导;支持组建研究团队,建设全省会计研究重点工作室;支持承担省会计学会重点研究课题;探索到境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访问等。

  5.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特殊支持项目学员额外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特殊支持)毕业证书”。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全省财政系统工作,且年限满5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2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财会管理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六、学员管理和使用

  (一)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单位加强高端会计人才的管理和使用,鼓励高端会计人才立足本职工作,在会计法规贯彻实施、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内控建设、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等方面作出贡献。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将高端会计人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支持高端会计人才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二) 建立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库。省财政厅对入库的高端会计人才基本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维护,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设立高端会计人才宣传专栏。省会计学会成立高端会计人才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学员开展“进企业、进部门、进校园、进基层”服务活动,宣讲会计知识,分享工作经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省财政厅联合省会计学会适时举办论坛研讨、参观访问、调查研究等活动,为高端会计人才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七、享受政策

  (一) 绿色通道服务。获得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 行业支持政策。入选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会计人员,择优聘任为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会计咨询专家、会计政策培训师资等,择优推荐担任省会计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等。

  八、工作纪律

  (一) 选拔期间。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提供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全程审核监督,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申请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将违规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工作单位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推荐资格。

  (二) 培养期间。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培养管理规定的,直接予以除名。

  (三) 培养结束后。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公告予以除名。

  九、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以及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一) 企业、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二)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特殊支持等费用由省会计学会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5-29
文号:鲁财会[2023]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 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5.《授权委托书》(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时提供);

  6.《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申请授权的,使用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直连单位发起授权申请,取得直连单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第四章 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四、能力授权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 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附: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4.乐企服务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05-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临港教育发展基金会

  2. 上海市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3. 上海利生公益服务中心

  4. 上海百特教育咨询中心

  5. 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6. 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

  7. 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

  11. 上海亮线公益基金会

  12. 上海华科公益基金会

  13. 上海天福慈善基金会

  14. 上海中欧基金真心公益基金会

  15. 上海随手公益基金会

  16. 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17. 上海五心公益基金会

  18. 上海屿筑公益基金会

  1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 上海微澜公益基金会

  21. 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22. 上海市崇明区绿叶教育发展基金会

  23. 上海惠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24. 上海市益彩飞扬公益基金会

  25. 上海红莲花公益基金会

  26. 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

  27. 上海直品公益基金会

  28. 上海市南旎湾慈善基金会

  29. 上海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 上海正峰公益基金会

  31.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2. 上海市同辰阳光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 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5.《授权委托书》(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时提供);

  6.《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申请授权的,使用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直连单位发起授权申请,取得直连单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第四章 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四、能力授权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 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附件: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4: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 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或不足5000万元但满足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或均不满足但满足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5.《授权委托书》(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时提供);

  6.《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申请授权的,使用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直连单位发起授权申请,取得直连单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第四章 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四、能力授权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 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附: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4.乐企服务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3]12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冀财税[2023]12号              2023-05-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一、2022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河北省弱电行业协会

  2.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

  3.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

  4.河北省京联慈善基金会

  5.河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

  6.河北省国际华商联合会

  7.河北省绿色农业发展基金会

  8.河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9.河北省青年创业研究会

  10. 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11. 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

  12. 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 河北省地质学会

  14. 河北燕达医院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2023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河北省慈善总会

  3.河北工业设计创新中心

  4.河北省新益公益基金会

  5.河北省设备管理协会

  6.河北省利民慈善基金会

  7.河北省合益荣慈善基金会

  8.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9.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

  1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

  12.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3. 唐山市金盾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14. 河北省东海爱心助学基金会

  15. 河北省品牌服装流通商会

  16. 河北省畜牧业协会

  17. 沧州市幸福三井慈善基金会

  18. 河北金融与民间资本商会

  19. 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20.河北省陶瓷玻璃行业协会

  21.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

  22.河北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23.河北省神威慈善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6
文号:冀财税[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3]2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3]23号             2023-5-26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等20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等12家单位有效期自2022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等8家单位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2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

  2.天津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协会

  3.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4.天津市土地估价协会

  5.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经济型连锁酒店行业协会

  7.天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8.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10.天津市体能康复协会

  11.天津市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12.天津市洁净技术工程商会

  二、免税资格自2023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

  2.天津市合唱协会

  3.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天津市计算机学会

  5.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7.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

  8.天津市金融投资商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5-26
文号:津财税政[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2023-05-19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体育产业高品质发展,培育新模式、新业态项目,举办高水平、专业化活动,丰富城市服务功能,推动国际化发展,将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体育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体育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和品牌活动。

  二、支持内容

  进一步加快临港新片区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新模式、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高能级、多层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高品质、高效能体育行业发展环境,建设活力、开放、精致、时尚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一)支持新模式、新业态体育项目开发建设

  1、支持投资建设大型体育项目。对于产业带动能力强、品牌价值高的体育综合体、场馆、产业基地、电竞场馆等各类大型体育项目,新建、增资扩建、功能提升等增加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支持水上运动、冰雪运动、户外露营、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新业态项目引进落地,对于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基地、俱乐部、场馆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3、积极引进体育产业链上下游服务企业。对于新入驻的从事体育行业衍生品开发、体育行业相关培训或训练服务、体育行业策划规划设计咨询服务、设施设备租赁服务、赛事活动服务、营销推广服务等相关协会、企业、机构或组织,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办公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第1年补贴比例不超过租金总额的80%,第2年及第3年补贴比例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区域内项目申报国家级、市级体育类荣誉称号。对首次评选为赛事基地、训练基地、体育产业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都市运动中心等体育类荣誉称号并开展不少于2次国家级、市级活动的单位,经评审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壮大电竞团队力量,支持引进和培育电竞俱乐部。对参与国际联赛的一线电竞俱乐部,给予开办运营补贴,经评审认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电竞俱乐部,其成员参加总奖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或总奖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电竞职业联赛,获得冠、亚、季军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每年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高能级、多层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6、支持举办高能级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对于在临港新片区举办,对临港新片区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达到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国际级、国家级赛事活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赛事活动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7、支持创办临港新片区品牌体育赛事。对于在临港新片区创办、举办周期超过三年,体现临港新片区区域特色、滴水湖品牌的体育赛事,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支持在临港新片区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的体育行业论坛、交易会等活动。专业论坛、国际峰会等活动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展示、交易等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活动奖励,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供高品质、高效能体育行业发展环境

  9、打造体育行业“智慧生态圈”。鼓励相关企业开发、设计智慧体育产品及平台,提升运营效率、经营效益及服务品质。企业推出在线预约、有声导览、智慧监控、数据分析、电子票务、赛事服务、线上营销、安全预警管理等智能类、科技类产品及平台,对体育场所智能化管理及服务有显著提升效果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高校等单位盘活现有资源,加大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力度。根据高校等单位场馆开放时间及居民使用频率给予场馆运营补贴,经评审认定,单个场馆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开放多个场馆的单位,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申请。对获得国家、市、区等体育类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根据其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等程序,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二)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的扶持。财力投资不纳入投资总额计取范围。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及活动的扶持事项,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确定。

  (五)本政策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19
文号: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医保办发[2023]15号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3〕15号              2023-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民医保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大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动员,统筹兼顾,坚持自愿缴费和有效扩面,鼓励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参加高校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宣讲工作,鼓励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形成动员参保的长效机制。医疗保障部门于2023年6月底前,主动深入高校和大学生群体,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做好大学生参保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及各有关高校要为大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协同合作,建立工作联动与数据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参保流程和就医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大学生医保参保和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

  (主动公开)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通知》

  医疗保障制度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大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近年来,在我国大学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出现下降。为进一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国家医保局联合教育部印发《通知》,以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参保水平。此外,2008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出台已经十几年,有必要根据当前形势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要精神,以通知形式明确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对大学生参保工作的责任。

  二、《通知》主要特点是什么

  在《指导意见》提出的自愿参保缴费和属地原则以及《“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的基础上,《通知》更加注重有效扩面,要求各级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动员,统筹兼顾,鼓励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参加高校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三、贯彻落实《通知》需要把握的重点工作

  一是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在2023年6月底前,主动深入高校和大学生群体,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做好大学生参保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及各有关高校要为大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二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协同合作,建立工作联动与数据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参保流程和就医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大学生医保参保和医疗保障水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医保办发[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2023-05-23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推动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

  3.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便捷享受。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9.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10.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

  15.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16.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17.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18.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第16、17、18条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年内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便利更多纳税人缴费人)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

  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3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函[2023]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3〕36号                 2023-0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推进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现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三批)

  目 录

  案例1.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4.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5.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6. 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1.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刘某每日接单量超过4单时按照每单70元进行加单奖励,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无故拒单、运输超时、货物损毁等情形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2021年3月2日,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公司因调整运营规划,与刘某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刘某认为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实际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解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双方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当前,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虽然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须由刘某本人驾驶车辆,通过平台向刘某发送工作指令、监控刘某工作情况,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奖惩;刘某须遵守某信息技术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占有用户需求数据信息,单方制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刘某从业行为具有较强持续性和稳定性,其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将刘某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刘某是其稳定成员,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某信息技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此,对刘某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不同平台之间用工模式存在差异,一些平台企业占有数据信息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劳动条件、劳动方式、劳动收入、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并从劳动者劳动成果中获益。此类模式下,平台企业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而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和管理,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其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案例2.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相关规定,网约配送员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等,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情形外,还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上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其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对徐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从用工事实看,徐某须遵守某科技公司制定的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其订单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均作为平台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但平台对其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徐某通过平台获得收入,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综上,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因此,对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配送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如何维护好其劳动保障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非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不对配送员的上线接单时间和接单量作任何要求,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通过设定算法对配送员的配送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将配送时长、客户评价等作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一方面,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更加自由,不再受限于特定的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打破了传统用工方式的时空限制,对劳动者实现了更加精细的用工管理。对此,《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指出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与该类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逐步推动将该类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围。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应在区分各类情形的基础上分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案例3.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2019年5月27日,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何某于2019年7月28日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何某同意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站点工作制度,每周经提前申请可休息1天,每天至少在线接单8小时;何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某劳务公司根据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结算劳务报酬。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何某按照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每天8:30到站点开早会,每周工作6至7天,每天在线接单时长为8至11小时不等。何某请假时,均须通过站长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申请。某货运代理公司按照何某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支付服务费,出现高峰时段不服从平台调配、无故拒接平台派单、超时配送、客户差评等情形时,某货运代理公司均按一定比例扣减服务费,而某劳务公司未对包含何某在内的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2019年11月3日,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某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12月19日,何某以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何某是否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从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的《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内容看,某货运代理公司将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某劳务公司,应当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具体的用工组织和管理工作。但从本案用工事实看,某劳务公司并未对何某等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其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某货运代理公司虽然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因此,应当根据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的劳动管理程度,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按时到站点考勤;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执行配送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何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单方制定的服务费结算办法向何某按月结算服务费,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何某虽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任务,但某货运代理公司将其纳入站点的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对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中,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也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部分配送站点承包经营企业形式上将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但实际上仍直接对配送员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时通常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外包”当成了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风板”“防火墙”,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案例4.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9年6月11日进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该站点由某物流公司承包经营。某物流公司与孙某订立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孙某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某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某物流公司根据孙某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与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约定将含孙某在内的部分配送员委托给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管理。在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了名为“某配送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并于2020年9月6日与某物流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项目承包协议》,约定:某配送服务部与某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某配送服务部承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的部分配送业务,某物流公司按照配送业务完成量向某配送服务部按月结算费用。此后,孙某仍然在某外卖平台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某物流公司管理,管理方式未发生任何变化。2020年12月10日,某物流公司单方面终止《项目承包协议》,孙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认为订立《项目承包协议》后,双方之间已从劳动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孙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孙某与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孙某与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孙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订立《项目承包协议》情况下,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法律主体资格看,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既可以作为自然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有权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在第一种情形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即企业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劳动者向企业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法律关系呈现明显的从属性;在第二种情形下,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均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约定向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对价,但服务内容和方式、对价形式及多少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之间不具有“管理-从属”关系。

  本案中,在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某物流公司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某物流公司与孙某之间完全延续了此前的劳动管理方式,孙某仍然向某物流公司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并未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某物流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由劳动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在2020年9月6日之后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对孙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更加模糊,劳动者的劳动形式、劳动时间、工作场所、取酬方式等更加灵活多样。一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利用这一特点,一方面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之订立合作协议;另一方面仍对劳动者进行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单方确定劳动规则、报酬标准等事项,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此,国务院印发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审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和从属性劳动,坚决防止“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责任,充分保障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案例5.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负责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可在征得李某同意后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合同;李某有权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了解直播收支情况,并对个人形象定位等事项提出建议,但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李某直播内容和时间均由其自行确定,其每月获得各直播平台后台礼物累计价值5000元,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超过5000元部分由公司和李某进行四六分成,超过9000元部分进行三七分成,超过12000元部分进行二八分成。从事直播活动后,李某按照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入驻2家直播平台,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李某每天直播时长、每月直播天数均不固定,月收入均未超过3500元。2019年3月31日,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单方解除《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李某的管理是否属于劳动管理?

  在传统演艺领域,企业以经纪人身份与艺人订立的合同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并因合同约定产生企业对艺人的“管理”行为,但此类管理与劳动管理存在明显差异:从“管理”的主要目的看,企业除安排艺人从事演艺活动为其创造经济收益之外,还要对艺人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使之获得相对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通过劳动管理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以提升劳动者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为目的。从“管理”事项的确定看,企业对艺人的管理内容和程度通常由双方自主协商约定,艺人还可以就自身形象设计、发展规划和收益分红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进行个性化协商的空间一般比较有限,劳动纪律、报酬标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通常由企业统一制定并普遍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劳动者。此外,从劳动成果分配方式看,企业作为经纪人,一般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获取艺人创造的经济收益;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不以约定分成作为主要分配方式。综上,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可据此对两种法律关系予以区分。

  本案中,通过《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看出,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李某的经纪人,虽然也安排李某从事为其创造直接经济收益的直播活动,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手段使李某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李某的直播时间及内容由其自主决定,其他相关活动要求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李某对其个人包装、活动参与等事项有协商权,对其创造的经济收益有知情权;双方以李某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了“阶梯式”的收益分成方式。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李某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与传统演艺业相比,网络主播行业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互动性、可及性和价值多元性,经纪公司“造星”周期和“投资-回报”周期也相应缩短。一些经纪公司沿袭传统方式与主播建立民事合作关系,以培养知名主播、组织主播参加各类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为主业,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招用网络主播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直播带货”业务,以网络直播手段推销各类产品,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更加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案例6. 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宋某,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7日,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某家政公司为宋某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宋某经培训合格后须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宋某须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合作期限内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某家政公司为宋某配备工装及保洁用具,并购买意外险,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宋某每周须工作6天,工作期间某家政公司通过本公司家政服务平台统一接收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信息匹配度向宋某派发保洁类订单,工作日无订单任务时宋某须按照公司安排从事其他工作;某家政公司按月向宋某结付报酬,报酬计算标准为底薪1600元/月,保洁服务费15元/小时,全勤奖200元/月;如宋某无故拒接订单或收到客户差评,某家政公司将在核实情况后扣减部分服务费。2019年11月1日,宋某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入户服务6至8小时。2020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某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类治疗费用,某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宋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某家政公司与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定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本案中,宋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家政公司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在劳动管理方面,某家政公司要求宋某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规则,通过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家政公司掌握宋某从事家政服务业所必需的用户需求信息,统一为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某以某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某家政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家政公司对宋某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双方以合作为名订立书面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传统家政企业运营模式中,家政企业主要在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起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收取中介费;家政企业与服务人员之间建立民事合作关系,企业不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家政服务工作内容及服务费用由服务人员与客户自行协商确定。为有效解决传统家政行业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指出,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各地落实该意见要求积极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在此类企业中,家政企业与客户直接订立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以此对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作出区分,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24
文号:人社部函[2023]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5859606162636465666768 124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