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税协发[2023]2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3〕28号                2023-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修订后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已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六届十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6月21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登记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对会员的服务水平,推动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中税协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根据税务师会员执业状态,税务师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工作的税务师会员,非执业会员是指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工作的税务师会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和税务师个人会员。非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和非税务师个人会员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会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会员登记相关制度,建设和维护会员信息系统,并提供会员信息查询等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办理本地区会员登记及信息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是指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会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登记程序包括信息填报及信息核实。

  (一)信息填报。符合入会登记规定的申请人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二)信息核实。申请人完成信息填报后,地方税协5个工作日对信息核实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入会手续。

  (三)领取会员证。入会手续办结后,会员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

  第七条 入会登记信息:

  (一)税务师事务所入会填报信息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3.税务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其他资料。

  (二)税务师入会填报信息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

  2.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3.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会员证是会员身份和享受协会服务的凭证,由中税协统一设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共同加盖证书印章。

  纸质会员证和电子会员证实行一年过渡期。

  2023年登记的会员可选择到地方税协领取纸质会员证或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

  2024年及以后年度登记的会员应在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不再发放纸质会员证。

  2025年12月31日前,纸质会员证与电子会员证具有同等效力。

  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纸质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转会的,待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手续后,经所在地方税协确认后,向转入地方税协申请办理。

  执业会员在同一地方税协辖区内转所的,变更信息经双方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执业会员跨辖区转所的,变更信息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和所在地方税协确认后,向转入地方税协申请办理。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变更信息经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

  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变更信息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地方税协注销其会员登记:

  (一)自愿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不履行《章程》规定会员义务,经通知仍拒不履行的;

  (四)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由地方税协注销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会员登记及会员证的发放,结合当地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税协发〔2021〕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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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21
文号:中税协发[2023]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3]9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甘财税〔2023〕9号            2023-06-02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确认46家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以下34家非营利组织取得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免税资格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甘肃山丹县艾黎文化保护基金会

  甘肃省细胞生物学学会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甘肃新星公益慈善中心

  兰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甘肃省烹饪协会

  甘肃亚太慈善基金会

  甘肃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甘肃省登山运动协会

  甘肃省连锁经营协会

  甘肃省游泳协会

  甘肃省江苏商会

  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甘肃省爱国拥军促进会

  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甘肃省投资商会

  甘肃省女企业家联合会

  甘肃百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甘肃省广告协会

  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江子公益慈善中心

  甘肃省河南商会

  甘肃省玛曲县教热教育扶贫基金会

  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甘肃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

  甘肃文旅科教创新联盟

  甘肃省睡眠研究会

  甘肃省给水排水协会

  甘肃省制冷与空调行业协会

  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甘肃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二、以下12家非营利组织取得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税资格

  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甘肃省质量协会

  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康复医学会

  兰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甘肃省基础教育学会

  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请相关地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加强管理,如发现以上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享受优惠期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确有违规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非营利组织在享受优惠期内存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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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2
文号:甘财税[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3号 甘肃省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甘肃省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一、以下3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兰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2.甘肃筑梦慈善公益中心

  3.甘肃新星公益慈善中心

  二、以下19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2.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3.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4.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6.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9.甘肃兴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甘肃善泉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11.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2.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4.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15.酒泉市慈善总会

  16.金塔县慈善协会

  17.平凉市慈善总会

  18.武威市慈善总会

  19.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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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2
文号: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深圳市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6-05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合作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合作区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合作区

  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合作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合作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四)财产在合作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合作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深圳市税务局会同前海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关于《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开放型经济充分发展,更好地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企业设在合作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为明确企业设在合作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税务局、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在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的同时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设在合作区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三、生产经营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合作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合作区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合作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四、人员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综合考虑当前合作区发展实际情况和各类规模企业发展现状,从有利于合作区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对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细化,标准根据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企业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企业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从业人员数量如何计算?社保缴纳时长如何确定?

  (一)从业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及计算规则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合作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合作区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合作区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上述“合作区内分支机构”不包括在合作区以外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的具体要求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三)有关案例

  案例:某企业2023年7月5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image.png

解析过程:

  步骤一: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

image.png

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1人,因此从业人数为21人,当年度至少需有30%(含)的从业人员即7个人在合作区工作。

  步骤二:确定需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由于该企业于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当年度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不足半年,其从业人员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即3个月。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需有7个人在合作区缴纳3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账务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会计档案资料包括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当存放在合作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当能够在合作区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七、财产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该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八、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合作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九、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开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强化后续管理,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三是明确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确保实质性运营判定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维护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十、《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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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房公积金发[2023]6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6号                  2023-06-0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有关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二、租房提取情形

  1.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未提供租房发票的,经告知承诺后,每人每月提取额度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提供租房发票,并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实际租金超过月缴存额的,按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2.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经市保租房建设部门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三、租房提取均可实现全程网办,按月提取。

  四、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租房行为申请租房提取的,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及相应处理。

  五、本政策自2023年6月5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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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京房公积金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就组[2023]2号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就组〔2023〕2号          2023-06-0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形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提升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围绕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在汽车产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优势工业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标志性产业集群和基地。鼓励支持“六新产业”“四新设施”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就业增容器作用,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家政服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构建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就业空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延续实施社会保险稳岗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失业保险1%的缴费比例。全省1-8类行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的50%。

  落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2022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企业用工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结合“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落实“一企一人”包保帮扶机制,将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全部纳入“96885吉人在线”平台,线上线下“一对一”精准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密切跟踪、定期调度、推动解决,形成“问题解决清单”。动态调整重点企业清单,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负责)

  二、拓宽渠道增加就业

  (五)稳定公共部门和国企岗位规模。稳定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的比例,科学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举办形式多样的民营企业招聘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招聘用工搭建平台。鼓励高校加强与中小微企业的供需对接,为中小微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吸纳就业数量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项目申报、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积极性。(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科研助理等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好“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推进“城乡社区专项计划”。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引导更多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就业创业。健全支持激励体系,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500元或800元(800元补助标准条件为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求职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外出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在满足本地用工基础上,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健全劳务协作机制,通过互设服务站、共建劳务合作基地等形式,开展省际、市际劳务对接,打造一批吉林劳务品牌。在重点工程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农民工就近就业实现务工增收。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建设省市县三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帮助其根据自身优势、特长和发展意愿,分类引导就业创业。对于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退役军人安置就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细化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积极举办退役军人就业推介活动,促进供需对接,为退役军人和用工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十)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灵活多元的用工和就业方式发展。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化发展。(省人社厅负责)

  三、强化服务促进就业

  (十一)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聚焦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等困难毕业生、“雨露计划”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做实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两个“百分百”,即百分百联系,百分百服务。离校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无需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登记,按照生源地由所在院校直接邮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接收,人事档案服务全程免费。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见习岗位,2023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一万个以上,新增见习生5000人以上。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申请为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的带教补贴。(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对青年开展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积极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发挥竞赛带动作用,积极动员青年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引导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30%。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见《吉林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吉人社联〔2023〕37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负责)

  (十三)优化线上线下招聘服务。与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三省区结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战略联盟,扩展政校企对接渠道,凝聚东北地区人才和就业创业合力,优化人才和企业对接平台。建立就业政策清单,集中在媒体上发布并动态更新。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留吉来吉工作。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行动”“春风行动”“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月”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组织更多行业招聘、地区招聘等特色专场招聘活动,积极举办专业化、小型化定向招聘供需对接会,提供从招聘到签约“一站式”服务。加大线上招聘力度,鼓励直播带岗模式,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精准匹配求职者就业和企业岗位需求。通过各级人社部门网站、“96885吉人在线”、“吉聚人才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搭建求职用工平台,多渠道全方位推介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依托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持续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求职招聘、网上反馈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大力支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创业载体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创业载体对创业者提供房租等费用减免。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载体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对带动创业就业多、提供租金减免力度大的创业载体予以倾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创业服务。继续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以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为重点开展补贴性创业培训,2023年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1.5万人。充分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作用,对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全方位服务。对作用发挥突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指导服务站予以资金扶持。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供创业贴息贷款。加大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依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为三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为两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吉林职工创新创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每年撬动金融企业20亿元左右的资金规模扶持、支持职工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人社厅、财政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给予创业补贴。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开展创业活动。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指导、创业大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能力提升等创业活动,支持中省直企业通过自身行业影响力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通过“中国创翼”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向国家推荐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环境保障就业

  (二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网络招聘新业态等用工中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违规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的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组织开展大规模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举办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进企业等专项活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省重点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加快协调推进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立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争议纠纷调处,维护公平的就业秩序。持续优化劳动关系,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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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吉就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保发[2023]1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合并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合并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3〕14号             2023-06-0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确保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与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收缴工作正常进行,提升服务便利度,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一步办理”的原则,现就申报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会保险费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征收,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征收。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合并办理,申报完成后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二、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7月25日。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时,不对月平均工资做上下限限制;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和公积金部门核定缴费工资时,按照本市“五险一金”上下限规定分别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自2023年7月份开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核定后的基数确定缴费金额并缴费。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2023年7月起将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网上提交,即时生效,无需提供纸介材料。

  用人单位也可以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如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需打印《北京市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持汇总表和报盘文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六、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2023年度“五险一金”以及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

  通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机版”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七、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结果可随时查询;住房公积金申报结果可于本单位7月份委托收款日后查询,非委托收款单位可于7月25日后查询。住房公积金调整不成功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八、用人单位在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用人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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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京人社保发[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23]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17号              2023-06-05

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抢抓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历史机遇,加快促进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助力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出如下支持举措。

  一、加快重点平台建设

  (一)支持示范区适时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积极推动海关、机场等相关单位早日批复。支持分阶段推进综合保税区、自贸内陆港等开放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支持示范区建设服务东北亚地区的航空物流基地,重点发展冷链物流、航空快递等航空货运模式,加快培育高端冷鲜产品航空运输、专业化生物医疗冷链航空运输等高端临空服务业。(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三)健全航空口岸功能,支持在口岸区域内申请进境水果、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冰鲜水产品、进境植物种苗及肉类等指定监管场地,探索建立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民航机场集团)

  (四)支持示范区打造东北亚国际交流新高地,承担国际事务和区域中心功能,提升商务办公、临空金融、商业服务等综合水平。支持示范区与首都机场集团、南方航空公司紧密对接,进一步增强航空配餐、培训、咨询等航空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完善交通运输体系

  (五)加快推进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三期工程,尽快完成空域容量与安全评估,协调解决空域矛盾等关键问题,优先建设货运停机坪、滑行道、联络道等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民航机场集团)

  (六)协调民航东北管理局等单位,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增量时刻分配过程中,重点向增开国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重点旅游城市及经济发达城市航线进行政策倾斜,构建辐射全国的航路航线,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航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长春市政府)

  (七)支持长春龙嘉国际机场按照有关规定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提供口岸签证办证便利,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证时限。最大限度为外籍人员提供停居留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八)支持示范区加快机场大道重点工程建设,推进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二期工程,完成龙嘉高铁站项目技术审查、可研及初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支持轨道交通9号线、九台隧道等重点工程建设,实现航空与高铁、轨道交通、公交、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多种交通方式高效便利接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完善“航空+”多式联运“一单制”模式,加强与长春国际陆港、大连港、营口港、天津港业务衔接,开拓海运、铁路国际运输线路,拓展卡车航班新航线。(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十)支持示范区围绕智能交通装备制造、生物疫苗、航空物流、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构建高质量临空经济产业集群。加快推进物流保税区、临空制造区、商业文化区、教育科研区、商务会展区和生态农业区等六大功能区建设,形成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产业发展廊带。(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十一)支持示范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适时拓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积极洽谈引入国内具有免税资质的知名商业集团,谋划提供免税购物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二)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航空物流业,积极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大型航空维修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分拨中心和供应链综合运营服务商,推动航空物流企业与快递、跨境电商、生产制造企业深度合作。加强与大中型航空公司战略合作,积极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航空资本联合投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三)积极争取相关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大对示范区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临空经济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扶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四、推进创新能力建设

  (十四)对示范区内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支持要求、通过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交易后补助。对通过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立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1%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五)在省级人才计划中,对示范区引进和培育临空经济领域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统筹规划示范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快云计算、物联网、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人工智能技术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支撑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十七)支持示范区先行承接城乡融合发展相关改革经验,开展供地用地方式改革和投融资机制改革。支持复制推广自贸区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成果,提高货物进出口、跨境投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长春海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上市、开展业务重组。推动建立示范区、海关、机场、航空公司等多方战略合作关系,促进股权与项目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省外汇局、省民航机场集团、长春市政府)

  (十九)赋予示范区“区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示范区发展需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省、长春市、长春新区三级共同研究制定权力下放清单。除需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外,全部交由示范区管理。(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

  (二十)加强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绿色宜居环境,支持示范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帮助协商解决饮马河(长春新区段)及其支流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支持示范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配套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分配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发展休闲农业的村庄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升级计划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范畴,完善公路路网结构,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二)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奖励等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三)支持示范区对接空军航空大学,推动军航领域先进适用技术和优秀人才通过“军转民”的方式引入地方航空领域。将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规划建设、教育合作等列入军民融合重点议事事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军民融合办)

  (二十四)对示范区在用地指标、用地计划、供地方式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示范区积极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鼓励示范区实行产业用地弹性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五)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组统筹推进示范区发展建设,加强对示范区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的指导和协调。长春市要建立协调推进落实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示范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示范区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吉发改地区〔2021〕565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长春市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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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吉政办发[202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3]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63号           2023-06-05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

  为统筹要素资源,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工业经济加力提速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保障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2023年从国家下达给省级统筹使用的基础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项支持保障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存量工业项目“零增地”技改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达到高效利用标准的,亩产效益评价为“优先发展类企业(A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环境要素保障

  省级对“两高”项目削减的碳排放指标进行收储调剂,指导各市统筹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工业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省重点工业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拓展重点行业环境空间

  环境绩效A级企业和引领性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不停产限产,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23年统筹省级技改等专项资金不少于6.5亿元,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工业项目以及氢燃料电池汽车等相关项目,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技改专项贷、股权投资等形式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政府专项债券、财金协同联动等方式,吸引撬动优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扩大工业融资规模

  鼓励银行机构对工业重点领域单列信贷计划,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支持,增加工业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每年新增贷款1000亿元以上、发展供应链融资1000亿元以上。利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金融支持政策,每年提供转(续)贷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拓宽企业资金渠道

  发挥省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引导作用,将省级重点项目、省技术改造导向目录重点项目和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重点项目纳入服务清单,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一企一策”精准制定金融支持方案。筛选“专精特新”、绿色低碳、“十强”产业等领域优质企业,拓展充实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持续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八、增强科技资源支撑

  围绕制造业“卡脖子”技术、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科技资源服务企业创新,每年面向工业企业组织发布不少于500项创新成果、实施100项省科技重大项目和3000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提升人才供给质量

  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通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育、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等形式,每年新培育研发、管理等高层次人才300人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等发展需求,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培养、企业“师带徒”等形式,组织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每年不少于1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提高数据要素赋能水平

  畅通国家和省市数据共享渠道,推动公共数据直达、服务工业企业。发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作用,通过隐私计算等“可用不可见”方式,创新数据开放模式,加大数据供给、开放力度,推动公共数据服务工业企业。利用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山东工业云体系,通过区域中心、行业中心互联互通,服务企业数据资源存算和流通。(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业企业能耗煤耗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政府全面加强对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加力推进。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出台细则,加强指导。各市、县(市、区)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创新机制,靠上服务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确保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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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鲁政办字[2023]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事业发[2023]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9号           2023-06-0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审计局

2023年6月6日

北京市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应新时代审计现代化改革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事业发展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审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2.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伪造学历、资历及成果抄袭、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审计专业人员进行惩戒,已取得职称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建立体现审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审计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初级、中级审计专业人员,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对高级审计专业人员,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发展研究与实践的人员,突出评价其创新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注重评价其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将审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业务成果代表作可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报告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理论成果代表作可包括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

  (三)优化评价机制

  1.畅通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向优秀审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推行社会化评价。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审计专业人员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审计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3.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通过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审计工作特点的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评审监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注重遴选审计一线专家,积极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担任评审专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资格审核,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审计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审计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审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正高级审计师采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形式开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审计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审计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审计师

  (一)基本条件:

  正确理解和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审计专业基本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能够拟定简单的审计方案,完成某一个项目或专业某一方面的审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二、审计师

  (一)基本条件:

  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比较系统的审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有一定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某一个项目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拟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具备一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审计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审计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6.高中毕业、取得助理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10年。

  三、高级审计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国家审计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审计项目,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被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2.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审计项目或咨询项目,高质量开展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性和价值性;或提出的咨询建议对委托单位的经营管理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或其相应的成果取得市级或行业及以上表彰奖励。

  3. 从事发展研究与实践人员,审计管理经验总结已被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其他单位予以推广;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司局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撰写审计或相关领域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论文等,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审计方案、研究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审计案例等;或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等;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四、正高级审计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高级审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密切相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国家审计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审计项目,业务工作期间,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被省部级人民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或相应的审计结果能够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2.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审计项目或咨询项目,在改善组织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在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开展监督控制、绩效评价等工作或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有重大贡献,成绩突出。

  3.从事发展研究与实践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其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撰写审计或相关领域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论文等,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或主持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地区施行的审计管理办法,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审计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审计案例等;或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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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6
文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工作指(试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工作指(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有效发挥重整制度的挽救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构建简易、快捷、高效的重整程序,持续优化衡阳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重整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适用本指引征求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反馈意见的期限应不超过七日。

  债务人明确反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适用本指引进行审理。

  第三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可列明是否同意适用本指引进行审理;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四)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说明材料;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可列明是否同意适用本指引进行审理;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同意重整的文件;

  (四)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证明材料;

  (五)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资产明细及财产状况说明;

  (七)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八)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清单;

  (九)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清单;

  (十)企业职工情况说明,包括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职工安置预案等;

  (十一)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参照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第五条 对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判断:

  (一)审查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重整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调查询问;

  (三)组织重整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听证;

  (四)审查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出具的有关意见;

  (五)征询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债务人为公开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或者具有特殊、特许行业资质,或者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推定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重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载明案件适用本指引的内容。

  第七条 重整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指导债务人编制债权清单,载明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权凭证等内容。债权人对于债权清单予以确认并申报债权的,管理人经审查后可以将债权清单作为编制债权表的依据。管理人认为必要或债权人就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重新审查认定。

  适用本指引的重整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五日告知已知债权人。

  第九条 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三)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四)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制订监督方案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及营业情况。

  第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但审查债权,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人财产的追回,行使破产撤销权、抵销权、取回权,确认无效行为,担保权的恢复行使及衍生诉讼,利害关系人会议的通知和召集等职权仍由管理人行使。

  第十一条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发挥的实际作用以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报酬应当适当低于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除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外不得处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优先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以其他途径处置以及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采用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拍卖底价可参照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须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进行财产处置。

  对于债务人财产具有营运价值的部分,可以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进行处置,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第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三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终止债务人快速重整或自行管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规定以债务人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收益清偿债务,但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计算清偿比例时应当考虑因延期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中小微企业的出资人承诺投入资金或者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或者承诺继续投入商业资源、专业能力等,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规定保留部分或者全部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条 中小微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企业相关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中对于相关人员担保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过预重整的案件,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有关清偿金额、期限和方式等不劣于预重整方案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

  债务人存在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发现债务人资产状况复杂、债权人人数过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无法在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不宜适用本指引审理的情形,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经进行的重整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就转换审理方式制作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但经过预重整程序,已经形成预重整方案的企业重整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未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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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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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函[2023]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粤税函〔2023〕164号            2023-06-07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推动全省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结合广东地区实际,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 《秒 get办税知识》 《大湾区创业记》 《新政话你知》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

  3.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配置,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便捷享受。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加强税收协定执行,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9.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10.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

  15.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要求,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16.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17.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18.试点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确保各项服务举措有效落实,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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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7
文号:粤税函[2023]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3年6月8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积极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作用,支持澳门特区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其控制的注册在境外企业名义,在澳门特区发行的、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且该有价证券符合澳门金融管理局相关债券发行指引的要求,并且全数由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

  (二)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控制的注册在境外的企业;

  (三)中介机构,是指为前述企业赴澳门特区成功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外部评审认证机构;

  (四)控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五)债券一般发行费用,是指承销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信用评级机构费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托管及结算费用,以及澳门交易机构的发行服务费用及上市费用;

  (六)外部评审费用,是指与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发行相关的外部评审机构费用,包括发行前外部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认证、第二方意见、验证、ESG评分/评级、保证、就设立绿色和可持续融资框架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发行后外部评审或者报告费用;

  (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说明外,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涉及汇率换算均以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汇率作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适用条件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二)申请至审核完成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合作区企业以其控制的注册在境外企业的名义发行债券的,以合作区企业为申请人申请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上述全部条件。

  企业在澳门特区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前,应当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

  企业申请绿色和可持续债券扶持的,需要通过外部评审机构相关评审认证。

  第四条 扶持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扶持对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一)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百分之二给予一次性债券一般发行费用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发行债券被认定为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除上述资金扶持外,对外部评审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五百五十万元;

  (二)中介机构按照每次向赴澳门特区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应的合同载明的金额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五条 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受理申请,申请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请。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根据受理申请通知要求,登录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除申请表外,以下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上传系统,原件备查;

  1.企业所需材料: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控制权关系证明材料(仅限于合作区企业以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的情形),国家相关部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或登记证明材料(仅限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的证明材料,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相关证明材料(若有);

  2.中介机构所需材料: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与发债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审定申请项目及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给予扶持的对象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本办法接受发行前预审。企业可在债券发行前,基于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建议,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申请预审。扶持资金在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流程拨付。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合作区企业及中介机构,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者注销的,应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申请人已享受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七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于2024年申请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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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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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税办发[202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税办发〔2023〕18号                 2023-06-09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设区市工商联:

  现将《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3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为重点,围绕“提质效、强赋能、促升级”主题,以三项特色活动为载体,推出“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12项服务措施,通过部门间协同联动,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助其稳预期、强信心、焕活力。

  二、特色活动

  本次行动共推出了三项特色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围绕“一场直播”“一次体验”“三方协作”活动,加强协作、探索创新,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激发成长活力、增添远航动力。

  (一)举办“一场直播”活动

  紧密围绕落实好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做细做实面向小微经营主体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省税务局和省工商联举办全省“春雨润苗”线上直播活动,保障小微经营主体对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易办快享。

  (二)组织“一次体验”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小微经营主体专题体验活动,结合“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充分发挥“税费服务体验师”作用,重点收集并快速响应好其涉税涉费意见建议。

  (三)试点“三方协作”活动

  试点开展“产业园区+税务专员+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活动,发挥各方优势,深化精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优质中小企业相对聚集的产业园区作为试点,联合产业园区及当地商协会,三方各选派园区代表、税务专员和协会代表,探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协同解决小微经营主体的共性问题和典型诉求,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三、服务举措

  (一)聚焦办事便利,提升服务效能,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系列活动,精准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共性需求,以精细服务、优化体验为着力点,持续提升宣传辅导精准度、政策落实匹配度、办税缴费便利度、诉求响应满意度、志愿服务感受度,为小微经营主体强信心、减负担、添活力。

  1.加强政策宣传,深化精准辅导。依托征纳沟通平台,根据小微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分析,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的精准推送。持续拓展红利账单推送形式,增强依法纳税缴费、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示范效应。结合地方实际推出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产品,不断提升税费政策知晓度。联合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通过直播连线、分设会场等方式,为政策适配的特定行业提供政策辅导、咨询答疑服务,探索优惠政策宣传联合直播新模式。

  2.坚持税费皆重,落实优惠政策。树牢“税费皆重”理念,深入落实小微经营主体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助力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更好发挥非税收入在支持经营主体中的积极作用。

  3.便利办税缴费,提升服务体验。结合本地实际,依托街道办、产业园区、大型社区、商场楼宇等场地,在小微企业聚集区域科学合理配备自助办税终端等便民办税设施,深入推进税费服务就近办、即时办。推广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智能应答等服务辅导小微经营主体解决线上办税缴费遇到的政策、操作等问题,协助其完成业务办理。推行“首次服务”机制,第一时间为新办小微企业建立“新办企业—网格员”紧密关系,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

  4.拓宽收集渠道,快速响应诉求。常态化开展“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全面征集并响应小微经营主体诉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推进诉求收集反馈信息化渠道建设,着力提升响应质效。在商会组织设立服务站或服务顾问,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满足商会会员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对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经营主体高频、突发涉税诉求保持高度关注,及时进行研判提醒。

  5.依托志愿力量,传递惠企声音。联合工商联所属商会、社会公益团体、涉税行业协会、财经高校等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提供创业辅导、税费专题培训等志愿服务。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志愿者服务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税费服务需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及时反馈”的服务模式,以手段创新实现与小微经营主体的良性互动。

  (二)聚焦要素支持,强化融资保障,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系列活动,针对小微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困境,加大纾困支持力度,聚焦融资难、产销难、合规难等问题,从税银互动、牵线补链、规范增信等方面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排忧解难、轻装快行。

  6.深化税银互动,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以纳税信用信息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监管为保障的协同推进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对外贸易等领域小微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简化申贷流程、提速贷款发放,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并有效利用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络,拓宽贷款渠道,为小微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问题。

  7.引导主动合规,提升信用水平。做好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业务办理带来的信用失信风险事前提醒。动态获取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变动情形,以“定向投递”的形式主动向纳税人推送纳税信用评分变化情况,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并修复信用级别。探索推出小微经营主体纳税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以守法合规为导向,将遵守税费法律法规、践诺履约等内容融入自身信用合规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更多小微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8.补链强链延链,激发产业活力。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统筹,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广泛收集汇总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配套需求,形成“产销清单”,充分利用登记信息、信用级别、发票流向等税收大数据筛选定位适宜的小微经营主体,形成“推荐清单”,拓展原材料供给来源、畅通国内销售渠道。通过“两个清单”发挥“链式效应”,促推薄弱环节“补链”,优势领域“强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串珠成链”,打通小微经营主体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推动小微经营主体融入产业链、供应链。

  (三)聚焦重点行业,扶持重点群体,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系列活动,探索建立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成长中的关键节点和服务重点,精准发力,持续护航,助力小微经营主体不断创新升级、发展壮大。

  9.强化多元协同,助力创业就业。加强与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在广场、大型社区等场地设立“春雨润苗”信息角,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等就业创业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建设,结合大学生毕业等关键时间节点,联合高等院校等部门组建税收政策青年讲师团,广泛宣传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等知识。深化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成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深入军创企业和招聘退役军人企业,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开展专属服务,助力军创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小微经营主体招聘退役军人。

  10.开展定向服务,助力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化服务。主动对接“个转企”企业涉税涉费诉求,持续跟踪服务响应诉求,及时推送涉税风险提示,帮助其做好事前风险防控。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个转企”纳税人提供一定期限的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纳税申报、代理记账等服务,帮助转型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树立依法纳税理念。

  11.支持梯度进阶,助力创新发展。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需求,提供多层次税费服务。探索与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开展深入合作,定期举办“专精特新”主题讲座、合作开展企业发展研究等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实现“专精特新”发展。主动对接工信、商务等部门,动态管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中华老字号”企业档案,常态化开展针对性税费服务。探索与科技部门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趋势性大数据分析,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指引,深入开展政策匹配、疑难解答、信用预警、风险筛查等“一站式”服务,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支持工商联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共同构建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的创新服务体系。

  12.凝聚惠农力量,助力乡村振兴。聚焦乡村农企农户所需所盼,成立“税务助农团”,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配备“税费政策讲解员”和“快速响应联络员”,帮助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提供自助办理服务和远程可视化交互业务,实时解决企业涉税难题。探索构建“税村共治”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举措,切实提升乡镇企业及村民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积极协作配合,形成部门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合作机制。要树立全局理念,加强上下级、前后台和部门间的合作,构建多部门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发掘创新亮点,营造宣传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总结推广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持续有序开展宣传,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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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9
文号:苏税办发[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

2023年6月9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有关法治建设要求,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以下任一法律服务机构或者组织:

  1.依法在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两方或者三方联营律师事务所,以及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合作区的代表机构;

  2.在合作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机构)等组织或者机构;

  3.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合作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者机构。

  (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三)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指被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授予“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四)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是指截至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榜单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其中港澳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港澳知名律师事务所。

  (五)法律行业专家,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或者被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律师,或者截至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入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榜单的法律专业人士。

  (六)落户,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后设立在合作区或者迁入合作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但是本办法施行之后从珠海市迁入合作区的除外。

  (七)“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最高”均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有关扶持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实施主体

  合作区法律事务局(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局)负责本办法扶持措施的实施,包括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事宜。

  第五条 扶持基本条件

  法律服务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应当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区具备一百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用于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参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事项记录。

  第六条 扶持年度和上限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2022年至2025年度扶持资金。

  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八百万元。

  第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落户在合作区的调解、法律查明、司法鉴定组织或者机构,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一百万元。

  第八条 知名及优秀律师事务所落户奖励

  港澳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两地或者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合作区的,该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二百万元。

  其他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两地或者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合作区的,该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落户在合作区的,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二百万元;其分所落户在合作区且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一百万元的,该分所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五十万元。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第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扶持

  与法律事务局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入驻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由法律事务局按照协议承担其协议期内的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协议期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和配套用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公用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车位费和服务费)补贴:

  (一)在申请年度上一年,与该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合作区实际办公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并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其中,该机构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及其他与法律服务有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十人;

  (二)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

  (三)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在合作区设立的代表机构;

  (四)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发起人有香港特区或者澳门特区组织、机构的。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标准

  对在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给予租金补贴,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七十元的补贴标准。

  补贴面积最高每人十五平方米。以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合作区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

  年度租金补贴面积每家法律服务机构不超过两千平方米。

  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第一次申请租金补贴的计算时间从申请人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若当年租期不满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之前已获得过原横琴新区以及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法律服务机构,再享受本办法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期限前后累计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法律服务机构在获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办公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当主动退还本机构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依据本办法获得合作区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以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

  合作区内的调解、仲裁机构每个年度可以申请最高一百万元专项补贴,按照以下要求,由调解、仲裁机构据实发放给最终承担调解、仲裁费用的当事人:

  (一)按照申请年度上一年的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宗案件实际发生的调解、仲裁费用;

  (三)当事人双方或者任意一方首次选择非诉方式解决争议,仅可以享受一次调解、仲裁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仲裁员、调解员支持

  支持境内外仲裁员参与合作区仲裁业务,对合作区的仲裁机构聘请的仲裁员按照在合作区裁决的案件数量进行补贴,每宗案件给予办案补贴八百元,每年每名仲裁员最高补贴四千元。发放方式为按年度支付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据实发放给仲裁员。

  支持境内外调解员参与合作区调解业务,对合作区的调解机构聘请的调解员按照在合作区调解的案件数量进行补贴,每宗案件给予办案补贴一千元,每年每名调解员最高补贴五千元。发放方式为按年度补贴给商事调解机构,由调解机构据实发放给调解员。诉前调解案件、仲裁前调解案件除外。

  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聘请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调解员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聘请的全职工作人员参与合作区仲裁、调解业务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 主营业务奖励、主营业务增长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一千万元、三千万元、五千万元的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励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元。

  对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每年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最高奖励二百万元。

  对获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后续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照相应规模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发展规模奖励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合作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其首次享受合作区发展规模奖励政策的申请年度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本办法实施后设立或者迁入合作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其在合作区满一个申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法律查明业务发展

  合作区内的法律查明机构每个年度可以申请最高一百万元专项补贴,按照以下要求,由法律查明机构据实发放给在诉讼环节选择查明的当事人:

  (一)按照申请年度上一年的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宗案件实际发生的查明费用;

  (三)每个当事人每年仅可以享受两次查明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鼓励合作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或者主导与合作区发展密切相关的高端法律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一)为合作区行政机关、法定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重大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服务,且标的额在五十亿元以上的;

  (二)主导粤港澳大湾区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

  (三)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安排、国际条约制定或者修改的;

  (四)被司法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

  每个项目可以申请二十五万元高端法律服务奖励,单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五十万元。

  第十九条 举办法律活动扶持

  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举办、承办高水平法律主题的论坛、展览、竞赛等活动,邀请出席并作主题发言的法律行业专家达五人以上且参加人数五十人以上的,或者由国家部委主办、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承办的法律主题活动,事后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给予补贴十万元。

  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可获得最多两场活动扶持。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机关法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出资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举办的活动不纳入本条规定的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为合作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公益法治宣传、公益仲裁、公益调解、公益培训、公益讲座、公益法律援助、公益公证等公益法律服务的,由合作区法律事务局按照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活动的次数和质量进行精神奖励,每年授予一定名额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益法律服务之星”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流程

  法律事务局每年组织一次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法律事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法律事务局对应当给付的资金予以审定;

  (五)公示。法律事务局将拟给予扶持的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除外。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均为事后扶持。

  因扶持资金发放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人依法自行全额承担。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注销登记主体,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者注销或者改变纳税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横琴新区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2023年申请指南申请。

  202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后续的年度申请指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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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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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6-09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规定顺延。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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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开展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开展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6-12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推动我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我市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市内企业(零售商店),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六)同意自行负担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相关费用。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6月23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将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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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2
文号: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6-13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制定《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6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1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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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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