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单位:

  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视同培训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学分登记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已通过“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以后年度。当年度学分登记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未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补学。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晋财会〔2018〕43号)所列各项禁止行为。

  (一)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具有相应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培训机构。

  (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会计之星”网站或各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定期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面授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报送至所登记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在培训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

  七、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办理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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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30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23]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府〔2023〕47号       2023-06-0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统筹数字政府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促进政府履职协同高效为主线,以数据资源要素为核心驱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深化“数字政府2.0”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的引领作用,特别是对实体经济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数字政府2.0”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数字政府体制机制日益健全,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水平持续增强,数据资源要素的驱动作用充分显现,“粤系列”品牌更加深入人心,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运行“一网协同”实现融合发展,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显著提升,打造全国数字政府建设标杆。

  到2025年,“智领粤政、善治为民”的“数字政府2.0”全面建成,政府治理流程模式不断再造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省域治理能力、政府运行效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实现全国领先,数字政府引领驱动全面数字化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带动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实现协同发展,打造数字中国创新发展高地。

  到2035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深化“三网”融合发展,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优化业务流程,创新协同方式,推动“一网统管”“一网通办”“一网协同”相互促进、融合发展,不断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效能。

  (一)以“一网统管”开创省域治理新格局。

  1. 提升经济数字化治理水平。深化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金融、税务等行业部门信息化建设,为本行业及跨行业业务开展和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全面构建经济治理指标体系,强化经济治理数据汇聚治理和共享应用。搭建全省协同的经济态势感知研判平台,探索运用各类经济分析研判算法模型,提升覆盖经济运行全周期的趋势研判和宏观调度能力。依托广东省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动态监测、统一管理。促进各经济领域业务系统融合,实现经济政策有效衔接。加强对实体经济政策和重大决策落实效果的监测分析,持续提升经济调节政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2.强化市场智慧化监管能力。强化食品安全、“两品一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数字化监管。建设完善市场监管大数据专区,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提高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深化“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进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检验鉴定结果互认。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智慧监管。强化以网管网,加强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与新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3.创新社会智能化管理模式。深化智慧信访建设,构建集分析、研判、预警、指挥于一体的决策指挥平台。推进“雪亮工程”和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指挥决策、反恐维稳、打击犯罪、治安防控、民生警务等警务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通信网和全域风险感知网,深化综合监测预警、社会动员防控、智能监管执法、应急救援处置、智慧辅助决策等数字化业务应用。推进“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建设,深化综合网格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态势分析决策等应用。加快“数字住建”一体化应用体系建设,打造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加快交通运输一体化数字平台建设应用。

  4.加强公共服务数字化管理。增强教育、医疗、人社、民政、法律服务等行业数字化管理能力,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构建教育大资源服务体系,运用信息技术赋能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智慧医院建设,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完善公共卫生智能化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疫情防控信息化支撑。升级改造广东省智慧人社中心,建立重点领域风险监管预警系统。深化民政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应用,提高资金管理、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治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社工等业务监督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加强法律服务数据分析研判。推进文化旅游体育监管智慧化建设,加强景区运行监测和文旅市场监管。

  5.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化水平。构建生态环境天、空、地一体化智能立体监测监控体系,加快智慧生态云平台建设,推动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气候变化、核与辐射等业务协同互联。推进智慧自然资源建设,强化自然资源数据采集汇聚、协同关联、智能分析,全面提升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要素的调查监测、资产管理、审批监管和时空数据管控能力。推进水利工程智慧化建设,完善广东智慧水利综合应用平台,探索构建数字孪生试点流域,推动水利业务管理流程数字化全覆盖。

  6.提升“一网统管”综合支撑能力。升级完善“粤治慧”省域治理数字化总平台,打造城市操作系统。推进治理事项标准化,整合基层、群诉、行业治理入口,打造全省一体化协同联动中心,建立健全协同共治工作机制,为构建纵向联通、横向协同、智能管理、多级闭环的多元社会治理模式提供有力支撑。完善指挥调度体系,提供平战结合、融合指挥、全域资源快速调度能力。搭建监督管理体系,提供任务管理和指标管理能力。建立赋码管理体系,构建物、事二维码编码规范和标识体系,打造全省一体化赋码管理平台。加快构建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应用场景,不断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以“一网通办”打造政务服务新高地。

  1.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编制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村级证明事项标准化、电子化改革。升级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实行同源管理、地市二次统筹功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政务服务领域标准编制和修订。

  2.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统筹整合各类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从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完善线下服务渠道,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推动标杆政务服务中心创建,持续提升政务服务环境。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深化政务服务监督平台建设,开展政务服务常态化监测。

  3.加快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推出高频“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不断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升级优化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加大与国垂系统、省级自建业务系统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力度,支持各地自建业务系统与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对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建立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机制,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统筹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不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建设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视频办”“云窗口”智慧政务服务等创新应用模式。

  4.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企业开办全环节、全链条审批联动,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深化“一照通行”和“一证多址”改革。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和电水气网市政公用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提供工程建设类项目全程免费帮办代办服务。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数字政府助企纾困,建设完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市场主体诉求提交、分办、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

  5.深化“粤系列”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拓展“粤省事”平台服务事项覆盖范围,推进市场主体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支持各地各部门新进驻服务一次开发、多端复用。增强“粤商通”一站式服务能力,健全“一企一码”的“粤商码”体系,建设全省统一、功能完备的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平台,鼓励大型企业入驻“粤商通”提供市场服务。深化“粤省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应用,建立健全对企业群众诉求高效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基层全覆盖,上线更多高频服务事项。推进“粤优行”车载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深化“粤公平”推广应用,强化全流程交易服务集成、交易数据资源汇聚和交易协同监管。

  (三)以“一网协同”构建数字机关运行新模式。

  1.优化政府内部办事流程。全面梳理政府内部高频事项,探索“内部一件事”集成应用,推动机关内部非涉密服务事项线上集成化办理,实现内部办事“少跑动、零跑动”。以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推动政府运行更加协同高效。

  2.完善一体化协同办公体系。强化“粤政易”平台开放集成能力,打通行政协同数据流和业务流,支撑横向纵向全方位政务办公协同。加快“粤视会”系统纵向五级全覆盖、横向全联通,推动“粤视会”向融合移动视讯方向拓展。推进“粤系列”融合互通,构建数字政府统一平台。建设智慧机关事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共性办公应用水平。探索政务智能(GI)系统建设应用,推动依托GI系统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问题,提升辅助决策能力。

  3.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推进法治广东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构建依法治省一体化平台。强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深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推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建设行政权力运行管理平台,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深入推进“互联网+督查”,构建线上收集线索、线下核查线索的督查模式,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升级优化政务公开平台,推进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和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重大政策解读回应,充分整合各类政策资源,打造集智能化政策问答、政策服务热线咨询答复、线下政策窗口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政策咨询综合服务平台,提高政务公开实效。

  5.赋能各类党政机关数字化发展。赋能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数字化建设,推动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推动省内各级党政机关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业务高效协同。

  三、强化安全自主可控,筑牢数字政府网络安全防线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数字政府发展和安全,全面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全方位安全防护体系,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切实守住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底线。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厘清安全监管部门、系统主管单位、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的安全工作职责,强化国安、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网络安全协同联动。健全数字政府安全评估、责任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项目外包流程控制,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

  (二)完善安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脱敏、风险评估、检测认证、安全审计、问题通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摸清现有信息资产现状,落实保护工作部门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及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和人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粤盾”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攻防演练,发布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指数标准及评估报告。

  (三)强化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全省数字政府一体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构建数字政府本质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密码应用,研究制定密码应用支撑能力清单,探索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服务目录。加强政务外网IP、网络、系统、网站、数据、主机、设备等信息化资产的收集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统一安全运营支撑平台,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闭环管理、态势感知、预警通报和应急响应能力,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全时在线、平稳运行,高效响应服务需求。

  (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加快数字政府建设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建立完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保障服务体系,拓展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全省政务领域应用的广度深度。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建立健全对算法的备案、审核、运用、监督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四、优化数字政府体制机制,健全制度规则体系

  优化“政企合作、管运分离”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模式,加强系统工程设计和总规控制,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健全数字政府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和理论研究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和创新试点示范,释放改革发展新活力。

  (一)优化建设运营模式。推动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聚焦基础设施、政务大数据、公共支撑等基础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建设运营和安全保障,构建服务能保障、质量能稳定、效益能测算的一体化支撑体系。积极探索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1+N”模式,加强资源整合,组建部门(领域)分中心(子中心)。强化对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的指导监督。

  (二)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构建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内部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创新。优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调会商机制,构建项目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强化项目实施效果跟踪评价。完善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软件代码管理。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推进各级各类移动政务应用和资源整合。健全政务信息化咨询、监理、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体系。

  (三)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数据领域立法,加快出台广东省数据条例,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交易等基础制度。推进政务服务领域立法,推动出台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制度规范。明确运用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积极探索数字化治理相关立法。健全数字政府配套制度,清理不适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数字政府标准规范体系,发布数字政府标准规范目录,加快数字政府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研制。加强标准规范应用实施,强化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测。争取创建数字政府领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五)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数字政府前瞻理论、政策机制、评估监测等专业研究,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数字政府建设理论体系。充分发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撑作用,支持各地设立本级专家委员会。加强数字政府专业咨询机构能力建设,整合各类研究资源,建设数字政府行业智库。

  (六)构建区域协同机制。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数字政府建设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数字政府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全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加大公共平台省级统建力度,构建省数字政府公共能力清单。完善“省统、市建、共推”机制,打造“粤复用”数字政府应用超市,实现“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七)推进创新试点示范。积极争取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国家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点,为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贡献更多“广东经验”。开展特色政务服务试点,推动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试点示范,加快形成行业标志性成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

  五、坚持集约高效建设,夯实数字政府基础支撑底座

  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云网端”一体化管理,提升公共支撑和共性应用能力,打造数字政府新型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粤基座”,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加快构建全省“一片云”。完善全省政务云“1+N+M”总体架构,推动政务云升级扩容,推动全省政务应用迁移上云。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提升云资源平均利用率。创新政务云购买服务建设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目录。构建省、市政务云分级管理体系,打造“两地四中心”的灾备体系,推动政务云由单边管理转为多方共管。

  (二)优化升级全省“一张网”。创新政务外网管理、业务、服务三个“1+N”新型运作架构,提升“一网多平面”网络综合承载能力。推动网络建设模式向购买服务转变,实现网络服务“按需下单、按量计费、按质结算”。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升级改造,推动政务网络集约化、标准化建设,加快IPv6规模部署和5G无线政务专网应用,打造“有韧性、全融合、广覆盖”的新一代电子政务外网。有序推进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数据安全交换。

  (三)强化数字基础设施统筹管理。推动全省数据采集智慧感知“神经元”系统化部署,加强各类感知设备终端统筹管理。强化视频和感知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能力,构建省市县“两级平台、三级管理”的物联感知数据共享体系,形成“一中心多节点”的省市一体化物联感知总体布局。系统摸查全省融合通信、行业专网、城市部件等基础能力,推动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一家建设、全省共用”。统筹优化布局先进算力资源。

  (四)健全公共支撑能力体系。依托“粤治慧”建设数字政府应用开发平台,提供通用技术和业务能力组件库,支撑各类应用便捷组装构建和快速上线。加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建设,创新认证服务和身份核验方式。加强可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加强省电子印章平台建设,完善应用支撑服务保障体系。促进电子文件管理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建设数字档案资源体系。

  (五)加强共性应用平台建设。加快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验。深化非税支付平台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办理的非税缴费直接与非税支付平台对接。完善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功能,构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评价、监管闭环体系。加快“粤政图”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地图数据统一支撑服务能力,打造全省统一的时空信息服务应用。

  六、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

  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和基础制度,加快构建数据资源“一网共享”体系,深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充分释放数据价值,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健全数据管理机制。

  1.强化公共数据管理。全省推广首席数据官(CDO)制度,强化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统筹协调。完善权威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持续提升政府数据管理能力。

  2.推进社会数据管理。加强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统筹管理,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资源汇聚、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水平。推进社会数据“统采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社会数据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提高应急状态下数据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

  (二)推进数据资源“一网共享”。

  1.健全省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完善省、市两级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按需推进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立足应用场景,选取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块数据”的汇聚共享落地,赋能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等方面。规划建设数据储存专用场所,实现政府核心数据物理隔离。加快建设省级隐私计算和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探索在特定区域发展建立国际大数据服务和离岸数据中心。

  2.加强数据治理。持续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构建省、市、县(市、区)联动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探索将企业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明确数据责任部门、数据源头、更新机制、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基本属性,形成统一权威的“数源”目录。开展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确保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加强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公共数据脱敏规范,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推动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异地容灾备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3.推进数据高效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数据共享通道、机制和流程,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建设完善省市一体化“一网共享”技术体系,推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构建面向场景的数据服务,推动数据精准高效共享。全面推进国垂、省垂系统数据回流,按照数据资源的行政区划将数据回流相关地市,探索高频数据服务“整体授权”模式。

  4.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以市场主体应用需求为导向,分批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推动重点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构建公共数据开放超市。引导企业开放数据,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

  (三)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1.加快数据运营和交易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运营规则,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省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设,创新公共数据开发运营模式,有序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评估、统计报告、合规性审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两大数据交易所的枢纽作用,完善数据交易模式,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规范有序、配置高效公平。

  2.推进数据资产化管理。探索制定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和价值评估试点。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探索推进重点行业数据资产登记。建设完善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支撑数据资产凭证发布、流通、溯源、监管等各环节应用。探索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和企业会计核算试点。

  3.促进数据流通利用。探索推进数据综合业务网建设,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运营体系。完善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通过“粤省事”“粤商通”等平台对外提供可信授权访问服务,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拓宽基于数字空间和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模式的数据要素流通和场景应用。引导市场主体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国范围有序流动,引导市场主体进场交易,释放数据价值,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要素新动能。加快发展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管理制度。

  4.强化数据流通监管。探索构建数据流通监管体系,研究制定数据交易和监管规则。建立数据交易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托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平台,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建立“数据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跨境流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

  七、加强数字政府引领,驱动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以数字政府建设带动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协同发展,推动广东全面数字化发展。

  (一)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创新基于新技术手段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软硬件产品自主研发和技术应用创新突破,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应用解决方案开发适配和落地应用,打造全国领先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生态。支持数据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数据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数据要素集聚发展区。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释放数据价值,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促进数字文化发展。加大数字阅读、微视频、艺术慕课等数字资源建设力度,建立广东省地方特色数字资源总库,打造全省“一站式”综合性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全省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整合各级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实施“粤读通”数字证卡服务计划,实现“一次办证、全省通用”。发展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美术馆、云剧场等,探索基于5G等新技术应用的数字服务类型,拓宽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

  (三)引领数字社会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拓展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数字化公共服务,推进全民健康平台、“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城乡社区治理服务平台等建设应用。推动数字普惠,推进公共服务应用适老化、适残化、无障碍改造,按需保留非数字化供给方式,消除地区间和群体间数字鸿沟。深化智慧城市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打造韧性城市。系统部署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增强数据感知、边缘计算和智能分析能力。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打造多元融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向乡村延伸,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构建智慧社区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社区生活服务、社区治理及公共服务、智能小区等服务,打造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

  (四)赋能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行动,加快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传统行业绿色化转型。建设智慧能源系统,推进传统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构建碳排放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打造一批低碳智慧建筑和低碳智慧城市,提升社区水资源、垃圾、电力等智慧化管理水平,积极倡导远程办公、在线会议、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数字政府建设保障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健全保障措施,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将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首席数据官(CDO)的作用,履行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部门要履职尽责,不断强化部门内部信息化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以数字政府改革倒逼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运行效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数字政府建设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国有资本代建等多渠道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保障数字政府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人才保障。实施公务员数字化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应用导向,把提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建立分层次、分系统、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动干部数字素养提升。充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信息化龙头企业人才资源,实施全省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围绕拓展数字生活、数字学习、数字工作、数字创新四大场景,加强数字技能普及培训,不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构建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参与数字化发展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强化粤港澳数字政府交流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智慧城市群,推进政务服务“跨境通办”。鼓励支持相关行业联盟和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数字政府建设,营造开放多元的数字政府生态圈。建立健全数字政府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积极争取将数字政府建设峰会上升为国家级论坛,打造高水平数字政府建设交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数字政府开放日等活动,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加强考核评估。加强审计监督,将数字政府建设有关事项列入审计年度计划,开展常态化审计。定期开展全省数字政府建设评估、常态化监测,加强重点任务跟踪分析和督查督办。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最大程度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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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08
文号:粤府[2023]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23]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川府发〔2023〕16号            2023-06-2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努力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开展自贸试验区对标领航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制度型开放,坚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国内先进地区自贸试验区,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集聚发展,有效提升自贸试验区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质量和水平。

  (二)目标定位。到2027年,初步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投资、贸易、跨境资金、运输往来、人员进出、数据流动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开放型经济指标位居内陆自贸试验区前列,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

  二、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创新

  (三)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拓展地方特色服务功能。持续推进综合保税区设备零配件便捷监管、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区货物“即到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等监管模式探索。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四)创新税收管理服务机制。稳步实施多元税收担保。推出更多税种智能辅助申报服务。在企业自愿基础上,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争取“即买即退”等便利化试点。

  (五)完善跨境电商管理制度。对接履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跨境电子商务鼓励性义务,探索跨境电商海外仓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模式和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六)用好原产地规则。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关税减让、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相关条款,编制分国别、分产品、分商品关税减让清单,指导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和高技术产品及高质量消费品进口。

  (七)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积极争取离岸贸易税收政策,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银行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贸易结算便利。

  三、构建公平开放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塑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落实外商投资法,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外商投资规则,及时清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建设,做好案件信息公开,推动以案释法。

  (九)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建立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高水平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推进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区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探索开展“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探索数字环境下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执法、维权援助等新路径和新模式。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争取设立更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分支机构,推进数字化法务体系建设,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

  四、完善外籍人才引进和管理服务制度

  (十)完善外籍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急需紧缺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等来华工作。鼓励共建国际化协同创新机制,以引进国际学术合伙人等方式用才引智。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便利化措施。

  (十一)提升人员进出自由便利化水平。对境外高端人才设立进境物品审批专用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通关手续。争取川渝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联动。

  五、探索构建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制度体系

  (十二)提升国际航空枢纽能级。支持建设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积极推动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积极争取包括第七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拓展完善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网络,支持设立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十三)完善国际铁路运输体系。提升成都国际铁路港口岸运营能力,建设青白江国际枢纽供应链服务创新中心。探索中老班列“一单制”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共建中欧班列(成渝)一体化运价机制,持续加强川渝两地在统一品牌、资源共享等方面合作。拓展中欧班列(成渝)带电产品运输范围。

  (十四)增强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功能。支持泸州港、宜宾港临时开放口岸提能升级,联动重庆共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优化长江内河口岸进口货物“极简通关”模式。

  (十五)拓展国际公路运输网络。对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两大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核心规则,与重庆联动探索西向欧洲和中亚、南向东盟国家跨境货物运输,建设国际公路货运中心。

  (十六)对接国际多式联运规则。强化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试点与多式联运规则等有效对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综合试验区。建设多式联运信息平台,在陆海空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铁路与港口数据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国际“空铁联运”枢纽,为自贸试验区内主导产业和跨境电商提供个性化供应链服务。强化跨境公路运输与铁水空多式联运联动高效衔接,探索海运集装箱和铁路集装箱的共享和调拨规则。

  六、健全推动重点产业开放发展制度体系

  (十七)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发展。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金融服务规则,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债券,推动降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门槛。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完善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八)深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反向创新”。落实好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天府实验室等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

  (十九)创新保税维修和研发管理机制。探索在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生物医药等行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试点,拓展保税维修目录。支持开展跨关区保税维修协同试验。

  (二十)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创新。主动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关于数据自由流动的条款,依托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争取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数据创新与监管沙盒、金融科技与电子支付等领域推动数字贸易管理模式创新。发展数字教育、数字文创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二十一)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探索构建新药合同研发外包新机制。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试点。争取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争取对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保税仓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干细胞、基因治疗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境外资本参与投资医疗服务。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机制,发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各片区管理机构守土尽责的职能作用,定期召开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强化集成攻坚组作用,牵头集成推动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

  (二十三)深化高水平开放协同机制。加快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关银一KEY通”、川渝自贸试验区法院诉源治理协同机制等一批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制度创新成果探索。完善自贸试验区与协同改革先行区协同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际合作园区等开放平台政策叠加、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二十四)完善工作评价。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贸试验区片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工作评价办法,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制定容错纠错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担当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坚持底线思维,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推进制度型开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重大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投资、贸易、金融开放、数据流动等领域风险评估,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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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20
文号:川府发[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发[2023]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3〕11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安新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奋力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集聚

  支持省级引入的国家部委、央企、金融机构、互联网头部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落户贵安新区,到2025年各类大型数据中心达25个左右、服务器规模达400万台左右。支持发展智算、通算、超算等多元算力,优化调整算力结构,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省级引入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等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和省属国有企业总部落户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将符合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机构总部搬迁至贵安新区,到2025年企业总部达10家左右。围绕跨域算力调度、公共数据增值运营、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等12大场景,每年支持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打造一批开放场景典型示范。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支持张江(贵安)高科技产业园、深贵产业园、苏贵产业园创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30家以上。支持发展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电池及材料等产业,工业用地产出强度达500万元/亩以上。省级出资100亿元、贵阳市出资50亿元共同设立规模为150亿元的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含科创基金),分3年到位。

  二、推动人才人口聚集

  省市统筹建立贵安新区重点人才编制池,专门用于贵安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经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省级每年按税前年薪4%—8%进行奖励;对于柔性引进人才在贵安新区领衔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在赴黔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和“甲秀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项目的推荐选派上,给予贵安新区20%以上比例名额支持。贵安新区认定的符合条件人才,同步享有省级人才卡教育、住房、医疗、旅游等服务。3年内省市共建3.3万套人才公寓和人才保障住房,供贵安新区引进人才使用。给予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办的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争取将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贵安新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贵安新区公积金政策,贷款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并可既提又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到贵安新区就业的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群落户通道。

  三、加快打造全省科创中心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省属单位设立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探索通过登记事业单位、依托市场化主体等方式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贵安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定向发布省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赋予贵安新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对在贵安新区注册并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通过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采用拨投结合方式,给予注册资本的20%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

  四、布局优质教育医疗资源

  推动贵阳市第一中学、第三实验中学、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第十七中学、第十八中学、第十九中学、省府路小学、甲秀小学、南明小学、尚义路小学、环西小学等优质学校,采取联合办学、设立分校、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在贵安新区办学。支持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及周边新建3所优质学校,增加学位5000个以上。对落户贵安新区的优质高中,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一事一议”招生政策支持。支持贵安新区对落户、搬迁至贵安新区学校的教师,在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时,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的参评比例。通过整体搬迁、办分院、联合办院等方式,创建1所三甲医院;统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助资金支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建设,分段分级保障医院运营,2023年底创建三甲医院。按照编制实际需求、配备标准,统筹调剂编制资源,加强贵安新区学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保障。

  五、完善交通网络

  支持建设贵阳环城高速扩容工程。2023至2025年安排车购税等补助资金3亿元支持贵安新区普通公路提等改造。加快贵阳轨道交通S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推动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报批,将S1号线二期纳入规划建设,推动S1号线与贵阳轨道交通1、2、3号线全部连通,实现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与贵安新区快速连通。发展小运量公交、定制公交,2023年内满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花溪大学城、马场产业新城等重点区域连接中心城区的出行需求。将环城快铁公交化运营线路拓展至龙洞堡站、贵阳东站。支持贵安高铁站开通沪昆干线列车客运功能,增加干线列车停靠车次。

  六、强化用地保障

  贵安新区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乡村地区,与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统筹安排用地功能布局,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优先规划保障产业用地。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省级设立3000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池,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项支持贵安新区重大项目建设。支持贵安新区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

  七、强化用电用能保障

  加快完善贵安新区重大电力设施布局,综合采取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绿电交易等方式,确保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完善贵安新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生产用电支持政策。在争取国家支持数据中心能耗单列基础上,省级再统筹150万吨标准煤能耗指标支持贵安新区产业项目建设。

  八、加大财政支持

  从2023年起,将现行支持贵安新区开发建设补助标准从每年20亿元提高到30亿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以上支持贵安新区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规划编制。

  由省“强省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直部门单位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强化结果运用。贵阳贵安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衔接,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省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调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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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发[2023]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黔府发〔2023〕12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我省就业扩容提质,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主战略”“主定位”,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就业促进体制机制,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以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开发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省平均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0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13万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7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确保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保持基本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二、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三)突出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企业。积极发展共享经济、数字经济,打造就业容量大的数字产业集群,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培育就业新的增长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四)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强化财政、投资、产业等政策支持就业导向,制定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估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招商引资时将对就业量的带动和质的提升作为重要考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五)增加市场化岗位供给。聚焦“四新”“四化”“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重点产业等,通过产业发展、工程建设、壮大市场主体增加岗位扩大就业。注重培育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招商引资企业更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大力实施以工代赈,落实劳务报酬占比规定。支持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贸促会)

  (六)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统筹公务员、选调生招录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规模和科研助理、订单班招聘规模。深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就业。按规定做好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乡村振兴村务员、社区工作者岗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七)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全面落实各项稳岗纾困政策,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稳岗扩岗倾斜支持。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稳岗扩岗创新产品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八)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留黔行动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加强职业指导,鼓励支持在高校设立职业指导服务站(中心、室、点),开展职业认知促进项目,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政策,适当扩大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对象范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九)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开展“蜂王”“头雁”等群体、驻外劳务协作站(点)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稳住外出务工规模。对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奖补。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新返乡农村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建立失业人员信息台账,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及时提供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代缴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帮助,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

  (十一)支持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依托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鼓励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的统计监测、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每年按照不超过1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就业地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

  (十二)统筹推进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开通退役军人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加快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失业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和援助。持续优化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资源、环境,激发巾帼就业、创业、兴业活力。发展辅助性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统筹做好退捕渔民、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妇联、省残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三)推进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乡村和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智慧化、精准化、多元化、标准化”建设,推广“人社+”村居服务模式。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建设1个线上或线下规范化零工市场。发挥贵阳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示范带动作用,建设毕节等人力资源开发培育基地,加强全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加大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的投入建设力度,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促就业。发挥市场化作用,引入优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就业服务。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和充分就业社区。每年组织对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

  (十四)加强劳务协作平台建设。深化东西部协作,组建劳务协作联盟。整合驻外劳务协作站(点)资源和力量,在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广东等省建设“省级总站+市州分站+县级工作站”的劳务协作工作机制。与广东共建“一县一企”“一县多企”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基地。加强与浙江、福建、江苏等省的劳务协作,深化“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机制。加强与省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支持来黔开展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五)运用大数据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发挥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作用,整合贵州公共招聘网、贵州人才信息网、贵州人才博览会等平台资源,建立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人事人才协同支撑的一体化信息平台,与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全省就业服务一张网建设,加强人岗数据归集和分析研判。健全“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机制,推广“直补快办”“免申即享”服务模式,实现惠企政策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和政务大厅“一网办”“一窗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十六)开展常态化就业服务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持续开展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等就业公共服务活动。结合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需要,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名录,组建服务专员队伍,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投资促进局、省供销社、省残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邮政管理局)

  五、维护劳动者权益

  (十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深入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用工指导,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工时、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工商联、省总工会)

  (十八)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纠正含有性别、年龄、学历、身份等内容的就业歧视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深入开展根治欠薪,推进源头治理,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树立就业优先导向,强化人力资源开发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就业形势,部署推动就业工作,应对处置规模性失业风险。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履职尽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做好就业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录入劳动力和岗位信息。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就业和人力资源风险预测研判,每季度开展就业和人力资源形势分析,提出应对建议。(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一)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二)强化督导宣传。将就业工作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督导,推进各项就业政策措施落实落细。每年推选一批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就业工作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附件:

  1.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2.关于进一步支持贵州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

  4.关于进一步健全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黔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支持吸纳毕业生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规上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岗位。实施政策服务专项落实行动,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开辟中小微企业职称评定绿色通道,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积极性。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1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场所租赁补贴等扶持政策,将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不少于2年的支持。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支持组织举办创业创新赛事。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产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深化“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活动。专项活动要由校领导班子向院系领导班子延伸,校院两级领导班子走访企业,把拓岗位资源与推动学科专业建设、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更好促进供需匹配。鼓励各高校集中走访对接用人单位,深化多领域校企合作,挖掘更多就业机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二、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2023年全省四级联考计划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5581人,计划定向部分高校选调优秀毕业生800人,拿出约2.3万个事业单位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统筹好政策性岗位招录时间安排,尽早组织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国有企业用人潜力,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六)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和基层治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组织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团省委)

  (七)扩大科研助理和订单班招聘规模。支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高职院校要加强校企深度融合,高质量完成订单班就业目标。2023年全省高校科研助理招聘不低于2600人、全省高职院校“订单班”毕业生就业15000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八)增加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争取国家支持,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2023年全省硕士研究生招录13000人。挖掘我省高校办学潜力,2023年普通专升本招录17000人。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升学考试招生时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九)激励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两征两退”改革要求,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特别是理工类大学毕业生征集重点,组织好大学生征兵工作。2023年计划征集5000名大学毕业生入伍。(责任单位:省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三、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开设面向青年的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实施大学生“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公益实践等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十一)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围绕我省重点产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大力开展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引导青年积极参加培训。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行动,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极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二)实施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推荐行业内不少于5家优质单位提供高质量见习示范岗位。2023年全省计划募集不少于16000个就业见习岗位。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

  四、优化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十三)开展专场招聘。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打造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深入实施“职引黔程点亮未来”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企业进校园计划”,分类开展面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重点招商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特色专项招聘活动。组织开展好贵州人才博览会线上线下招聘、校园招聘月、就业服务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等品牌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普通高等学校)

  (十四)组织政策宣传进校园、进企业活动。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进校园、进企业,讲形势、送服务,介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专项政策。创新政策推介方式,将政策清单、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等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广而告之,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实施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通过公开信指引、求职登记小程序、线上线下失业登记及基层摸排等渠道,对本地户籍和外地前来求职的毕业生应登尽登,及时摸清未就业毕业生基本情况和就业意愿,分级分类,精准帮扶,提供“131服务”(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各普通高等学校)

  (十六)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聚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较长时间未就业等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组织高校、服务机构、党员干部与困难毕业生结对子。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优先支持就业创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残联,各普通高等学校)

  五、加大职业指导力度

  (十七)强化职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按照毕业生人数1∶500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鼓励在院系设立专职就业辅导员。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高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通过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晋升职称。健全完善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鼓励支持在高校(技工院校)设立职业指导服务站(中心、室、点),对符合条件的每年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各普通高等学校)

  (十八)推进职业认知促进项目。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组织职场开放日、职业体验等活动,提升毕业生职业感知。实施大学生就业引航计划,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平凡岗位精彩人生”优秀职场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就业观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六、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十九)强化就业权益维护。加强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

  (二十)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取消就业报到证办理、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教育、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工作协同,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简化就业手续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流程,推进体检结果互认,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支持贵州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质量,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稳定农民工外出务工规模

  (一)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东部结对帮扶省市和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省市对接,深化劳务协作;探索与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的省市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加强省际用工信息比对,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开展就业服务。推进粤黔“一县一企”“一县多企”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着力培育劳务品牌。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分类打造一批知名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培育1个劳务品牌、1个劳务品牌龙头企业、3个“贵州技工”培训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全省驻外劳务协作站(点)建设。整合驻外劳务协作站(点)资源,构建“省级总站+市州分站+县级工作站”的劳务协作工作体系,做好岗位收集、信息发布、劳动维权等服务。支持黔籍劳动力务工集中地省市来黔建立劳务协作站(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四)建立市场化服务机制。发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农民工”服务体系,鼓励培育和认定一批就业创业“带头能人”,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稳定在70%左右。对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给予脱贫人口的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给予易地搬迁随迁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的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民工外出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二、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五)发展产业吸纳就业。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大力开发储备就业岗位。结合城镇化建设,不断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和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稳定性。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吸纳农民工在家门口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六)挖掘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鼓励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安排项目劳务报酬占比提高到30%以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等,开发更多乡村基层管理服务岗位。加大零工市场建设力度,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灵活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局)

  (七)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大力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进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所租赁补贴、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有关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八)落实稳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积极推动“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加速落地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发放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开展返乡农民工动态监测。利用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有利时机,及时摸清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强化就业服务,确保返乡农民工有序返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提供便捷就业服务。依托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允许失业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实现转岗就业。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可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就业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

  四、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

  (十二)开展针对性培训。按照“按需培训、以岗定培”原则,精准组织培训对象,从严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2023年重点抓好易地搬迁安置区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群众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三)加大东西部协作培训。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协作,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依托吸纳黔籍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建立“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五、加大重点群体、重点地区就业帮扶

  (十四)实施优先就业帮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开展信息比对,按月更新数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五)加大重点帮扶县就业支持力度。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政策措施上,继续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协作机制,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招聘活动,援建一批产业项目、企业实体和就业帮扶车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六)强化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加强安置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零工市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等建设。引导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到大型安置区建立劳务协作站(点)。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

  (十七)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按照《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对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连续6个月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就业援助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全覆盖失业登记制度

  (一)推动失业登记全覆盖。打破体制、部门、地域等限制,确保在贵州常住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或通过线上渠道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并获得就业服务。对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需求的,应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扩大失业人员服务范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推动失业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联事项打包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强化数据交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四)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要求,严格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优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准确核定待遇标准、享受期限,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依法依规经办业务,常态化核查比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数据,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健全分级分类精准服务工作机制

  (五)落实精准化就业服务

  1.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根据失业人员技能水平、就业意愿,提供就业岗位及招聘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提供职业培训服务。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登记失业人员结构,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3.提供稳岗跟踪服务。定期对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跟踪回访,动态调整服务内容,提高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落实精细化就业援助

  1.建立分级分类制度。根据失业人员失业时长、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等要素,划分为“四级三类”。四级为:登记失业1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失业;登记失业1个月—6个月(含6个月)为中短期失业;登记失业6个月—12个月(含12个月)为中长期失业;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为长期失业。三类为:具备初级技能、缺乏基本技能、存在就业困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建立分级服务制度。对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短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对中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服务,1次职业培训机会。将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提供精准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落实企业有关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市场主体,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落实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原则,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对补贴期满后未及时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七)落实金融贷款支持。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贷款融资等服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免除反担保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人因不可抗力出现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八)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入驻,提供成本低、服务优的孵化载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按规定落实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场所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落实金融优惠鼓励创业主体吸纳失业人员。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四、鼓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一)鼓励灵活就业。将灵活用工服务纳入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建设线上、线下零工市场,为有灵活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与零工用人主体搭建高效、便捷“点对点”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加强权益保障。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畅通维权渠道,加强监管执法,切实保障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4

关于进一步健全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优化就业服务平台

  (一)加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发挥政府引领作用,以农村和易地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力量,探索“人社+村居”“人社+社区”服务模式,在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社区(行政村)建设集求职招聘、岗位推荐、政策宣传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站,推动基本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到2024年底,县、乡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村级就业公共服务覆盖率达到80%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发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工作机制,2023年底前,每个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特区)至少引入1家优质市场化人力资源机构。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等方式,针对多样化就业需求开展联合招聘,加大服务力度和招聘频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为劳动者精准推送就业信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重点群体分级服务工作机制。依托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健全完善全口径劳动力数据库,构建精准识别、精细分类、专业指导的就业服务模式。加强日常走访摸排,及时发现失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1311”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强化省内外联动,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

  (四)完善东西部劳务机构协作机制。发挥“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劳务机构体系积极作用,完善驻外协作站(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建设。健全驻外协作站(点)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外出务工人员就业稳定性和议价能力。支持广东等省在我省人口大县、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设立劳务协作站(点)、人力资源基地,共同促进劳动力外出务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

  (五)加强务工人员信息比对。围绕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失业状态、技能提升需求、参保信息和返乡返岗情况等,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进行信息共享和比对,强化数据统计和分析运用,及时做好政策咨询、岗位推荐、劳动维权等服务,完善我省外出务工人员基础数据常态化监测比对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

  (六)健全东西部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平台。针对粤黔“一县一企”“一县多企”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基地以及省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规上工业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建立东西部重点企业名录和就业岗位清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常态化联系+跟踪服务”工作模式,全力做好用工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投资促进局)

  (七)深化东西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通过合作办学、订单培养、实习见习等方式,开展一批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与东部省市项目化、清单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合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三、优化智慧就业平台,精准实现人岗匹配

  (八)完善线上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就业公共服务”建设,优化贵州公共招聘网、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服务功能,逐步实现重点业务线上经办,用人单位、劳动者服务需求线上申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

  (九)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聚焦未就业和就业不稳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按月更新数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生态移民局)

  (十)推动人岗匹配。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本地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岗位信息,充实、提升贵州公共招聘网岗位数量和质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线上匹配、线下服务、动态跟踪的全方位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

  (十一)开展线下“10+N”活动。健全常态化就业公共服务与重点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10个服务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常态化开展返乡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确保“周周有招聘,时时有就业服务”,市(州)级每月至少开展2次综合性招聘活动,县(市、区、特区)级每周至少开展1次招聘活动,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热度。(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完善服务方式,促进就业服务提质增效

  (十二)推动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进一步巩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标准规范”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格局,建立“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服务质量。明确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及工作人员职责,规范办事服务流程,打造科学服务框架,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效能,优化服务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推进就业公共服务便民化。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农民工返乡创业等就业创业政策,建立完善的政策服务标准化体系。建立常态化企业用工联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提供跟踪服务。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差异化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四)推进特色技能培训多元化。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和劳动者意愿,提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证书直补等服务,提升技能水平。建立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根据劳动力技能水平开展精准培训,为用工企业和技能劳动者搭建供需交流平台,促进技能就业。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等事项,提供优质技能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能力

  (十五)建设优质就业公共服务项目。深入实施全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示范项目,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完善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评选管理办法,支持各市(州)创建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到2023年底,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达到30个左右,各级充分就业社区总量达到130个左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六)推进零工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布局、规范建设、高效运行、优质服务的要求,全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2023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特区)至少建设1家线下或线上零工市场。建立全省零工市场名录并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类零工市场清单。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提升就业公共服务队伍素质。整合社区工作者、村支两委成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等力量,充实优化就业公共服务队伍,省、市、县结合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技能竞赛、业务练兵,开展优秀就业公共服务人员和机构评选,提升队伍能力素质。组建就业创业服务团队,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服务活动,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州)级每年不少于4次,县(市、区、特区)级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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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发[2023]1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3〕13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有关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我省签署的《共同推进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打造“技能贵州”要求,健全适应技能人才成长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人力资源开发不断取得新成效,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主战略”“主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采取政府引导,协会、企业、院校积极参与,市场化运营、项目化推进、东西部协作等方式,实施一批培训重点工程,建设一批培训优质平台,树立一批培训特色品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基本健全,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基本完善。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以上,累计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0万人,推动我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逐步提高。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

  (三)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特别是工业、制造业企业建立职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开展岗前、转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及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制定我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办法,保障和提升技能人才待遇。鼓励各类企业自行培养技能人才,落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

  (四)发挥职业院校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技能培训优势,各职业院校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次数不得少于在校生人数的50%。允许并鼓励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职业院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中发放给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推进技工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组织实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双认证”行动,推动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育,大力实施订单定岗培训。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发展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和办学能力监测,培育发展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培训效果优良的优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制定行业培训标准,规范行业培训,推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持证上岗。聚焦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中能源、基础材料、酱香白酒、现代化工、生态特色食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新兴数字产业、装备制造、中医药、现代物流和康养等重点产业,帮助重点企业按年度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储备培训。(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搭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构建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完善证书直补制度。加快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等联通共享。(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八)精准培训对象。聚焦重点群体,常态化开展劳动力培训就业意愿摸排,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分类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易地搬迁未就业劳动力、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困难劳动力等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以提升技能水平为目标的技能培训,鼓励引导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读职业学校,支持毕节市开展无升学意向初高中毕业生技能储备培训试点。(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九)提升教师素质。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技能提升,严格执行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制度,落实民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和兼职教师1年内任职不得超过3家培训机构的要求。常态化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职业能力轮训,各市(州)每年举办不少于2期骨干教师培训示范班。培育一批金牌培训团队,选树一批培训教师先进典型。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强化培训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严落实定点培训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大违规培训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培训、评价、资金等全流程监管,重点加强对师资、课程、教材、设备和评价考核的质量监管。结合重点产业和市场需要,动态调整《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

  (十一)规范开展评价。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组建专家团队,指导编写重点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质量督导、专项督导。对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学生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评价,大力开展职业院校“双证书”行动,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积极推进“一培双考”“一考双证”。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价考核监管。推动与广东等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互认。(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广泛开展竞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体系,加强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带动作用,聚焦重点领域职业工种,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及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机制。围绕“贵州技工”“黔菜师傅”“黔灵家政”“黔旅工匠”等重点工程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以赛促训”推动我省技能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工程

  (十三)实施“贵州技工”工程。根据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发展需求,围绕“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结合我省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计划,打造“贵州技工”技能人才队伍,建立我省工业、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黔菜师傅”工程。围绕我省旅游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需求,依托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餐饮行业企业、相关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打造“黔菜师傅”培训标准,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星级认定和培育机构质量评定等多层次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黔灵家政”工程。根据我省新型城镇化和旅游产业化人才发展需求,依托家政行业协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与院校,打造“黔灵家政”明星企业,聚焦家政医护和“一老一小”实际需求,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技能培训,促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搬迁劳动力、农村妇女等在明星企业实现高质量就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实施“黔旅工匠”工程。围绕我省旅游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发展需要,以提升整体旅游技术技能人员服务质量为目标,采用“政府引导、部门合作、企业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着力打造优秀、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依托民族旅游村寨、乡村旅游景区推广地道黔菜美食和特色文化旅游商品,与我省民俗文化体验、传统工艺、农业观光休闲、山地旅游等优势相结合,推动“黔旅工匠”中乡村旅游、非遗传承与“黔菜师傅”工程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

  (十七)建设一批特色培训基地。围绕酱香白酒、磷化工等制造业企业建设一批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夯实制造业技能根基。围绕大数据发展需求,探索建设数字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整合市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逐步扩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规模。支持毕节市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培育基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一批东西部技能协作实训基地。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劳务输入大省的协作,依托吸纳黔籍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建立“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针对黔籍务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遴选推荐一批发达地区优质企业、职业院校与我省职业院校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我省重点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优质专业,帮助我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共育共用机制。(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要把人力资源开发特别是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履行抓职业技能培训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在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总牵头责任,统筹目标任务、调度安排、督导考核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落实“管行业必管人才”和品牌建设责任,及时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技能人才现状和需求,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合理调整资金支出结构,按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各类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开展常态化评估,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防止骗取、套取、挪用培训资金。(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督导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推动工作,落实月调度、季小结、年总结工作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协同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责问效,确保目标任务按时保质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进行摘牌、通报、停止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培训资金分配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要加大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推动实现“人人学技能、人人有技能、持续提技能、力争高技能”,大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

  1.“贵州技工”工程实施方案

  2.“黔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

  3.“黔灵家政”工程实施方案

  4.“黔旅工匠”工程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州技工”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贵州技工”数量基本充足、结构相对完善、年龄梯队趋于合理、技艺素养整体提升,实现技能人才供需匹配,更好服务我省“四化”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围绕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需要,优先支持我省“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中的工业、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县级全覆盖,全省累计开展“贵州技工”培训不少于50万人次,劳动者凭技能实现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

  二、分级分类开展培训

  各市(州)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六大产业基地”等,制定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州)每年举办不少于5期职业技能培训示范班。重点发挥“基地和企业”深度合作效应,按年度开展行业相关工种培训不少于1500人次,其中,承接所在地政府补贴性培训不少于500人次,培养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后取证率不低于90%、就业率不低于80%。争取到2025年实现培养高技能人才数量与我省有关产业需求规划相匹配。各级各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项目、政策。建立年度第三方成效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局、省大数据局、省应急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残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资、军民融合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业规划、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项目申报、市级主导、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要求,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重点领域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2023年,建成“贵州大数据”“贵州酱酒”“贵州磷化工和新材料”“贵州绿茶”“贵州军工”等首批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指导各市(州)于2023年底前择优建设1个市(州)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2至3个县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力争到2025年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县级全覆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发挥院校作用

  到2025年,各市(州)遴选1至2家职业院校与省内外3至5家优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大力建设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优质专业,深化产教融合,开展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岗前转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启动“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粤黔协作,依托对口帮扶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与我省职业院校开展“校校合作”,继续举办“广港班”“广汽班”“广酒班”等订单班,共同开展专业共建、课程开发、师资与管理人员互派学习指导等,不断加强“双师型”“双证书”“双认证”工作力度。将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要分配因素。(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评价制度

  结合我省产业需求,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重点产业,每年发布人才需求目录,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纳入培训评价机构目录,落实“新八级工”制度,支持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推动“贵州技工”与“广东技工”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互认。探索建立“贵州技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妇联、团省委)

  六、培育贵州技工品牌

  贵阳市围绕大数据、装备制造和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遵义市围绕酱酒、茶叶等特色农产业和装备制造,六盘水市围绕新能源和现代化工,安顺市围绕装备制造、机械加工、医药产业和旅游服务,毕节市围绕新能源、现代化工、轻纺工业和酱酒,铜仁市围绕新能源和新型建材,黔东南州围绕旅游服务、现代医药和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黔南州围绕茶叶等特色农产业、磷化工和新材料,黔西南州围绕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和康养产业等重点产业,建立产业协同发展机制,依托头部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培养培育一批以高技能人才为主的“贵州技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聚焦白酒酿造、磷化工、茶叶加工、装备制造、大数据、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职业工种,每年举办至少2期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选拔培育一批优秀“贵州技工”。选树一批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劳务品牌单位,推动我省工业、制造业及县域特色产业等企业开展培训、实训,对接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产业联动发展,构建相匹配的“贵州技工”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附件2

“黔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黔菜师傅”工程培养、评价、品牌体系基本建立,我省黔菜产业人才培养与菜式菜品、餐饮服务、营养健康协调发展,力争每个市(州)建成1至2个具有地域特色的“黔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黔菜师傅”培训5万人次以上,遴选认定10个“黔菜师傅”示范性评价机构,依托职业院校、餐饮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开发100个“黔菜菜品”,全省打造100家“生态黔菜”餐饮名店,培养10000名星级“黔菜师傅”,打造30个“黔菜师傅”劳务品牌,促进我省餐饮行业从业人员高质量就业创业。

  二、建立标准体系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搭建平台,依托餐饮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和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建贵州省“黔菜师傅”工程专家团队,由协会、职业院校等负责,省内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配合,逐步建立“黔菜师傅”系列标准体系。积极推动黔菜菜品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编制开发100个黔菜菜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标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建立健全黔菜烹饪技能人才培养课程,组织编写教材、教案,将黔菜文化、工匠精神融入教学培训全过程,建立“黔菜师傅”培养标准体系。支持“黔菜师傅”创办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全省职业院校设立“黔菜师傅”学院,开设“黔菜师傅”相关专业,招收“黔菜师傅”烹饪专业学生。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推动餐饮行业企业组建“黔菜师傅”校企合作平台,推进产(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国资行业龙头企业作用,用好国资企业具有优质硬件设施、优秀行业人才等资源,高标准建设“黔菜师傅”培训基地。到2025年,全省建成1个“黔菜师傅”省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遴选1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作为“黔菜师傅”技能人才培训主阵地。各地建立“黔菜师傅”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各类培训资源作用

  深化“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共建、课程开发和考核评价,支持行业协会、知名餐饮企业的名厨、大师等担任院校专兼职教师,提高“黔菜师傅”培养培训能力。强化黔菜厨艺基本功实操训练,积极开展适岗、转岗和技能储备培训。鼓励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加创业培训的培训。推动“黔菜师傅”与“粤菜师傅”在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和评价考核上互融互通,每年培养一批复合型“黔菜师傅”,将粤菜的制作方法融入培训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开展多元化等级评定

  积极构建“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星级评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评价考核体系。对已获得“中式烹调”职业技能等级的人群开展“黔菜师傅”评价认定工作,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颁发“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标“粤菜师傅”,建立星级评定模式,对通过考核评定的,颁发“黔菜师傅”星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烹饪技能人才,可直接破格评定星级“黔菜师傅”,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到2025年,实现“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市级全覆盖,遴选认定“黔菜师傅”示范性评价机构10个,遴选认定星级“黔菜师傅”10000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树立黔菜系列文化品牌

  从2023年起,省级每年开展一次“黔菜师傅”职业技能大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鼓励支持各地广泛开展“黔菜师傅”特色职业技能竞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同期举办黔菜展示、厨艺表演、论坛交流等活动。深入挖掘推广黔菜文化,宣传推广黔菜文化品牌,以酸汤鱼、辣子鸡、肠旺面、羊肉粉、宫保鸡丁等为重点,讲好“一菜、一人、一店”的黔菜故事。到2025年,全省打造30个左右“黔菜师傅”劳务品牌,100家“生态黔菜”餐饮名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支持就业创业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孵化打造一批乡村黔菜美食旅游景点、乡村黔菜美食旅游精品线路、黔菜体验活动,拓展“黔菜师傅”就业创业兴业渠道。积极开发更多黔菜美食加工、制作、包装、推介等相关就业岗位,对取得“黔菜师傅”证书者优先推荐到星级酒店、连锁旅游酒店和乡村旅游区餐馆就业。对厨艺精湛、业绩突出、行业影响较大且善于传承弘扬黔菜文化的“黔菜师傅”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3

“黔灵家政”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遴选一批“黔灵家政”明星企业,培育建设一批“黔灵家政”培训基地,新增一批“黔灵家政”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15万人次,认定一批金牌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黔灵家政”金牌服务员,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6万张,“黔灵家政”助推脱贫劳动力、搬迁劳动力、农村妇女等群体就业创业成效明显,推进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保洁清洁服务等业态进一步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建立完善行业标准

  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家政服务行业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婴幼儿照护培训规范》《居家与社区医疗相结合的养老服务规范》等家政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深化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成3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验收和国家级试点中期评估。适时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和第三方认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能力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更多高校和家政企业联合申报产教融合项目,并对家政服务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持续开展家政师资和职业经理人培训。指导各地妇联支持巾帼家政品牌企业进社区,推动各地妇联大力开展家政技能培训。指导各地工会加大家政培训投入,深化“工会就业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6万张。依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家政品牌企业、养老托育机构等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15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开展规范评价监管

  新增一批“黔灵家政”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推进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多层次评价体系。大力开展“黔灵家政”职业技能大赛。新增一批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录入商务部家政信用系统。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实现我省家政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开展家政信用名片试点,依托“信用中国”移动端、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推广家政信用名片,建立家政服务对象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家政公司及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保障家政服务对象和从业人员的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进品牌化发展

  分类培育一批月嫂、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品牌企业,提升家政服务能力;从家政示范企业中遴选一批“黔灵家政”明星企业,联系一批平台性家政龙头企业、员工制家政龙头企业和专业性家政龙头企业,促进品牌发展;指导各市(州)和行业协会开展金牌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评选认定工作,提升品牌社会认可度;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积极申报国家“领跑者”城市(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等家政博览会,加强龙头企业、示范企业、明星企业、金牌服务员等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黔灵家政”品牌的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省家政行业协会,技工院校,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4

“黔旅工匠”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黔旅工匠”旅游产业人才培养机制基本完善,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质量提升基本完成,打造一支懂技术、懂旅游、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旅游从业队伍,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竞争力。围绕通过旅游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目标,以“政府引导、部门合作、企业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为培育提升模式,开展分层次、分类别旅游从业人员全覆盖培训。累计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12万人次,举办各类“黔旅工匠”技能大赛18场,评选“贵州文旅行业标兵”28名。

  二、构建从业人员培养体系

  发挥全省高校、职业院校等旅游专业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职能优势,围绕研学旅行、酒店管理、传统工艺等职业(工种),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推动旅游从业人员定制化培养,保障旅游专业布点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不低于30%,力争每年为贵州省培养1.5万名以上旅游后备人员,重点培养1000名旅游技能人员,示范带动各市(州)支持培养5000名旅游人员。探索企业人员订单培育模式,推动企业人员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积极探索产、教、研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积极探索“名师带徒”“多学期、分段式”“工学交替”等顶岗实训模式,实现校企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培养从业队伍。依托非遗研培计划,支持省级非遗研培基地、非遗工坊就近就地以“企业+传承人”“合作社+传承人”等模式,培养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技能人才。支持重点旅游企业申报国家级旅游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等创新型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建设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以贵州文化和旅游职业学院为基础建设旅游人员培育基地,加强旅游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型人才、实践服务型人才、“双师型”教师、旅游企业骨干管理人才、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示范性旅游人才项目。到2025年,全省重点打造文化和旅游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50个,支持建设申报导游类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大力开展促进旅游业复苏专项行动,以提升整体旅游技术技能人员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优化现有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购物店和导服人员管理数据库建设,鼓励各市(州)积极探索具有地域特色、创新发展的地方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内容和方式。对导游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组织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对景区讲解人员、酒店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员、民宿管家、保洁服务人员等加强技能服务培训,实现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提升全覆盖,着力打造优秀、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提升旅游行业人员素质。2023年,全省开展“黔旅工匠”旅游从业人员培训4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评价竞赛机制

  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推动“黔旅工匠”旅游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的体制改革。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及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当前“黔旅工匠”亟需人才的实际,组织实施行业竞赛,逐步向全旅游相关行业拓展。采取“省级+地方”逐级举办模式,到2025年,举办各类“黔旅工匠”技能大赛18场,培育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技能大赛、专业大赛。每三年开展一次贵州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动品牌建设

  鼓励支持“黔旅工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争做“贵州文旅行业标兵”。到2025年,在全旅游行业遴选28名事迹突出、感染力强、根植基层的一线工作者命名为“贵州文旅行业标兵”。支持“黔旅工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成立技能工作室,以名师带徒形式培养行业服务队伍,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加大对“黔旅工匠”品牌宣传,积极宣传旅游行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关心重视旅游从业人员培养的氛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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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 [2023]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 〔2023〕4号              2023-07-1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 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3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 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按本人2022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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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0
文号:豫人社 [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3]15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批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批复

冀财税〔2023〕15号            2023-06-27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请示》(秦政呈〔2023〕1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等规定,秦政呈〔2023〕12号文件所附《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请国家税务总局青龙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抓紧落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每年4月底前,要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市财税部门。

  减免政策到期后,可结合本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下一期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方案,按规定申报执行。

  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民族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结合青龙实际情况,特制定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在我县境内202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

  (二)对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1.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2.采选及相关矿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及供应企业。

  二、减免比例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三、减免期限

  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税收五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

  具体企业的减征或免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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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27
文号:冀财税[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佛人社[2023]10号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佛人社〔2023〕10号              2023-07-0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的公布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即按2022年度第二类片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57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即按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78元的300%调整。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从2023年8月起按新的上限和下限征收,并对1—7月已缴纳部分进行补差。

  六、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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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4
文号:佛人社[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现作如下通告: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由于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佛人社〔2023〕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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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揭市人社[2023]88号 揭阳市转发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阳市转发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人社〔2023〕88号              2023-07-0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统一调整为26421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下限调整为4190元(我市所在第四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83的60%);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统一调整为26421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下限调整为5284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全市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下限调整为5284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139元(揭阳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13元的300%),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统计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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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3
文号:揭市人社[2023]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2026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2026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2023-06-19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等5家单位2022 年度-2026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湛江市书法家协会等7家单位2023年度- -2027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2026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附件

湛江市本级2022年度- -2026 年度、2023年度-202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2家)

  一、2022年度-2026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5家)

  1.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

  2.湛江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促进会

  3.湛江市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4.湛江市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5.湛江市网球协会

  二、2023年度一2027年度取得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7家)

  1.湛江市书法家协会

  2.湛江市冷链物流协会

  3.湛江市融合发展促进会

  4.湛江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5.湛江市中力爱国志愿者协会

  6.湛江市医学会

  7.湛江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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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9
文号: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会协[2023]56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会协〔2023〕56号               2023-07-11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结合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及行业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豫会协〔2022〕58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优化中介服务,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事务所决定参加综合评价排名的,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综合评价排名结果、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在河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年综合评价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提交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主要从业务收入、行业党建、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处理处罚(扣分事项)等五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具体包括8个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总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60岁以下执业超过5年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党建工作。

  1.行业党委对评价年度该事务所支部党建工作综合考核情况及其他党建考核指标。

  2.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

  具体从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两方面评价。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包括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和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是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比率。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是指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占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的比率。

  党组织班子成员是指事务所总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以及分所党组织书记。事务所的管理层是指事务所建立的管委会或董事会(分所执业的合伙人)。

  (五)人才培养工作。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员工、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及有金榜考生的。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指事务所评价年度建立门户网站或公众号、参加省市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获得省市注协表彰奖励的、有“两代表一委员”情况、积极参加省市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等。

  (七)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事务所涉案涉诉以及事务所年度报备等情况的扣分。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

  2.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60分)

  按照业务收入分三档:

  1.收入低于1000万元(含)的为第一档,满分40分,计算公式=(本所业务收入/1000)×40分;

  2.收入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为第二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40分+((本所业务收入-1000)/(3000-1000))×10分;

  3.收入高于3000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60分,计算公式=50分+((本所业务收入-3000)/(全省最高收入-3000))×10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12分)

  按照注册会计师人数分三档:

  1.人数少于15人(含)的为第一档,满分6分,计算公式=(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5)×6;

  2.人数大于15少于25人(含)的为第二档,满分9分,计算公式=6+(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5)÷10)×3;

  3.人数大于25人的为第三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9+(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5)÷(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事务所注师人数-25)×3。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2分)

  第一档:事务所无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的,得0分;

  第二档:事务所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但人数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比例的,得1分;计师人数比例高于(含)行业平均比例的,得2分。

  (四)党建工作(9分)

  1.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支部星级评定暂行办法》(豫注会评党〔2019〕8号),事务所党支部在考核年度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党支部得4分;评定为四星级党支部得3分;评定为三星级党支部得2分;评定为二星级党支部得1分。

  2.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得2分。

  3.事务所建立团组织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得1分。

  4.事务所有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的得1分;有市县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1人得0.5分,最高2分。

  (五)人才培养(6分)

  1.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并提交考核年度联建高校出具大学生实习相关证明或实习合同的,得1分。

  2.事务所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1分,具有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0.5分,同时具有国家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3.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的,每注册1人得0.5分,最高2分。

  4.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有注册会计师金榜考生的,得1分。

  以上内容由事务所自行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8分)

  1.事务所建立门户网站或开设公众号并持续保持更新的得0.5分,事务所在省注协网站或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的(不含招聘信息)每一条得0.2分,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国内权威财经媒体发布报道或信息的每篇得0.2分,最高2分。

  2.事务所选派业务人员参加省、市两级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的,每选派1人次得1分,最高2分。

  3.事务所获得省级注协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得1分,同时获得省、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4.事务所积极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0.5分,最高1分。

  5.注师担任中注协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注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最高1分。

  以上内容由事务所或省市两级注协提供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品牌延续时间(3分)

  品牌延续时间取自财政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时间。

  1.20年以上(含20年)得3分。

  2.10-20年(含10年)得2分。

  3.5-10年(含5年)得1分。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5分;在前两个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5分。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4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分。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3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1.5分;党员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受到党纪处分的,每次减1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6分;在前两个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3分。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1分;在前两个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0.5分。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对上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事务所提供信息失实的,省注协将综合评价信息失实项目扣减为零分;对所提供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并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资格。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上报信息、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上报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地市注协负责对本辖区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省直管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直接上报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1.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及分部信息。

  2.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3.注册会计师数量。

  4.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5.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豫会协〔202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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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豫会协[2023]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6-29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108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64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22元/月。以上两项税前扣除标准自2023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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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人社发[2023]4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48号           2023-07-10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2023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2348元/年(6863元/月)。

  二、我市2023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元、下限为4118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3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元、下限为4118元。

  三、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二档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按照82348元/年(6863元/月)的60%执行,其中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2018年12月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82348元/年(6863元/月)60%的,按照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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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0
文号:渝人社发[202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2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4754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73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94262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41190元(1373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41190元(1373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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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多彩贵州 扶商助旅促消费”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多彩贵州 扶商助旅促消费”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7号         2023-07-13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以及助力贵州省2023年“多彩贵州扶商助旅促消费”大行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7月13日起恢复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贵州省辖区内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等四大行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二、参与摇奖流程: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享服务”栏目中的“有奖发票”进入,并微信授权,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消费者发票中奖奖金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三、开奖方式:贵州省税务局采取即开式(购买方为单位或个人消费者) “一次”摇奖模式,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一等奖100元、二等奖70元、三等奖50元、四等奖40元、五等奖20元。

  四、参与摇奖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五、注意事项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2023年6月13日及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30天(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发票;

  (七)价税合计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普通发票;

  (八)其他被确定为恶意抽奖的普通发票。

  (九)消费者中奖后,请于24小时内点击“立即领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自动结转下期。

  六、本通告由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知。原《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多彩贵州·助农惠商”促消费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通告〔2022〕3号)自2023年7月13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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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6-28

  为方便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后,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个人转让股权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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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务院令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            2023-07-0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关键主体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同时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二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运行规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问:请问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经济活动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一是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支持。

  二是服务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有效支持国家战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5万亿元。

  三是积极发挥投资功能作用,助推经济发展和创业就业。私募基金行业积极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所投资企业广泛覆盖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对于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稳增长、稳就业的支撑作用逐步发挥。

  四是私募证券基金促进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群体的机构化程度。私募证券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多元,规模稳步增长,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同策略基金多样化发展,也对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平抑市场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出台《条例》对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问: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为保障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职,《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问:为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条例》作了哪些差异化安排?

  答: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问:目前私募基金行业整体情况如何?为配合《条例》落地实施,证监会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强化日常监管,规范行业秩序,推进优化政策环境。目前,私募基金规模持续增长,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逐步增强,行业呈健康发展态势,功能作用持续发挥,存量风险显著压降。《条例》中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发布的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行业已有认同度和预期,合规风控水平稳步提高,行业生态持续优化。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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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3
文号:国务院令第7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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