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家是个体户,开具发票免税额度可以月10万,季度不超30万就免增值税么?如果不开超过这个额度,那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呢?

首先需要把个人所得税预增值税区分一下。两个是独立的税种需要分别计算。
增值税小微企业的政策只是针对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无关。
 
您作为个体户的经营者,相关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找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一般的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核定征收,即收入金额*应税所得率*相应税率。具体核定所得率在申报系统中可以找到。
 
所以无论开票金额多少,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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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往来帐问题 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其它他应付,都有好几年没发生,但是有余额,如何规避税务风险?都有哪些会被税务局确认销售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已废止)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应付款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视该笔款项是否确实为无法支付的款项,而并非为只要满三年就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上期挂账的往来款项,需要关注是否确实无法支付,或者无法收回,收集相关工商资料或者法院判决书,做相应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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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有个人当月工资扣除保险后是4441元,这个月发18年年终奖14400元,个人有贷款房月应扣1000应交多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个人1月当月工资扣除保险后是4441元,这个月发18年年终奖14400元,个人有贷款房月应扣1000元,如采取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综合收入—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4441+14400—5000—1000=1284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2841×3%=38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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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在非全日制或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吗?这种非全日制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可以列表发放吗?还是必须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和医疗报销由其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需要注意,地方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是有社保方面保护条款的,参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据此可知,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职工的劳动报酬中应该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贵公司给非全日制员工发放的劳动报酬应该大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发放金额计算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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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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