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白酒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白酒,用于送礼和职工福利,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会计上做收入处理,增值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货物送人(送给客户的),会计上做销售费用,增值税做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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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1,关于从2019年1月1号开始,工资薪金和劳务都并入综合所得,税率一样。只是代扣代缴上留有差别,是指劳务也享受5000起征点的意思吗?有具体的哪个财税文件支持? 2,使用劳务费的形式,一定需要有发票才能税前抵扣吗?如果有劳务工人的考勤记录,有与劳务工签订的用工合同,以自制凭证的形式是否可税前抵扣呢? 3如果劳务工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需要承担哪些税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所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分别按上述政策扣缴(税率不同),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劳务分为一次性劳务和持续性劳务,贵公司直接应用小额零星条款存在很大风险。
劳务工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根据开票金额的不同,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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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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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境外企业给我公司提供设计业务,我公司向其付款时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和附加税,税款由境外企业承担,我公司差额付款,请问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如何入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相关附加税如其他应付款冲应付账款即可。做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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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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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房地产公司交房节点只确认增值税收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可以吗? 账务处理借预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的账务处理正确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销售现房 一种是预售。
销售现房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售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贵公司情况属于预售的,交房是应当确认会计收入,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产预售时进行的是增值税预缴,交房时确认收入以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售时收到预收款
做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交房时会计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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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境内集团公司向境外(新加坡)子公司借出款项,待集团公司收取贷款利息时,境外的预扣税金额可否抵减境内集团公司的相关税费?如果不可抵扣,集团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需要将利息收入单独报所得税,还是合并到当年整体利润后,综合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该集团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利息的收入的增值税是否为3%?谢谢老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先抵当年)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所以贵公司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该部分利息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中进行申报以及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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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完工年度任意时间点确认收入,引用2009年31号文第35条正确吗?账务处理该怎么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账务处理为借方预收账款,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确认收入,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收到售房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点,应当进项计算申报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收到预收款只是进行预缴,预售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进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
虽然文件中写明的是约定付款日期,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按照交房日期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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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原来是一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企业在刚成立,还没有业务发生,现在想变成3个股东,每个股东三分之一的股份,注册资本不变,有两个方案,1:原来的股东直接股权转让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2:原来的股东做减资,之后在让另外两个股东注资,这两种方法都需要如何交税,或者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如果刚设立净资产为增值的情况下可以平价转让,前提是原股东注册资金到位,不涉税;建议采取原来的股东做减资,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原股东不涉税,之后在让另外两个股东注资方式,公司涉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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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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