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家是一个牙科诊所是一个门诊部,19年开始是需要建账吗,我们都应该交什么税,在哪里申报.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查账征收吗?
做过工商登记后需要到税务局去报道进行税务登记,主要是核税种、领发票(看个人需求)、购买税控设备等。应该交什么税,税务局会给您核税种。主要应该为增值税(贵公司符合医疗机构条件的提供医疗服务免税)、附加税、房产税(自有房屋的)、和个人所得税。符合增值税小微条件的相关税款会有减免。 个体户要求建账,至于怎么建账,能把账记成什么水平,没有强制要求,相关部门也没给纳税人提供良好条件。目前个体户基本上以核定征收为主。
答疑现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还需要计提再转入营业外收入么,会计账务怎么处理?
需要计提,减免后转入其他收益。
答疑如果公司有收入打到老板个人帐户上。一直未申报 ,会计有责任吗?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以上处罚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主管和其他主要责任人。
答疑专利本来就属于公司的,以前一直没入账,现在评估一个价值,想入账,如何做账务处理呢?会计分录怎么做?
专利属于无形资产,专利有三种形成可能。第一、自行研发。第二、外购。第三、股东投入。对于第一种,贵公司没有进行研发支出资本化,将相关费用均进行费用化。对该种情况不能按照评估价进行入账。需要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将对应年度管理费用调至无形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调增无形资产和未分配利润—年初。 对于外购形式未取得发票的,由于相关支出已经形成,贵公司未确认无形资产。也就是怼票子进费用了,该种情况不得再进行处理。 最后一种,投资者投入未开具发票导致专利未入账的,可以凭据评估价格入账。但是专利入账后,相关摊销不得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免抵退政策,增值税免抵,当年的出口在下年4月30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免抵 附加税需要缴纳,请问老师免抵增值税的附加税何时交?是出口确认收入当月,还是4月30日前申报出口退税时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今年4月18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因此,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18年年底做了一笔销售,当时材料发票未收到,因此,此笔材料成本做计价入库进成本。19年2月收到此进项发票,请问老师,我公司还未进行汇算清缴,这种跨年的计价入库,可以在19年直接冲回吗?
会计上对存货估价入库采取月底估价入帐,下月初再冲红。税收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会计上可以在19年直接冲回,企业所得税上汇算之前取得发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答疑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这一规定中,如果研发费用总额是100,其他费用是10,在计算占比时,是用10/100,还是10/90,其他费用如果超出允许扣除比例,还能算在分母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二、研发费用归集(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研发费用总额100,其他费用10.除其他费用外五项费用之和为90 其他费用限额为90/0.9×10 为10万。 注意加计扣除需要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的其他费用扣除限额,而不是加总计算的概念。
答疑我是农业观光公司,我有1980亩生态园用地(土地是租村民的),主要种观赏草、花、树木等,没有人工湖。2、有个房地产公司,这个房地产公司我们农业观光公司占95%股份。3、现在我们农业观光公司把生态园部分土地租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客户每购买一套房子赠送小圆一个(一小块地种菜用)。4、我的问题是:1)我们农业观光公司收的租金都交哪些税。2)我们农业观光公司租村民的地,我们再租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赠送给户主种菜用,这个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是不是也不用交土地使用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转包行为。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如属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疑2月份领导想给员工涨工资,社保这一块是会计申报时申报就可以了?还是再需要去人力资源那里从新办理?还是两者都要同时办理?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及相关规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衡量确定的,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在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按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因此,2月份领导想给员工涨工资,社保这一块缴纳基数不用在当年调整,作为下年的基数。
答疑请问最新政策是否已取消专项申报与清单申报,材料直接留存备查就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资产损失直接在所得税汇算申报表中申报即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虽然是改为备查,但如果是专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和鉴定报告该有都要有。
答疑我们公司属于环保行业,主要业务危险废物回收,清洗,利用,请问有这方面的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文件没有,谢谢
您好,简单的回收废旧物资再销售的回收行业,早已经不是什么环保行业,不属于国家鼓励范围。老的优惠文件均已经失效。 如果贵公司不只是回收废旧物资,并且进行加工。叫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根据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有位困难员工,公司准备一次性给予员工困难补助30-50万元,请问这部分费用员工用缴纳个税吗?公司计入的这部分费用所得税可以据实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因此,上述政策强调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如果以困难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困难补助30-50万元已超出补助常规标准)贵公司支付相关困难补助会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因发放职工福利费导致超过计提标准的(工资薪金总额14%)不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答疑公司会计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再把提取后的法定盈余公积冲回到未分配利润里么?私企有必要提取盈余公积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严格来讲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应于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需要计提到注册资本的50%,且只有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这三种用途,不得进行分配。对于超过标准计提的任意盈余公积能否进行分配,公司法没有明确说明。 公司将计提的盈余公积冲回未分配利润不影响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规定,私企也需要计提盈余公积。
答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与市政府签订了个房屋租赁协议,合同里有注明包含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及垃圾费,该费用实际由我公司代收,但我方必须提供发票,我公司开租赁费发票是否可以按5%开具?物业费等三项费用税率按3%还是按6%开?我对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有些混,简易计税只针对房地产这块还是对于这个公司?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与市政府签订了个房屋租赁协议,合同里有注明包含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及垃圾费,该费用实际由我公司代收,但我方必须提供发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此项业务属于公司的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0%。三、简易计税是针对公司的具体业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备案为简易计税方式纳税。
答疑年终奖己交个税,想一次发放,计提奖金想每月分摊到费用中,会计分录怎么做,
每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年终奖,不做到个税申报工资表中。个税申报表与实际发放一致。待到发放年终奖是,冲减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即可。
答疑土地证的范围是不是到路中央和沟底?那么土地使用税是不是还得按照土地证的面积征收,公司院墙外的公共绿化在土地证范围内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贵公司情况按照上述面积确定顺序进行计量。并不是土地使用证上没有就免征。
答疑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按什么标准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核定分为核定征收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参照行业和月生产经营收入。标准都是地方政策,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贵公司实际情况核定。
答疑我公司是商贸企业,供应商业务员从我公司借市场促销费用,然后在我公司从供应商处进货时,供应商采取发票折扣的形式将在我公司借款充抵。我公司在垫付时和收到补回的发票折扣时,如何进行处理,商品进货价格应按原价入账,还是按折扣后的价格入账?
两笔业务1.贵公司对外借款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2.贵公司采购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存货按照折后金额入账。 这么整贵公司其他应收款就越来越大,超过一年后按照贷款服务做视同销售处理,6%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老师,请教一下,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怎么开?税收编码是什么?备注栏里写什么?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备注栏没有填写要求
答疑我收到租金18000元,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都交什么税,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这里理解为收到租金是房屋租金,不是设备租金。 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1.增值税以及房产税需要区分出租住房和非住房。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房产税按照租金的4%计算缴纳。 个人出租非住房的,增值税按照5%缴纳。房产税按照租金的12%缴纳。2.对于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按征收率1.5%-2%左右征收,支付方在付款时依旧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规定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24号《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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