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之后,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并不会产生一般税收风险。
在认缴资金到期仍然没有缴足时才涉及部分借款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认缴期限在公司章程中)
根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实收资本是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没有实缴就挂其他应收款实际上是会计差错。
如果是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产生的相关事项,贵公司股东也只是涉及抽逃出资,并非税务风险。
抛出股东问题不说,目前贵公司有其他应收款往来长期挂账,会涉及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风险。相关处理要么股东将出资补足,要么做会计差错调整实收资本和其他应收款并对该事项做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