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我们单位是施工单位总包,下设分包,我计提税金时是按开票金额计提的,缴税是总包-分包差额纳税,这样中间就出现一个差额,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贵公司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分包方开具的如果为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不存在差额计税问题;如果为简易计税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缴差额纳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工程施工。
答疑代理经营其他公司网店,费用发票是被代理公司名头,我公司有和被代理公司有代理经营协议,请问老师收入和费用可以计入我公司么?
代理经营(代销)有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因此视同买断方式下,这种委托代销方式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因此,贵公司的代理(代销)经营,如果为视同买断方式,按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费用发票是被代理公司名头,不能计入公司帐核算。
答疑我公司贷款100万元给子公司,合同约定5年一次还本付息,利率5%,每年末我公司需要将预计应收利息入账,那么每年末,未收到利息是否确认收入呢?分录应该如何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公司贷款100万元给子公司,合同约定5年一次还本付息,利率5%,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利息收入,会计处理,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疑餐饮定额发票2016年前的版本定额发票,还能入账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餐饮定额发票2016年前的版本定额发票已停止使用,不能入账。
答疑以前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回来了,我改怎样入账,借方是银行存款,贷方是?
贵公司收到以前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留存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答疑母子公司、子子公司代付款的合理凭证包括哪些?
代付款可以通过先借款在付款的方式来实现,直接代付会导致购买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问题。并且直接垫付相当于把资金无偿借与其他企业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母子公司、子子公司代付款的合理凭证可以包括借款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据。
答疑我公司买了两台5000元以上的手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固定资产入账吗?如果不可以,福利费或招待费可以吗?
现行财税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新会计准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则取消了固定资产确认的单价2000元的价值标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或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只规定使用时间标准,价值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贵公司买了两台5000元以上的手机,如果符合上述政策固定资产使用时间标准和本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答疑专票或者普票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行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只需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属于开具或取得不合规发票,按规定重开。
答疑房地产开发小区内无偿移交政府的一站四室,税务也让我们交契税?是应该缴纳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因此,契税是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即使涉及契税也是承受方的义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契税征收的前置条件,且纳税人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贵公司在开发小区内给政府建设“一站四室”分两种情况处理,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其权属为转移,不存在缴纳契税问题;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如用于办公,受赠方也免征契税。因此,地税局要求开发企业就“两站四室”按开发成本价交契税无政策依据。
答疑单位差旅费实行包干制,住宿费及津贴补助,需要付发票么?如果附发票,实报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怎么处理?
首先您需要区分差旅费津贴和差旅费。差旅费津贴是公司给与出差人员的补贴,属于工资性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差旅费是公司员工出差所发生的费用,通过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核算,以实际取得合规的交通、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的发放不需要发票,根据规定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但贵公司需要制定内部的差旅费津贴政策和合理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差旅费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需要符合与收入相关、真实发生、合理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疑例如:快速消费品流通企业在进货时厂家搞促销,购买100万的商品送5万的同等商品,购货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成本如何核算?
对方促销相当于对贵公司进行折扣销售,贵公司作为采购方应该按照实际支付价款确认原材料的总成本。单价成本=总成本÷数量。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答疑投资方,实收资本未到账,是否应分配股利?
一、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所以,公司应该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股利。但是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所以不涉及分红比例的问题,只涉及分还是不分红的问题。二、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且出资不足不影响共同取得股东权利只会对其股东权利造成影响,比如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行使表决权。所以,贵公司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公司股东会只有母公司一席,贵公司的经营决策都需要遵守股东会的决议,所以,由母公司决定是否分红。
答疑增值税免税期间,对方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在不免税期间可否认证抵扣应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但即用于免税项目有用于以后期间的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认证抵扣。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前两年从其他公司接过一楼盘,当时已建差不多。并在当年已办理入户。但此项目欠缺很多手续,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请问我现在可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吗?还是等手续齐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前两年从其他公司接过一楼盘,当时已建差不多。并在当年已办理入户。但此项目欠缺很多手续,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会计上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是按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规定执行,与立项等手续无关。因此,公司上述业务如果已达到会计政策上收入确认的条件(商品房已交付,风险报酬转移等)按规定确认收入及相应成本。
答疑我公司2017年度记账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导致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勾稽关系对不上,该如何处理?金税三期会比对财务报表吗?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是一个过渡科目,转入到期初未分配利润中。贵公司查找一下调整项目,按对应报表项目调整,不影响报表的勾稽关系。金税三期会比对财务报表数据与申报数据,存在产生评估税收疑点的风险。
答疑我们是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下属多个全资子公司或有95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同一法人,省公司无任何收入,日常给子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培训等服务,年终收取管理费用。请问:1、省公司可以给子公司开管理费用发票吗,发票内容用填写是什么具体项目吗?2、子公司的税务局是否能认可这种费用。3、关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的这项最新的税务政策发给我参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具体服务的项目开具发票。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答疑我家公司是2个股东,法人出资1200万,另一个出资800万,法人想收购另一个的股权,2017年我公司亏损,个人所得税需要交吗,还需要交什么税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双方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单位销售一辆固定资产车,原价100000 提折旧30000 取得二手车销售发票销价5000元,账务怎么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年8月之后购入按17%计算) 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13年8月之前购入按照3%减按2%计算销项)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答疑老师好,请问拆迁房的单位建筑成本怎么计算?包含土地成本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此,税会上对拆迁房的开发成本不进行单独核算,包含在总的开发成本中。
答疑小规模企业17 年9 月下的营业执照 ,到现在没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会被发现吗? 请赐教
现行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企业对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未申报系统存在记录,涉及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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