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完工年度以后取得成本发票,是追补至以前年度扣除还是在取得发票年度直接扣除?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2022年前已陆续全部完工交房并确认了收入,但因未能办理工程结算等原因在完工年度未能取得发票,因此完工年度确认收入时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票部分的成本。如今已取得相关发票,是针对完工年度以后取得的成本发票,追补至未超过五年的以前年度扣除,还是在现在取得发票年度直接扣除?

答: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网上留言答复,2026年8月3日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8/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自然人发生何种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问:自然人发生何种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8月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答疑资源回收企业使用“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问:资源回收企业使用“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操作流程主要分为用户登录、录入开票信息、确认付款、确认缴税、确认收款、发票上传六个环节(各平台有细微差异)。以微信小程序为例,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回收企业经办人打开微信搜索小程序“腾讯云发票助手”,企业经办人点击手机号授权按钮,完成登录授权。

(二)回收企业经办人点击“付款开票”功能,选择需要开具的发票票种,点击“添加商品明细”,录入商品名称、单价、数量等,点击“保存并返回”,选择税率,点击“下一步”,确认商品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录入收款人手机号码后四位,点击“生成付款码”,向收款人展示并提醒收款人扫码收款。

(三)自然人扫码进入“腾讯云发票助手”小程序收款界面,点击“查看金额明细”(首次使用时需填写身份证和姓名),查看税款和实际收款,收款账户选择微信零钱时,点击“确认收款”,点击“收款”;收款账户选择银行卡时,点击“确认收款”,交易完成。

(四)发票开具成功。企业经办人可点击“交易历史”查询已完成开具的发票,也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看开具和取得的数电发票。自然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中查看其作为销售方被反向开具的数电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8月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答疑公司部分小面额支出只有支付凭证,没有收据和发票,能否合法合规计入生产成本?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公司,有部分小面额支出只有支付凭证,没有收据和发票,相关负责人已经把费用给员工报销了,这部分开支怎样才能够合法合规地算进公司生产成本里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答复,2026年8月6日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需符合什么条件?

问:我们打算从事有色金属回收熔炼项目,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5号公告,是不是可以向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咨询答复,2026年8月13日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公司一次性收三年房租120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是一次性申报缴纳还是分三年申报缴纳?

问:公司一次性收三年房租120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房产税是一次性申报缴纳?还是分三年申报缴纳?

答: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房产税:根据大连市相关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上留言选登,2026年8月18日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08/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4567891011 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