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问: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税,下同)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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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问: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与自来水厂(公司)签订代征合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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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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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问: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保费收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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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

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

问:增值税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3.销售自来水;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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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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