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问: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答: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种特定情形时,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2.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

3.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

4.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及旅游行业代理人取得收入,并由相关企业代办申报;

5.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按月均分摊);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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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及填报规则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及填报规则是什么?

问: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及填报规则是什么?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填报规则:(1)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以外)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栏次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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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问: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答: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税〔2018〕74号附件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近期热点问答,2026年8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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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问: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问题描述,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8期,2026年8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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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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