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问: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如何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二、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三、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附件),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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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问: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5: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委托电池生产企业B加工锂离子电芯,2026年10月,A委托加工收回电芯。2026年11月,该批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委托加工收回及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B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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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问: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6:2028年5月,电池生产企业A进口光伏电池,全部用于生产光伏组件。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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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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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问: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四、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当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申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举例说明:

例7:2026年9月,电池生产企业A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A在2026年10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锂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消费税的锂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2%」,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例8:2026年11月,电池生产企业B生产销售钠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B在2026年12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钠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免征消费税的钠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4%」,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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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问: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1: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从电池生产企业B购进一批锂离子电芯,取得B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11月,A将该批锂离子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

例2:2027年10月,电池组装厂C从电池生产企业D购进锂离子电芯,取得D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年1月,C将该批电芯中的90%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包。C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0%。

例3: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E从电池生产企业F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直接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取得F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E购进的电池产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因此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

例4: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G将自产的锂离子电池包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根据2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由于G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因此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2%的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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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居民企业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题三: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四: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五: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问题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问题七: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文件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问题八:境外盈利是否可以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答:企业境内的亏损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进行弥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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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问题二:缴费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三:厦门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厦府[2006]12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达0.8%的,仍需履行申报义务。

问题四: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注:申报所属期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2025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1747元。

问题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填报口径为月均人数。

月均人数=各月在职职工人数累加÷上年开业月数

例:A公司2025年8月开业,11月注销,8至11月用工人数分别为40、45、45、55,则A公司2025年度月均人数=(40+45+45+55)÷4=46.25人。(人数可以不为整数)

问题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答: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问题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申报缴纳。

问题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申报缴费渠道?

答: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1.电子税务局网站;

2.电子税务局App;

3.办税服务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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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答疑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2026年7月)

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2026年7月)

问题一: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二: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退税率执行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问题三: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报送的纸质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

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四: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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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问题一: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四:什么样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问题五: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税[2012]75号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问题六: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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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问题一: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二:企业何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问题四: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五: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可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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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8月热点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精选

8月热点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精选

近日,上海税务可视答疑平台推出了8月热点税费政策及高频实操问题可视答疑,包括个人所得税申报、印花税申报、发票开具、税务迁移等问题,现精选如下。

问题一:在开票前,如何在电子税务局选择或维护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进入对应模块,点击【添加】按钮,输入项目名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等信息,点击【保存】就可以完成录入。若无法确定该商品或服务的分类编码、简称等信息,可通过【添加】界面右侧搜索栏进行模糊搜索或逐级浏览查找,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后,系统将自动录入其编码及分类简称。

问题二: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申报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答: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自然人业务,输入账号密码或者用相应App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

问题三:如何办理企业的税务迁移?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如果系统获取到市监部门传递的最新的注册地行政区划和注册地址,则自动进行预填。如果系统未获取市监部门传递的信息,则纳税人可以手动选择迁入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对于手工选择注册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的,需要纳税人上传已变更的登记证照。

对于本市跨区迁移的,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的迁入地行政区划,自动带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从本市迁往外省市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迁移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亏损,以便该累计亏损额进行跨省迁移。

纳税人完成所有资料填写,并上传必报的附报资料后,点击【预检】按钮进行跨区迁移预检,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事项。如果存在强制监控的未结事项,则需要先办结该事项才可继续提交迁移申请。

所有指标校验通过,进入法定代表人实名验证环节。法定代表人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App扫脸验证或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短信认证。实名验证通过后,事项提交成功。如果外部系统已传递迁移信息,并预填迁入地信息,即纳税人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的场景,迁移申请提交成功后即自动办结。

问题四:企业申报个税出现数据错误,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更正申报?

答: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申报填写页面。第二步,点击【1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更正项目选择页面,按实际情况点击需要更正的所得项目后方的【填写】,进入更正。第三步,按实际情况填写正确数据后,点击【返回】,再点击【2税款计算】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点击【重新计算】计算更正后的应补(退)税额。注意事项:如果在【1收入及减除填写】中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则需要在【3附表填写】中完善附表信息。第四步,点击【4申报表报送】,再点击【发送申报】即可完成更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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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答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答疑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问题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三: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多久不能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网站(12366热点第一百五十二期,2026年8月1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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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答疑支持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支持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问题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三: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问题四: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问题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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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答疑新办企业办税入门常见问题解答

新办企业办税入门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呢?

答:新办涉税经营主体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新办纳税人开业】功能自助在线办理开业。同时,税务部门对新设经营主体提供智能开业服务,自动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业数据,自动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分配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等事项。

问二:新办企业如何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新办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注册登录进入系统后,按照以下具体流程申报个人所得税:(一)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三)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四)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

问三:对公账户还在办理中,账户开通后,需要向税务局报告吗?

答:需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办理途径: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问四:企业经营初期,没有收入也要申报吗?

答:需要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问五:我缴纳完税款后,如何开具完税证明?

答: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或完税证明(文书式)。

问六:新办企业如何开具数电票?

答: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进入办理界面,在"蓝字发票开具"页面,点击"发票填开"模块的【立即开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点击【确定】进入开票页面,输入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信息等内容,录入所有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扫码验证成功后,点击【我已知晓,继续开票】即可完成发票的开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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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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