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湖州市某物流公司走逃失联涉虚开被拟列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2018年虚开行为仍被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6年9月18日发布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针对走逃(失联)的浙江湖州某伍物流有限公司,以公告形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已被税务机关查证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拟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部门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同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该企业可在文书视为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行使权利将视同放弃。

税务提示:本案虚开行为发生于2018年,距今已近八年,仍被依法查处并拟列入失信主体名单,说明税务稽查对历史涉税违法行为具备长周期追溯能力。物流行业因车辆挂靠、个体司机承运普遍,容易出现「票货分离」「人车不符」等虚开风险,企业应规范运输业务资料留存,包括运输合同、车辆及司机信息、行车轨迹、运费结算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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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判例嘉兴雷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走逃失联被罚款10万元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嘉税稽公告〔2026〕148号送达公告,对走逃失联的嘉兴雷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嘉税稽通〔2026〕3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文书送达。

违法事实:该公司因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被查证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对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该企业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文书视为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提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企业的失信信息将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联合惩戒部门,同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走逃失联并不能免除税收责任,反而会加快失信认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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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案——追缴税款239.68万元、罚款50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向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5MWB7U,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玲)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违法事实:经检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545.28万元、税额70.89万元;二是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68.7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39.6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建材、砂石、混凝土等行业因原料采购环节现金交易多、源头票证取得难,是接受虚开发票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确保采购业务真实,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对「票货款三流不一致」、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票面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等情形保持警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构成虚开犯罪,不以是否对外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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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青岛市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专票税额1217.24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3日集中公布的11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青岛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11家公司均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21万多元)至87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典型如青岛青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7份,金额5452.33万元、税额926.9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2份,金额7160.25万元、税额1217.24万元。另有2家公司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青岛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金额804.27万元、税额104.55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票面额累计582.81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上述公司均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税额均超过该标准,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如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6年、2017年,距今已九年、十年,可能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失信惩戒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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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百色市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税额552.17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4日集中公布的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广西中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6家公司均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所辖稽查部门或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190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3200多万元(税额550多万元)。其中,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2份,金额2980.14万元、税额504.9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3255.20万元、税额552.17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对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其他5户企业分别被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提示:本案中既有对外虚开的,也有取得虚开的,更有既对外虚开同时又取得虚开的。根据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同一购销名义虚进虚出的,以其较大的税额作为犯罪数额,不累计相加,因此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税额552.17万元作为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纳税人应严格按实际经营业务开具和取得发票,切勿以「富余票」「过票」等方式参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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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嘉兴蓝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走逃失联案——因偷税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处罚款15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走逃失联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该局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送达公告》(嘉税稽公告[2026]147号),依法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嘉税稽通[2026]38号)。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嘉兴蓝庭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公司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拒不履行税收义务且已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企业的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税务部门将对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相关信息也将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参与单位,依规对其采取对应惩戒措施。企业如对该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文书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告送达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文书送达。

税务提示:纳税人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将面临D级纳税人管理、失信信息公示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多重后果,直接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授信和招投标资格。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拟停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不得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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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德保县德能加油站隐匿收入偷税案——个人账户收款少列收入,少缴税费103.76万元被追缴并处罚款合计252.16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的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9月22日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德保县德能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

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至2024年,德保县德能加油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03.76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2025年11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德保县德能加油站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1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税务提示:成品油零售行业通过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货款而不入账、不开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纳税人以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加油站等零售企业应当建立收款与开票的实时联动机制,确保全部销售收入如实入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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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判例福州凯瑞隆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走逃失联企业取得虚开专票骗取出口退税1601.29万元被处1.5倍罚款并停止出口退税二年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税务机关已依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拟将该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福州凯瑞隆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NWR65K,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2号楼1907室,法定代表人与文香。

案件性质:该企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6,012,855.97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相关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相关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相关公告的规定,对该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2,410,523.53元1.5倍的罚款3,615,785.30元,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二年的处罚。

税务提示:出口企业应当规范留存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不得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出现走逃失联情形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告送达执法文书,并将其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相关联合惩戒后果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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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宁波中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虚开普通发票157份票面累计900余万元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宁波中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昌泉;违法期间: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

二、案件性质

虚开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0.08万元,税额0.10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3份,票面额累计497.11万元;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票面额累计424.54万元。

四、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甬税稽三税通〔2026〕20033号),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五、风险提示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虽不直接涉及抵扣,但受票方可能将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企业接受发票时应当核对开票方经营范围、业务真实性与票据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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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判例青海全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案——虚开专票20份普票67份被罚30万元并移送司法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青海全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C675PQ8J;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11430室;法定代表人:郭绍凤。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8.02万元,税额1.98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票面额累计352.74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票面额累计162.10万元。

四、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风险提示

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均属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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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判例福州市捷鑫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走逃失联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被处1.5倍罚款并停止出口退税二年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市捷鑫荣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1REY2F;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38号天福大厦第十一层1008号写字间;法定代表人:于悦。

二、案件性质

该企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2143294.59元。

四、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规定,对该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的罚款3214941.89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二年。

同时,税务机关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规定,拟将该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五、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应当按规定留存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确保出口业务真实、单证齐全。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除被追缴退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外,还将被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并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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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河北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三河市垚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帮助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三河市垚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来公司)违规帮助代理企业虚列成本导致代理企业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4年至2025年,垚来公司在为三河市久瑞通建材销售部等24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涉税服务期间,通过虚列成本等方式为代理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方案」,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4.62万元。在案件查办中,还发现三河市久瑞通建材销售部等24户个体工商户实际控制人都为王天宇一人,其通过拆分收入、骗享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2.25万元。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24户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账簿、业务合同等资料。核查财务账簿发现,24户个体工商户账簿资料成本明细账中无银行凭证、收据、出入库单据、工资、合同、结算单等任何原始凭证。垚来公司在无成本依据情况下,为24户个体工商户捏造暂估成本,并据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垚来公司作出处以其代理个体户少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倍的罚款共计14.62万元的处罚决定。对24户个体工商户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0.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暂估入账」下暗藏的「偷税秘籍」。涉税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涉税服务,不得通过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代理企业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涉税中介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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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判例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3年,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415.68万元。2026年7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415.68万元,两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文语、梁艳勤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六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从犯仲荣君、居兴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在优化税费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诚信守法、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的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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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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