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业主委员会为小区拍摄广告,是否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五、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事项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参照以上规范办理,申请时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受理单位应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不予受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自行开具发票,不受已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业主委员会需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具发票。若不经常发生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可参照自然人代开发票规范进行办理,申请时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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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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