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报销人员滞留导致超过360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企业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报销人员滞留导致超过360天,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客观原因,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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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企业,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二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计提加计抵减额,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可以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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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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