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稀土企业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后,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因此,稀土企业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开具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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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为客户报销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公司为客户报销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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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桃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桃胶的增值税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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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是9%。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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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面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面粉的增值税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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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工业尿素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因此,工业尿素属于化肥,增值税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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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因此,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不属于加计抵减范围。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生产、生活型服务且生产生活性服务的销售额占比符合文件规定,那么纳税人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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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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