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举例:B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4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7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计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情况 (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2020年度,B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B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2020年1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6) ×20%-14101×6 =15540元2020年5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180000]-6)×30% - 44101×6 - 15540=48000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答疑非居民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

非居民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

按高管人员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速算扣除数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答疑非居民个人(非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

非居民个人(非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

按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答疑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问题: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复:

非居民个人取得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③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④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答疑如何理解各项所得的范围?

问题:

如何理解各项所得的范围?

答复: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具体指: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②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④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1... 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 150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