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企业预收款,甲方支付时要求开具9%税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尚未发生应税行为而预收的款项还未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只需要按照财税[2017]58号的规定预缴增值税,但如果甲方要求开具9%税率的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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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们单位所有者权益期初为负数,期末变为正数,如何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参考《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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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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