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组织办公室员工学习,工厂制造工人是没有参加的,但参加了学习期间的就餐,会计核算是不是应该列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下设二级科目“职工教育经费”吗?

职工外出学习相关的住宿费、餐费、机票、场地租赁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


1. 上岗和转岗学习;


2. 各类岗位适应性学习;


3. 岗位、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 ,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组织职工外送学习的经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学习管理费用均属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因此,职工外出学习相关的住宿费、餐费、机票、场地租赁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下都可以设二级科目“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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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们公司把以前用的一辆小汽车卖了,卖了6万块钱,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怎么计算啊?

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时购入的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出售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也就是13%的税率。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如果不申请优惠的话,增值税率是3%,如果申报优惠备案,经税务局批准后,增值税率按3%减按2%处理,即增值税额=6÷(1+3%)×2%=1165.05元。


如果说企业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是开具的专用发票的话,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这部分销售二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也是免征的。如果您企业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那么要对于当季度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笔业务将会导致您企业增值税额增116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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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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