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因此,如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先征后退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应开具11%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