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20年3月后如需抵扣,应如何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因此,纳税人应将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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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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