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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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地址跨区变更后,税务要办理变更吗?

答:需要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拓展】企业地址跨区搬迁操作流程:


  (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提供以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营业执照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具体执行情况,各地有差异,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确认下,以主管部门的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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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亿企赢

答疑公司买了一辆二手车,这个折旧年限该怎么确定呢?

答:如果企业购置的二手车是已提足折旧的,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是尚未提足折旧的二手车,会计上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即可,税法上按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减除转让方已实际计提折旧的年限,以剩余的折旧年限来计提。


  提醒:取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可参考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企业取得尚未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情况二】企业取得已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按照与会计上一样的折旧期限确定即可。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的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


  【拓展】常见的会计上确认折旧年限的方法可参考:


  (1)按照新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减去该旧固定资产实际已使用的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可参考该旧固定资产原拥有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出厂时间证明等资料。


  (2)按照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新取得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相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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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亿企赢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那2020年第一季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通常来说,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会在5月份预缴,不存在退还的问题。按月预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有可能会需要办理退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参考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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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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