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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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为推动企业财务制度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关于企业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法律规定有效衔接,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财政部草拟了《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12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财务通知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

  1.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见下方)

  2.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

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对企业出资形式、利润分配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

  (一)企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依次冲减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冲减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

  (二)使用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取得权属方或用途设定方的同意。

  (三)企业董事会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主要构成、弥补亏损的原因、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问题

  (一)企业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为设立或增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股东拟出资的股权、债权资产权益实现可能存在瑕疵的,企业应当取得专业法律意见。

  三、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的,其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如为结余,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如为赤字,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企业对上述问题已进行相关财务处理的,应调整至满足本通知要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2

起草说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对企业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为推动法律贯彻实施,实现企业财务制度与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我们对两部法律中需由企业财务制度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等3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座谈交流等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本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修改为“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即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并对弥补亏损的顺序作出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制定具体规则。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可以使企业甩掉亏损包袱,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盘活企业经营。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打破了资本和利润的界限,弥补亏损后进行利润分配,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如不对其范围、程序等规定进行细化,容易成为财务操纵的手段,甚至便利股东抽逃出资。为保障相关方权益,防范企业财务风险,本通知在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础上,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明确。

  ¨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

  随着企业组织结构、交易形式等创新发展,资本公积金的内容复杂多样,不仅包括股东投入产生的溢价部分,还包括企业并购重组等过程中对所有者权益的调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产价值调整或利得损失等。为避免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中虚拟的、尚未实现的或后续会发生重大调整的部分弥补亏损从而操纵利润分配、变相抽逃出资,将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限定为“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

  同时,为避免企业通过年中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调节利润,掩盖年度经营情况,明确“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将弥补亏损的时间节点置于每年度经营完成后,尽量使企业利润分配与年度经营状况相匹配;为避免企业通过超额冲减未分配利润变相向股东分配公积金甚至减少注册资本,造成抽逃出资,明确“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限”;为保证资本公积金持续稳定,明确“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余额不得为负”。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程序。

  考虑到前款已经对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且仅就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单一事项而言,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调整,不影响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尚未对债权人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未设置通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的要求。对于内部决策程序,与其它弥补亏损程序一致,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时细化规定了方案的必要内容。

  此外,为保护特殊股东权益,尊重企业自治,对于资本公积金中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具有限定用途的部分,另外规定了应当取得权属方或用途设定方同意的前置程序。

  二、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问题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修改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明确股东可以以债权出资,进一步丰富了出资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相较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方式,出资人享有支配权,无需依靠外界因素即可以实现控制,而债权的实现并非以出资人个人意志所决定,以债权特别是普通第三人的债权出资,面对较高的真实性风险、不确定性风险和价值不固定性风险,容易造成虚假出资,侵害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

  为防范企业出资风险,本通知在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基础上,明确“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为增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时明确“股东拟出资的股权、债权资产权益实现可能存在瑕疵的,企业应当取得专业法律意见”,要求企业在接受债权出资时充分考虑债权剩余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抵消事由或抵消权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估债权实现难度、期限、条件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保持专业性和谨慎性。

  三、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施行,规定合营企业应根据章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下合称“三项基金”)。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颁布,《合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五年过渡期满后,对于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三项基金余额处理,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财务规定。

  为保持财务安排与企业组织结构的一致性,在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基础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由提取三项基金转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同时,考虑到储备基金与企业发展基金性质上属于盈余公积金,且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必须提取,本质上属于法定盈余公积金,明确其余额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性质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存在不同,提取后作为用于提升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本质为企业负债,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等规定,明确继续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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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目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税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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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数字化改造,企业如何预缴税款?

10月31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了《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一文,介绍了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何填写申报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不仅包括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而且包括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那么,纳税人对专用设备的改造投入,若选择在预缴环节享受抵免优惠,应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抵免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34项明确,“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9.1行、第29.2行……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当年购置或投入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以及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预缴申报

  纳税人对专用设备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应注意预缴申报的细节。

  举例来说,甲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是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21年5月,甲公司购置了一批除尘、除噪音等大气污染防治和一体化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条件),该批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设备原价为1180万元,运输费用8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12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了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25年10月,甲公司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投入120万元对上述设备进行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其中,运输费用2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3万元。上述专用设备改造后,仍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规定条件,并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入了该批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

  甲公司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应在11月征期预缴申报10月企业所得税时,按照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34项规定填报。假设甲公司2025年10月末未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抵免政策前应纳所得税额为550万元,1月—10月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那么,甲公司在10月可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为(120-2-3)×10%=11.5(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时,应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5500000”;在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写“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15000”;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50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385000”(5500000-115000-5000000),即当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85000元。

  合规要求

  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需要厘清两个重要概念。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升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享受抵免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笔者提醒,享受抵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严格按照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设备类别、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等条件判断,改造前后是否符合专用设备目录规定要求,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避免违规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