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5]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3-21
文号:中税协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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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5]6号        2025-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各税务师事务所单位: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3月17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现就税务师行业学习贯彻《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的首部部门规章,是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推进涉税专业服务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诚实守信、依法执业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税务师行业要增强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认识和把握《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带头遵从落实,促进《管理办法》深入实施。

  二、准确领会把握《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管理办法》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并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规章。各级税务师协会要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自觉遵从落实,依法合规执业,切实以《管理办法》为保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不断强化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税务师行业党委、税务师协会要认真履行党的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主体责任,坚持党对税务师行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建引领行业发展,增强政治意识,扛牢政治责任,加强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听党话、跟党走,依法合规诚信执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推进党建与业务双融互促,不断增强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经济社会,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二)持续发挥税务师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税务师行业在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这进一步凸显了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税务师行业要带头遵规守纪、依法诚信执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良中介”的违规失信行为,净化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生态。不断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深耕主责主业,彰显专业价值,发挥行业优势,以高质量、高水平专业服务,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积极协同税收征管改革和税费新体系建设,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引领、示范、护航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落实落细涉税专业服务三方沟通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纳入税务机关管理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制度安排,对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保障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公正执业、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参与税收共治等具有重要意义。税务师协会要以《管理办法》为遵循,作为深化三方沟通机制的有力抓手,积极主动争取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指导,深化完善落实三方沟通机制的具体措施办法,加大沟通力度,扩展沟通渠道,充实沟通内容,充分发挥三方沟通机制作用。要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执业诉求,化解税费争议,助力税费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师执业权利保障,为涉税专业服务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对机构和个人从业主体的全过程管理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的管理要求,明确界定了涉税服务人员的内涵和范围,即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要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要求,系统梳理与委托人的代理代办关系,按照办税指南和执业规范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落实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制度,掌握新电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业务通道等管理要求,切实帮助纳税人做好纳税合规申报,不断提升纳税申报质量。

  (五)统筹落实“信用+风险”系列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要充分贯通运用作为重要上位法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有机衔接适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以及执业规范的修订变化。持续落实涉税专业服务“信用+风险”系列制度要求,在行政登记、实名制服务、业务信息报送、服务质量等各方面强化行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等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规定,依法依规提供一般涉税专业服务和特定涉税专业服务,并履行税务师对特定涉税专业服务执业签字制度;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在签定业务协议、确定业务范围、履行协议约定等环节按照《管理办法》及时更新“纳税申报代办”“其他税务事项代办”“税务合规计划”“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名称和相关事项。

  (六)进一步优化机构和人员信息报送工作

  《管理办法》在进一步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规定的基础上,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了信息报送的便利化服务措施。比如,税务机关将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根据税务代理代办类和税务咨询顾问、合规计划、鉴证审查类等涉税专业服务不同业务性质优化了协议报送时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要如实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并充分了解运用税务机关便利化措施,健全完善机构内控信息化系统,优化升级信息要素归集和报送方式,在满足信息报送要求的基础上,将更多时间和精力转移到提升业务质效上来。

  (七)强化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要求

  《管理办法》紧盯涉税专业服务重大风险领域,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扰乱税收秩序行为,以及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要始终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从业原则,特别要将廉洁从业作为基本要求,完善合规治理体系,防范利益输送行为,推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同时,要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力,理解掌握执业权益保护和执业责任豁免规定,明确法律责任边界划分,规范业务承接,强化业务记录管理。

  三、持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执业合规建设

  (一)不断提升行业法治合规水平

  在贯彻落实现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税务师协会要继续推动行业法治建设,积极与司法、财政、海关、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拓展合作,协力落实完善税务师法律法规政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因地制宜地推动行业区域法治建设,发挥特区和自贸港立法优势,扩大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基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各地税费保障条例制定修订工作,细化各地三方沟通机制,发挥税务师专家智库参政议政、辅助资政作用,多维度、多层次提出完善和支持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税费服务政策的建设性意见建议。

  (二)切实提高行业专业服务水平

  税务师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适应市场需求,转变发展理念,用好用足政策机制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拓展业务。深耕细作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咨询等基础业务,打造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核心服务,助力企业稳健经营。深入研究各项涉税业务的种类、特点和规律,深化专业税务顾问和鉴证审核等高附加值、一揽子综合服务,拓展财税法一体化服务,探索创新“AI+涉税专业服务”产品,构建更加高效的服务产品供应链,以更高的专业水准和更优质的专业服务把握发展主动权。

  (三)持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及时修订会员年检办法等相关制度,完善细化风险管理、分级评价、惩戒措施等规定,对扰乱正常税收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惩治,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各地税务师协会要及时完善自律管理制度,协助会员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完善行业诚信记录管理系统和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协力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合规诚信经营。

  四、有效组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抓好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压紧压实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责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大宣传贯彻和培训辅导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参加《管理办法》系统学习培训,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税务师行业关切,提升政策落实精准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规范和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督促调研和协作配合

  中税协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调研,各地税务师协会要主动和当地税务机关汇报,积极争取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强化与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各地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对贯彻落实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中税协反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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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