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人口发[2025]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5-06-16
文号:国卫人口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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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5]6号        2025-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工会: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现就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增加服务供给,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精准供给,加快构建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2025年,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新增普惠性托位66万个。2030年,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支持保障政策基本健全,公建托位数量明显增加,托育服务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家庭托育成本有效降低,基本满足群众普惠托育服务需求。

  二、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要求,切实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确保财力可承受、长期可持续。支持计生协会等承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可设置一定规模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设计、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消防安全培训等服务,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综合支持保障。

  三、发展社区托育服务

  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为婴幼儿提供家门口的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要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充托育服务设施。积极推行公建民办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的托育服务,打造托育服务连锁品牌。落实社区托育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对社区内家庭托育点的指导和监督。

  四、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基础上,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确保安全和质量,稳妥向下延伸招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2~3岁幼儿。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和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完善幼儿园托班支持政策,推进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推动用人单位办托

  支持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设施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普惠托育服务所需的有关支出,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六、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公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在托育服务产品研发、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丰富托育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民办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灵活性的特点,积极创新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方式,为托育行业发展增添新动能。引导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参加行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支持家庭科学育儿,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七、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

  推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等)面向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订单签约、婴幼儿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等服务,落实疾病防控责任。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服务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围绕科学育儿、生长发育和婴幼儿常见病防治等主题,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八、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结合实际,统筹运用多渠道资金,支持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设施,按需配置托位。积极采取场地费用减免等措施,降低托育服务机构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托育服务机构投保托育服务机构责任险、企业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加强婴幼儿托育学科专业建设。及时掌握托育机构技能岗位缺工数量、用工需求、技能提升需求,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培训,建设托育实训基地,提升托育从业人员实操能力。支持各级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九、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支持措施,及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指导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完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地方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监管,落实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对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切实筑牢安全健康底线。加强托育服务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发展的浓厚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25年6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开发布后,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千人口托位数列为20个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提出“到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建立。但同时,托育服务供给的数量、质量、价格与群众的需求和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努力为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托育服务。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二、《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发展“1+N”的托育服务体系,即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托育服务体系。“1”是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托育服务发展。“N”是指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二是主要任务。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以地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网络。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推动用人单位办托,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开展订单签约、婴幼儿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等服务。三是组织保障。要求强化支持保障措施,统筹运用多渠道资金,支持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设施,按需配置托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三、《意见》提出“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请问下一阶段工作将有哪些部署安排?

  答: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是“1+N”托育服务体系的枢纽,既设置一定数量的示范性托位,又集成托育人员实训、家庭育儿指导、托育服务示范、行业服务监管等功能,为区域内托育服务发展提供支撑保障。目前中央预算内资金已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347个,为各地加快构建“1+N”托育服务体系、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增加普惠托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职能,与相关部门一起,从“硬投资”和“软建设”两方面着手,持续加力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在“硬投资”方面,将加快落实《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的要求,继续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渠道,加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度,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在“软建设”方面,将着力用好管好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与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等托育服务网络的有效联动,形成“1+N”的乘数效应,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推动各地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辐射赋能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强化优质服务的示范引领,发挥好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对家庭的养育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支持功能,带动区域内托育服务整体提质增效。

  四、《意见》提出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具体有什么样的要求?如何进行规范化管理?

  答: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是学前教育服务国家人口战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家庭育儿负担的重要举措。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几方面要求:一是开设托班的地区要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需求,优先解决好3—6岁幼儿入园问题,杜绝一边存在“大班额”、一边办托班的情况。二是科学开展针对托班幼儿的托育服务。幼儿园托班应招收2—3岁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幼儿。和3—6岁学前儿童相比,托班幼儿在年龄特征、身心发展特点、养育和教育方法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要避免将3—6岁幼儿教育的方式直接用于托班孩子。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托班的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保健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三是有申办意愿的幼儿园要解决好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保障,确保安全和质量。2—3岁幼儿自理能力更弱,需要更细心的呵护和更高的安全保障。相应的环境设施、师资配备等,要符合低龄幼儿的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避免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带来安全和质量问题。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应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备案。

  五、围绕推动我国托育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加强托育服务市场监管。一方面,加强价格监管。2024年部署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加强民生领域价格收费监管,立案查处民办托育机构价格违法案件36件,罚款5.86万元,没收1.75万元,责令和引导退费42.25万元。另一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2025年公布施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托育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持续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的监督检查。继续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压实托育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管理,及时监督整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严查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会组织如何更好发挥作用,推动和支持用人单位办托?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及时回应职工需求,积极推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工作。源头参与上,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相关政策,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积极反映职工诉求;支持保障上,连续三年累计下拨2250万元补助300家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鼓励各级工会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队伍建设上,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开展全国托育职业技能竞赛;宣传引导上,连续召开全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推进会,邀请中央媒体实地调研采访,开展先进经验展播宣传等。

  下一步,全国总工会将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沟通联系,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联合推进用人单位办托。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整合各方资源,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建,有条件单位灵活建。推动普惠托育纳入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体系,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适当补充。

  七、如何推进《意见》落实落地?

  答:《意见》的出台,是托育事业发展的大事,是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成果。各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落实好《意见》要求,推动发展“1+N”托育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地方属地责任,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支持措施,及时解决困难问题。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统筹运用多渠道资金,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监管,落实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守住安全健康底线。

  二是加强人才培养。配合推进托育服务立法,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模式,建设托育实训基地,提升托育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三是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办托,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发挥带头作用,结合实际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广泛宣传托育服务政策、典型经验,提升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营造良好氛围,共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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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