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注协[2021]223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附件)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注协。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1月24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目录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十三五”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二、“十四五”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十四五”行业发展的具体任务


  (一)夯实诚信建设,筑牢发展之基


  (二)培育人才队伍,增强专业能力


  (三)健全内部治理,强化品牌建设


  (四)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业务规模


  (五)强化自律管理,提升审计质量


  (六)加快数字转型,提升服务能级


  (七)对标国际一流,赋能湾区发展


  (八)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专业形象


  (九)强化协会治理,监督服务并举


  (十)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政治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统筹协调


  (三)确保责任落实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领“十四五”期间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结合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十三五”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加强行业服务和管理,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业务建设,行业发展呈现新面貌。五年来,全省行业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升,行业管理不断规范高效,行业专业价值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党团建设和统战工作持续深化,行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引领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经济双循环、防范重大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有会计师事务所1016家(含分所104家),其中年业务收入超亿元的达20家。全省有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10746人,非执业会员21736人,共服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客户40多万户,服务种类18类579项,其中服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近千家。2020年全省行业业务收入达115亿元,五年平均增长13%,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同行前列,为“十四五”时期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虽然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进步,但也要看到行业仍面临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特别是审计质量与公众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五方面的“不相适应”:事务所规模质量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行业人才结构与业务多元化发展形势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行业执业环境与行业高质量发展愿望不相适应、事务所和协会治理与行业职业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蔓延加剧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竞争日益激烈,全球产业链加速调整,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加快重构,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从国内来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正在加快推进,国家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等,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增信服务拓展,大力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注册制的推行和新《证券法》的实施,对行业服务能力、审计质量与监管又提出新的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新的重大发展机遇。从省内来看,广东物质基础雄厚,产业体系完备,市场空间广阔,社会大局稳定,市场主体总量、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等指标持续稳居全国第一,到2020年,广东已迈入全球创新型地区行列。广东举全省之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力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效应”充分释放,特别是横琴粤澳、前海深港“两个合作区”建设蓝图的擘画,必将为行业创造更加广阔的服务新需求。


  综上可见,“十四五”时期,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挑战和机遇并存,向前发展的机遇更大。全省行业必须紧跟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发展战略,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和现代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实现行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五”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保障,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满足社会公众对行业期望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依托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全面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着力打造成为全省现代服务业标杆,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贡献行业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行业治理各方面、贯穿于行业发展全过程,实现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坚持主题主线。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增进行业专业价值的社会认同,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坚持质量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将质量管理意识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转变发展方式,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实现行业更高、更快、更可持续发展。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服务广东“双驱”和两个合作区建设,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加强与港澳及国际同行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更好满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前瞻性研究、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坚持全省行业工作“一盘棋”,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全省行业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三)发展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跨越,成为高端现代服务业广东标杆,注册会计师行业地位和职业尊荣感提升。行业诚信水平、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提升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更加凸显;行业发展能级、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职业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基本实现数字化转型;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治理水平显著提升,行业专业价值更加彰显;行业公信力、价值与地位、国际话语权以及影响力显著提升。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综合考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优势和资源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到2025年,实现行业服务专业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诚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国家和广东发展大局的能力不断增强。力争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行业规模质量再上新台阶。推动行业发展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我省“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发展对专业服务的需求,着力推进行业区域布局合理、业务结构多元、优化人才队伍和提升国际业务,统筹协调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力争到2025年,行业业务收入稳定增长,总收入达180亿元,年均增长11%左右;年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大型事务所达35家。打造10家左右实现一体化管理、信誉良好的品牌事务所;培养一批做优做特、做专做精中小事务所。


  ——行业专业化水平得到新提升。通过加大人才培养,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等,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行业,着力打造一支较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能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和道德操守明显提升,注册会计师作为我省高端专业服务人才的地位得到确认和巩固。到2025年,力争新增培养全国、全省高端人才100人以上。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进展。以协同办公、公共信息服务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导向,完成地方注协秘书处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推动事务所施行集中函证和数字函证,建设审计作业系统、内部管理系统以及数字化效率工具,广泛应用数字化技术,形成以大数据为核心、新技术为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为保障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格局,构建事务所专业服务数字化,行业信息交流互联化、移动化、智能化,为行业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可靠基础。力争培养10家左右数字化转型示范所。


  ——行业国际化发展取得新成效。行业国际化人才培养成效明显,事务所国际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大,建立大湾区事务所联盟网络综合平台,提升服务“一带一路”跨国业务能力,拓展广东资本“走出去”国际业务范围,国际业务收入的份额进一步提升,行业国际化服务能力与广东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相适应。培养熟悉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国家财税政策,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化人才300名。


  ——行业党建质量取得新突破。行业党的组织体系健全,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行业“两个覆盖”更加有效,行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行业党建基础保障更加有力,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三、“十四五”行业发展的具体任务


  (一)夯实诚信建设,筑牢发展之基


  1.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全行业深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15条”落地落实,持续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践诺制度,规范会员在执业和接受服务管理过程中的诚信守信行为。建设会员诚信档案查询系统,加大对会员奖惩信息、执业信息等的披露力度,强化行业诚信约束。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行业从业人员的必修课程,利用继续教育相关应用实现职业道德教育全覆盖。建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台账制度,推动事务所将从业人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及遵循职业道德要求情况作为年度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


  3.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宣传引导,营造行业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定期开展诚信宣誓和警示教育活动,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和推广诚信自律公约制度,扩大自律公约签署覆盖面,督促和约束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积极承诺践诺和履行诚信自律义务。


  (二)培育人才队伍,增强专业能力


  1.打造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持续加强高端人才培养数量,着力培养一批“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的行业高端人才,推动注册会计师和专业职称衔接挂钩,鼓励更多注册会计师取得国际资格。推动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纳入广东省政府及地方政府高端人才培养体系,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和经费支持。发挥高端人才引领作用,建立高端人才反哺我省行业的制度机制。


  2.深化职业继续教育。以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职业道德为重点,优化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养机制,完善分类分级分模块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模式,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适应新发展阶段我省行业继续教育平台系统,加大远程培训与移动端学习力度。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设置专门培训机构,配备专门培训人员。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非执业会员培训。


  3.加强后备人才培养。用“全生命周期”理论指导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推动行业与省内高校会计学院、财经学院的合作互动,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完善行业人才定向培养常态机制。结合行业实践经验,从职业素养、专业技能、数字化转型等多方面,与高校共商注册会计师方向相关专业的课程设计;组织行业高端人才走进高校课堂,通过“双师”教育与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培养行业急需人才。搭建高校招聘平台,吸引高校毕业生在事务所就业。


  (三)健全内部治理,强化品牌建设


  1.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推动事务所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合伙文化建设,建立合伙人(股东)道德规范,制定合伙人(股东)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适合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伙人(股东)治理机制。提升合伙人(股东)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有担当、高素质、精专业的核心团队。推动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持续提升一体化水平,实现财务、人员、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系统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引导事务所和从业人员树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发展理念,促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从业人员发扬“工匠精神”,确立诚信执业底线思维,塑造职业精神,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


  2.健全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晋升机制。引导事务所优化内部质量管理环境,建立崇尚质量、尊重专业的内部文化。基于近年重大审计案例经验教训,推动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实质性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强化事务所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行业整体风险警示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鼓励事务所发布透明度报告,提高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度。及时发布风险提示,组织事务所研讨、座谈,邀请监管部门开展案例教育,提高事务所的风险防范意识,积累抵御风险的能力。探索新《证券法》等法规对行业发展的深远影响,推动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推动建立审计责任仲裁机制。


  3.持续打造事务所品牌。改革完善全省行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推动评价成果应用,不断提升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将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经营战略、文化建设、人才建设、业务发展相结合。通过标杆典型引领、学习国内先进等做法,帮助事务所科学建设品牌;通过开展行业公益服务品牌活动、品牌建设专项培训和交流活动等积极推广行业品牌,持续提高我省事务所在全国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


  (四)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业务规模


  1.引导事务所差异化发展。鼓励大型事务所抓住注册制试点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机遇,继续在资本市场发力,并深入服务金融业、大型国有企业和“大智移云”新基建领域等高端服务市场,推动业务领域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从国内服务向国际服务拓展,从价值链低端到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小事务所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通过开展专项培训和组织行业内交流,提升在各类专项审计、司法鉴定、破产清算、税务稽查、公司秘书、村社会计、碳中和背景下碳审计等专项领域的专项服务能力,做精做专。研究扶持粤东西北事务所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区域发展不平衡短板,建立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


  2.拓宽事务所服务新领域。立足国家和我省“双区”、两个合作区建设、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与政府、企业等搭建多方合作平台,组织行业服务进园进区,拓展行业新业务、服务新领域,实现行业专业服务供需对接。提升事务所服务我省财政、金融、税务及审计等不断深化改革的能力,承接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助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和防控风险。进一步推动政府加大购买会计专业服务力度,将绩效评价、政府会计等纳入事务所服务领域。


  3.积极拓展数字经营业务。鼓励事务所加大研发力度,发挥行业在数据处理上的传统优势和专业潜力,重视数据要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开发数字应用工具,在企业管理流程再造、财税领域数字化变革、财税风险预警、政府数据采集等新业务领域开拓高端咨询业务。


  (五)强化自律管理,提升审计质量


  1.加大力度规范审计秩序。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不断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深化监管协同机制,联合广东证监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等部门开展信息共享、联合监管、能力提升等方面合作,全面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的执业引导和管理。持续深入开展挂名执业、超胜任能力执业等整治工作,加大惩处力度并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治理行业乱象。制订完善自律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行业惩戒等制度办法,强化检查及处理力度,落实从严监管要求。


  2.强化行业自律日常管理。健全事务所执业情况监测机制,运用报备系统加强对超胜任能力执业、低价竞争等异常执业行为的预警提示,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警示劝诫。探索建立审计项目监管指标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实现对高风险审计项目的识别预警,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职检查队伍,实现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协同。


  3.突出专业帮扶。优化专业指导委员会设置和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加强专业指导。针对准则守则执行及事务所开展新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布工作指引或风险提示。建设行业综合交流服务平台,开设专家咨询渠道,建立审计知识库,强化专业交流和指导。建立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监管第一课”及新晋合伙人集训机制,强化执业引导辅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回头看及专家帮扶,坚持教育帮扶与行业惩戒相结合。


  4.优化执业环境。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反映行业呼声,争取有利发展环境。强化与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事务所选聘机制研究,推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事务所选聘机制。建立低价投标监测机制,畅通压价竞争投诉举报渠道,对不正当低价竞争事务所严肃追责并公告。实施职业责任保险行业集中投保,提升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


  (六)加快数字转型,提升服务能级


  1.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大型事务所从项目管理、客户管理、质量控制、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继续教育、通讯服务、行政办公和知识共享等多维度,持续建设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协同即时办公、远程办公、移动办公,提升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中小型事务所基于成本效益原则,选购市场上成熟的行业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或基于钉钉、企业微信等云平台构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助力中小型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2.推进事务所审计作业数字化转型。引导省内大型事务所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打造智能审计作业平台、集中数据平台及共享平台,实现远程审计、大数据审计和智能审计。组织对市场上成熟产品进行评审和推荐,实现二次开发,引导中小型事务所选购智能作业辅助系统,或向市场租赁具有智能审计作业功能的公共云平台,以适应企业信息化发展、新兴商业模式及质量和效率管理的要求。


  3.协调机构数据共享。引导事务所与平台公司、大数据公司、软件供应商、开发商合作,探索在数据治理、云计算、数据挖掘、软件系统开发、信息技术工具共享等领域的合作模式,全面提升事务所的信息化水平和数字化转型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政务资源共享制度措施,协调共享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


  4.提升协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省市协会协同办公、移动办公,搭建全省行业综合服务交流平台,完善行业“互联网+”模式,建立注册、监管、服务、培训、诚信档案、党建、业务报备、收费监控等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打造有温度的行业服务管理生态圈。


  (七)对标国际一流,赋能湾区发展


  1.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发挥广东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事务所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吸收国际知名事务所在审计理念、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推进事务所国际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本土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成为国际成员所或联系所,提升事务所的品牌国际化水平和行业影响力。推广事务所国际化业务开拓和服务经验,增加对事务所国际化业务的研究与技术的援助。


  2.搭建三地协同新机制。拓展粤港澳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协议,搭建多方交流平台,深化务实合作,推动粤港澳事务所在人才、技术、业务、资源等交流合作,促进湾区三地行业融合发展,服务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探索建立湾区事务所咨询服务平台,提供事务所在湾区执业政策查询、信息咨询等便利。深化与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在市场准入条件、执业资质认可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推动三地规则对接和资格互认。


  3.打造湾区人才新高地。围绕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把握大湾区战略定位、发展方向,按照“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的人才标准,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注册会计师能力框架,着力培养满足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探讨推动设立以培养行业国际化和数字化人才为主的大湾区会计学院,加强粤港澳三地青年注册会计师交流,吸引更多青年注册会计师到两个合作区事务所就业任职。


  4.挖掘湾区服务新动能。支持、鼓励内地和港澳在横琴粤澳和前海深港两个合作区建设联合经营,融合优势资源共同服务湾区客户。收集发布湾区投融资政策,组织资深事务所专业人士为湾区企业进行深入解读,拓展湾区客户资源,创新服务供给。支持事务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对接湾区各企业,宣传企业对外投融资相关政策,普及“一带一路”国家财税制度,为湾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拓展“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境外市场业务。


  (八)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专业形象


  1.加强宣传组织统筹。组建省协会、市协会、事务所三级宣传网络,建立通讯员机制,健全全省行业宣传工作组织架构。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细化宣传专题,充分发挥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主流财经媒体、主管部门官网等宣传阵地作用,多形式、多工具、多渠道开展行业正面宣传,构建多层次、立体式宣传模式,提高宣传效果。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协调,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争取社会各方面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培育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舆情监控,及时发声作出回应。


  2.加大行业宣传力度。聚焦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行业工作重点热点,加大对行业专业优势、执业特征、职能作用、社会贡献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对行业的正确认知,展显广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崇高职业精神,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结合专项工作或重大活动的开展,加强对行业诚信建设、先进事迹、公益活动等的宣传,提高会员的归属感,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探索公布年度行业有影响力大事,适时推出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扩大行业社会影响。


  3.拓宽参政议政渠道。联动统战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新联谊阶层组织,推荐行业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政协候选人,推荐专业人才参与各类智库和入选专家库等,代表行业发声,献计献策。搭建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平台,为行业各类委员提交优质议案提供素材。推荐行业专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提案与建议征集,及时向上传递行业声音。鼓励与推荐行业专家接受各类新闻媒体采访,对热点问题进行专业解读与及时回应。


  (九)强化协会治理,监督服务并举


  1.持续推进行业“放管服”。优化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职责分工,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的线上线下会员服务,实现精准服务,靶向管理。深化行业工作“一盘棋”机制,强化省市协会工作协同,不断跟进并研究解决行业各种新情况与新问题,提升行业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2.规范职能机构的职责。规范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秘书处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机构的作用和影响力。明确常务理事和秘书处工作目标,建立年度述职制度和年度考评制度,完善进入和退出调整机制。健全协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管理和决策的工作机制,强化党领导下的行业工作协同。


  3.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结合形势任务适时调整专业委员会设置,增设战略发展、数字化等委员会,重塑人才发展、申诉与维权等委员会职能,完善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建立秘书处各部门对应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对协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协会工作的决策水平和运行效率。发挥专业委员会专家优势,组成若干由注册会计师、学术机构、企业组织和监管部门代表参与的工作小组,评估各细分领域的重要议题和前沿课题。鼓励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前瞻性的调研,定期发布年度报告,评价、规范,引导行业发展。


  4.提升各级注协服务和管理能力。坚持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宗旨,健全各级注协工作运行规则和制度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注重前沿理论、实务热点、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建立完善行业课题激励机制,提高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能力。严格依法依规依章履职,加强对行业建设重点领域的投入,拓展行业服务的新领域,提高治理效能,提升会员服务的获得感。


  (十)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政治保障


  1.压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发挥省市财政部门领导的体制优势,推动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党建责任体系和责任落实机制,加快理顺行业党建体制和组织体系。推进落实行业党内监督制度,探索行业监督执纪工作与行业监督管理有机衔接。建立完善行业党建监督考核制度,探索行业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完善行业统战工作相关制度机制,探索建设具有我省行业特点的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2.构建行业党建支撑体系。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组织行业全体从业人员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行业党校,完善党校制度和运作机制,并依托党校载体,搭建与红色学院、高校合作办学的线下平台,建设行业党员教育培训线上平台,健全完善“省级示范+市级覆盖”的培训体系。构建行业党建信息化管理系统,着力提升基层党建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党建管理效能。


  3.夯实事务所党组织基础。拓展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四个同步”工作的通知》和省委两新工委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要求,推进事务所党组织“应建尽建”“应联尽联”“应纳尽纳”,抓好“两个覆盖”工作落实。持续推动事务所落实“党建入章”“一肩挑”“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工作,强化事务所党的全面领导。结合信息化手段落实事务所党建工作手册,推进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培育党建示范点,打造标杆党组织。


  4.推进业务与党建双向融合。坚持党建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统筹省市协会服务管理职能,持续推进行业党建与协会管理相结合。探索“党支部+企业”“党小组+项目”“党员+执业团队”等载体,将党建工作深度融入执业过程,强化党建工作与机构执业相融合,提高党建工作生命力。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党建引领全省行业在服务省委“1+1+9”工作部署,助力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构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建功立业,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全省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各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性,形成全省行业“一盘棋”、步调一致落实规划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


  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筹谋划,充分发挥理事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作用,做好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实施的衔接和统一,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配合,推动行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激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广大从最大合力。


  (三)确保责任落实


  细化规划任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业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以规划目标为引领,凝聚行业发展的,加强工作督促,适时组织开展行业规划落实情况评估,确保行业规划落到实处,行业发展改革政策措施执行到位,持续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新征程国家和广东经济高质量贡献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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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粤注协[2021]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破管协字[2021]第4号 北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协会会员:


  为指导全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行为,提高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作用,经北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1年11月24号


  附: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全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行为,提高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注册地在北海市(含合浦县)机构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管理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机构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亦须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债权申报通知


  第三条 【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其他劳动债权不必由职工申报,管理人可通知社保、医保机构申报或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通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工作,管理人应予以协助。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其中,债权申报期限应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五条 【按时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上述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三章 债权申报文件


  第六条 【书面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管理人对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电子信息等非书面形式申报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


  第七条 【申报文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如受托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2.申报债权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债权发生的时间、到期日;4.债权发生的原因;5.有无财产担保;6.是否为连带债权;7.有无连带债务人;8.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9.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


  (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应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2.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3.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四)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材料(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及他项权证等);


  (五)《申报债权人信息表》[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收款银行、账号、户名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权限等事项)。


  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申报债权人信息表等示范文本,以便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的统一。


  第八条 【接受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1.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


  (五)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


  (六)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


  (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签字或盖章;


  (八)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


  (九)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管理人在受理债权申报时应当明确告知申报人,如虚假申报债权,应承担虚假申报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


  (十一)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地址确定书及分配款收款账号等信息,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顺利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注意事项制作《债权申报须知》[见附件九]一并提供给债权人。


  第九条 【制作申报登记表】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应当记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报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三)申报时间;


  (四)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数额、孳息债权数额);


  (五)申报债权的类别及有无优先权;


  (六)申报债权发生的原因(因票据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因担保而产生的债权、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等);


  (七)担保情况;


  (八)涉诉情况(诉讼或仲裁、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名称、编号等);


  (九)其他。


  第十条 【分类登记】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登记分类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收款债权等。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等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章 债权审查


  第一节 审查原则


  第十一条 【审查原则】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实质审查】管理人应当根据下列原则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


  (二)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或者虽然证据不足,但债务人财务记录有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证据、财务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确认债权。


  其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1.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不知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事实,或虽然知道该事实,但为债务人的利益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法律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


  13.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5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类似惩罚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执行的滞纳金和没收财产等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7.已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债权;


  8.超出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债权;


  9.因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申报的违约金债权和适用定金罚则的债权;


  10.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11.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


  12.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管理人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第二节 债权审查方法


  第十四条 【审查方法】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债权审核之前,管理人可以预先制定《债权审核原则》,该《债权审核原则》应当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及立法精神的汇编;


  (二)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


  (三)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


  (四)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


  (五)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


  (六)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


  (七)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八)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


  (九)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十)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十一)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十二)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第三节 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主体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申报主体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证明债权申报主体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时间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时间的审查,主要审查债权是否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和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报。


  第十七条 【事实审查】管理人对债权发生事实的审查,应当对债权发生的时间、经过,作全面的实质审查,即对证明债权事实发生和存在的各种证据的审查:


  (一)对证明债权发生的合同、协议等审查,主要对合同、协议等是否成立、是否生效进行实质审查,如有需要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二)对债权转让文件的审查,主要审查债权转让文件是否能证明债权已合法的转移,债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转让协议、确认函、转让明细清单及通知债务人的证据等。


  (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提出上诉或者申诉,债权人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等,必要时应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核实。


  (四)对债务人单方出具的欠款凭证、收款收据、债务确认函、转账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审查,应审查这些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能够单独或与其他证据结合并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


  第十八条 【数额审查】管理人对申报债权数额的审查包括:


  (一)债权人对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1.债权人依据合同、协议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债权文书计算债权金额的,要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算依据进行审查。


  2.债权人没有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算依据计算债权金额的,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3.约定的债权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进行纠正并重新计算。


  4.申报债权包含利息的,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减免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申报人计算利息应以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利率计算,除非该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利率约定不明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5.申报的债权利息中包含逾期贷款利息的,该利息超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不确认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债权利息中包含罚息或复利的均不予确认;申报的债权包含违约金、定金的,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资金被债务人占用的,其利息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超出部分不确认为破产债权;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受到实际损失而申报债权的,如无生效判决确认该损失,管理人不予确认;申报的债权包含债务人未支付的应付滞纳金部分不予确认。


  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已明确的债权具体金额部分,可予确认,但依据该文书计算的复利、滞纳金等不予认可。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仅列明债权的计算方法的,依照文书计息至还款期限届满,但其逾期利息的计算,超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不予确认,复利、滞纳金等不予确认。


  如债权人计算了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查债权人对特殊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如该债权是附利息的,只需合并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应当记入破产债权。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2.附生效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未到期的破产债权计算债权金额;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普通破产债权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


  3.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债权金额,应当仅限于解除合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的、现实的、可计算的损失。如有争议应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


  4.对于债务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只确认本金,利息不予确认。对于债务人向自然人借款而形成的债权,本金予以确认,利息从其约定,但利率超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该部分利息不予确认。


  5.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予以确认。


  6.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列为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列为破产债权。


  第四节 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担保债权】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申报主体的资格、申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担保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财产担保登记,必要时应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


  (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若有,管理人应依法行使撤销权。


  (四)担保财产的价值。


  (五)担保权的受偿范围。


  (六)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七)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十条 【税款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所欠税款应依法确认并列为税收债权,但其中包含的罚款、罚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


  (二)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依法确认并列为普通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但管理人也应当对税务机关的申报进行登记。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凭税务机关自己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等依法确认。


  第二十一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对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债权所附条件和期限。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附开始期限的债权,不论其所附期限是否到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视为已经到期,都属于破产债权。


  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附期限未到来,该债权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对债权人申报的正在诉讼、仲裁尚未裁决的债权,管理人不需对该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但需对其进行申报登记,待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依据裁决结果认定其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金额。


  对于上述债权,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给予其临时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合同债权】因债权人继续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合同依法成立;


  (二)受托人不知债务人破产之事实,或虽然知道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不得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三)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四)债权金额仅限于继续处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票据债权】因票据付款或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票据的出票人为债务人;


  (二)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


  (三)债权的金额为付款人的付款或者承兑金额。


  第二十五条 【连带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四)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六条 【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一)若通过执行程序偿还,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并还原则”,即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通过非执行程序偿还,则应适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即先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不应计息的债权】诉讼、仲裁裁决确定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不应该计入债权本金计息。


  第二十八条 【汇率折算】申报的债权以外币为结算货币的,汇率折算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


  第五节 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债权审查三阶段】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


  第三十条 【初步审查】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初步审核函》[见附件五]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初步审核函》,并将《债权初步审核函》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初步审核函》应当记载:


  (一)申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


  (二)审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意见、管理人查明的基本事实、管理人对该债权的审查结果、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同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如对《债权初步审核函》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查复核】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复审通知书》[见附件六]


  若债权人对《债权初步审核函》存有异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之后,及时进行复核,并以《债权复审通知书》形式予以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根据复核情况作出维持原审查结论或作相应调整的复审结论。通知书应理由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并告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审查确认】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


  (一)管理人根据《债权初步审核函》、《债权复审通知书》的记载,及债权人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


  (二)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以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若破产债权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税收款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


  第五章 债权确认流程


  第三十三条 【债权确认两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


  第三十四条 【非诉程序】债权确认非诉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


  第三十五条 【诉讼程序】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第三十六条 【债权异议】债权异议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的《债权异议申请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


  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


  第三十七条 【临时表决权】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债权确认法律后果】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


  (二)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三)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效力】


  本指引作为北海市破产管理人作为接受债权申报、债权审查时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解释】


  本指引标准由北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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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北破管协字[2021]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经信发[2021]94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结合疫情常态化持续出台中小企业惠企政策的工作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做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期间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聚焦中小企业关切,着力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要求,开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相关工作,做好政策精准触达,优化办税系统,推动实现免申即享,确保政策直达快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第11号、第12号公告要求,继续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将对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或预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要求,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落实财关税〔2021〕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8号公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91号)规定清单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公告要求,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降低企业支付成本。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辖内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辖内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辖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辖内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对辖内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辖内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独角兽、专精特新等高成长中小企业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用好支小再贷款,每年安排30亿元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京创融”,并给予不超过贷款额2%的贴息支持。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降费扩规。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扩大普惠金融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产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范围,试点推广“贴现通”业务。引导银行业加大首贷服务力度,至2023年末,力争累计拓展小微企业首贷户14万户以上,累计发放小微企业首贷金额1500亿元以上。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和政府采购合同确权融资业务增量扩面,研究出台促进办法。辖内商业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2021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30%),无还本续贷率保持在25%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升。


  本文所称小微企业首贷户,即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企业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客户,判定标准为该客户首次贷款发放前,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征信记录。


  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受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积极推进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中小企业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扩大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规模,支持银行以认股权贷款等形式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试点开展认股权登记、转让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北京金控集团)


  5.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统筹用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对集成电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和前沿领域中小企业加大股权投资供给。支持政府性引导基金通过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进行份额交易和份额质押。支持私募股权二级交易平台建设,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带动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科创类中小企业,主动承接科创类股权转让。(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6.分担文旅企业履约风险。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研究制定保证金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旅行及演艺活动取消险等产品,推动实现旅行社持保单向银行申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银保监局)


  7.加强金融数据共享。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及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征信评价为导向、企业授权为支撑的涉企信息整合共享机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白名单”。丰富金融公共数据专区数据资源,链接更多金融机构,开放高价值政务数据在金融场景的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以信获贷、以贷促信”,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资中心,北京金控集团)


  三、积极保障企业权益


  8.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和中小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鼓励国有企业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不得设置阻碍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隐形门槛。未经承包单位同意,大型企业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要求,通过12345便企服务热线、“京通”APP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接受投诉并办理,继续推进我市民营企业清欠台账中存在分歧和进入司法程序账款清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9.强化市场价格执法。依托12345和12315平台加快办理原材料价格投诉举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罚,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传导惠企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10.畅通诉求反馈通道。进一步完善12345便企服务热线“接诉即办”的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建立服务重点企业快速通道。在“京通”APP中开设中小企业服务意见建议征集平台,及时总结反映集中的诉求,提出改进举措。按照“无事不扰,有事必到”的原则,开展日常性走访服务,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交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精准做好企业服务


  11.推进企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聚焦开办注册、获得信贷、不动产登记转移、优惠政策获得、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上市合规信息查询、破产查询和注销、跨境贸易、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水电气网协同报装等典型场景,依托“京通”“首都之窗”等市级办事平台,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实现涉企事项和政策的“一站式汇聚、一体化申办”。对资金、资质等关注度高的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快速兑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


  12.积极匹配人才需求。联合市属高校和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业线上线下招聘专场,每年不少于50场。拓宽“市级就业中心+高校校园”服务渠道,投放中小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岗位就业信息。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举办线上线下公共培训活动不少于200场,培训覆盖不低于36万人次。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3.精准服务赋能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优质服务商,遴选一批“优质低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发放中小企业服务券给予支持。对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利用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发放首都科技创新券给予支持。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需求清单,推出一批基于云服务的数字化工具,发布一批部署简单、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全面上云用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空间载体、“专精特新”制造业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在“京通”“北京通企服版”搭建“走出去”专区,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加快推进开放一批应用场景,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活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更多“高含金量”场景条件。加大对企业“小升规”的培育支持,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鼓励更多财政资金采用免申即享、事前和事中补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促进“专精特新”重点企业梯度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完善不同梯队企业识别标准,扩充在库企业数量。推进辖内商业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和北交所北京基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等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在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上市挂牌等阶段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开拓,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供应链、产业链,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


  15.支持企业上市。完善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扩大上市企业培育库,提供各类上市辅导服务。对处于上市材料审核阶段的中小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优先办理募投项目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开具合规证明。对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帮助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股票质押、并购融资、定向增发等金融服务,对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支持各类服务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6.加强考核评估。建立企业服务综合评价体系,按月开展“服务包”和12345企业服务热线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对各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引导鼓励各区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制定针对性措施,创造性开展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促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企业。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并在首都之窗和“京通”APP政策一体化平台发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推进政策易知易得,政策落实情况每月报送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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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京经信发[202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三亚市金融发展局关于公开征集《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2022-2024)》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了推动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发展金融业,积极引导补齐金融行业发展短板,大力鼓励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相关市场主体、业务类型发展实际,主动创造条件承接《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等金融政策,切实发挥政府扶持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成效,我局拟结合三亚实际,研究制定2022-2024年期间的金融业扶持措施。现就《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2022-2024)》(公开征集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至12月23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anyajrfzj@163.com,并在标题处标注“2022-2024年金融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三亚市河东路229号海康商务6楼;收件人:三亚市金融发展局金融发展协调科,电话0898-88685012;邮政编码:572000,请在信函封面注明“2022-2024年金融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附件: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2022-2024)(公开征集意见稿)


三亚市金融发展局


2021年11月23日


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2022-2024)(公开征集意见稿)


  为了推动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发展金融业,积极引导补齐金融行业发展短板,大力鼓励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主动创造条件承接《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等金融政策,切实发挥政府扶持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成效,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导金融组织体系日益丰富


  第一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的各类集团型法人金融机构,按企业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法人金融机构依规设立的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的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自营业务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按企业实缴资本给予1.5%一次性奖励,且最低起点为100万元。


  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依规在三亚成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按实收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金融机构在三亚设立(含迁入、升格)且纳税的金融机构市级分行、省一级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新设(含迁入、升格)在三亚纳税的金融机构市一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条 对金融机构总部直接或间接持股且拥有实际控制权而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不低于1亿元、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后,持续运营且首次连续两年主营业业务收入(可含迁入前一个会计年度)不低于3000万元,并经行业认定的金融科技新锐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入选权威第三方机构(毕马威、IDC或其他权威机构)全球或全国金融科技企业领先排名、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已落户三亚并持续运营的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入选上述权威排名,给予补足2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具有行业优势和实力的机构参与建设并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市,且在落地后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不低于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对在三亚新设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不低于3亿元、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7亿元、不低于1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第五条 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新设或迁入三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及其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按以下不同情形予以管理机构管理投资奖励。


  (一)符合以上条件并实现对三亚区域外进行股权实际投资的,对托管的管理机构按不超过当年管理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在项目投资完成退出阶段,对管理机构按不超过项目相应的实际到位投资额(剔除省、市政府代表出资额,下同)的1%给予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5000万元(含)且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符合以上条件并实现对三亚区域内实际投资的,对托管的管理机构按不超过当年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在项目投资完成时和完成退出阶段,分别对管理机构按不超过项目相应的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三)符合以上条件并实现对三亚区域内实际投资且符合绿色产业和属于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对托管的管理机构按不超过当年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在项目投资完成时和完成退出阶段,分别对管理机构按不超过项目相应的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四)对引导第(一)情形投资项目迁入三亚的管理机构,视同投资三亚区域内,可适用第(二)、(三)条情形。已设立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受托管理的基金企业,经增资后累计标准达到以上条件的,可相应适用第(一)至(三)情形。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享受上述政策支持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对三亚地方贡献。对三亚地方经济贡献超出投资管理奖励的的管理机构(含其托管理的基金企业),按指导性用途给予特别贡献奖励,指导性用途主要是本地再投资、属地员工教育、租赁办公用房、金融会议和论坛等。


  本条特定条件是:(一)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内注册设立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二)私募股权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出资仅限于货币形式,且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三)私募股权类和证券类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自单个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相应受托管且注册在上述区域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和2000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第一至五条规定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且在三亚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租赁办公楼宇的金融主体,当年年度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法人金融主体,按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扶持;上述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其他法人金融主体,按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30%给予租金扶持;上述其他金融主体按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15%给予租金扶持。


  二、促进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第七条 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应协会、附属机构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30万元奖励,分三年均衡拨付。


  对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的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根据研发产品、服务的示范作用,给予300万元,分三年均衡拨付。


  对落户(含新设、迁入等)三亚的征信(评估)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专业法人机构,可根据全国性、全省性和全市性影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金融行业协会,分三年均衡拨付。


  对在三亚设立并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外资机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


  对本条提及的四种情形中,实质性地开展业务且正式工作人员不低于3名的金融服务主体,可按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30%给予租金扶持。


  第八条 对积极协同地方政府推动全市银行金融机构实现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存贷款指标总体增长水平预期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市分支机构,经申请核实可以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认真协助各类金融主体新设或迁入三亚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市分支机构,迁入主体按法人资质和非法人资质分别予以每家5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营机构便利境内外居民在三亚使用硬钱包等移动电子支付工具,以及直接发挥数字人民币试点在免税购物、离境退税、跨境电商等领域效用而进行设施改造、系统升级的投入单位,实施前经备案实施后按核定投入成本的30%给予奖励。


  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较上年增加排名前3位的银行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向本市企业新增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绿色信贷贷款的银行机构,按三类贷款当年新增余额给予2‰的奖励。


  对向市辖区内设立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无贷款记录的法人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银行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向我市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当年新增贷款发放额的1%奖励。


  第十一条 对扩大承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涉农保险保费金额的2%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补偿奖励,对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年。


  第十二条 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及行业组织来三亚开展行业会议、研究策略会、专业(专题)培训会、系统年会等各类会议活动的承办方,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会期在1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会议补贴金额30万元;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上,会期在1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会议补贴金额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过推荐遴选程序在科研院所或金融机构的相关专业从业人员中每年选定的80名金融骨干人才和100名金融青年人才,分别按照每年不超过80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研修或培养资源资助。有关推荐遴选及资助费用办理要求另行规定。


  对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的优秀在校大学生到三亚实习并报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备案、连续实习6周以上的金融机构,按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00元/人、25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实习补贴。


  对金融机构引进持有或2022年以后取得下述资格认证之一且在本市金融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全职金融从业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年奖励,持有两个或以上证书的每人1.2万元/年,可以连续奖励3年。有关资格认证包括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美国管理会计师(CMA)、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会员资格IQS以及其它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资格认证。


  三、支持直接融资方式逐步壮大


  第十四条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或通过银行间市场各项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推广发行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以及绿色债券的企业,按发行债券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住房租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成功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且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三亚辖区内项目运营或建设的融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优质旅游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三亚辖区内项目运营或建设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在京、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三亚市注册企业,以及在京、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挂牌并迁入我市注册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三亚市注册企业,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京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1200万元,分两年均衡拨付。


  第十七条 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及港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含H股、红筹等架构等),给予奖励500万元,按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进度逐年拨付。


  第十八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增发、配股、发债等募资成功的辖区内上市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募资后所投项目落地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全力做好落地服务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按到位资金0.5%给予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金融机制产品不断创新


  第二十条 对争取总部或集团等资源向三亚倾斜并开发出特色金融产品实现对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的省级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省级分行,按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


  对争取总行通过组织架构方式设置较稳定的不少于3人专业团队实现三亚分行获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离岸银行业务等授权的省级分行,给予每年30万元补助;通过较稳定的人员交流等方式保证三亚获得上述业务高效支持的省级分行,给予每年5万元/人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境内使用的三亚企业,按照发债融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三亚设立并实现首次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与创投机构或相关机构合作并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服务工具的法人银行,经驻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可,按开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实质性实施符合三亚金融发展方向、补齐地方短板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并取得较显著成效的金融机构或驻市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奖,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三等奖不超过8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其中获奖项目经省级机构确认为研发策划和实施推广的专业团队成员,可按以上奖励金额的50%拨付至个人。


  五、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中涉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各类机构落户的扶持奖励,原则上按三亚市政府招商引资程序或相关职能部门、园区服务机构规范引入机制进行办理。对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享受奖励10年内不将注册地迁出三亚,如提前迁出的,应按10年平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中所称“实收资本”均为在三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实缴到位的资金(剔除市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资金);“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项目投资完成退出阶段”指募、投、管、退业务已完成相应的纳税义务;“在项目投资完成时和完成退出阶段”分别指完成本地项目投资和募、投、管、退业务已完成相应的纳税义务两个时点。对既有企业或机构增资扩股,可在本措施提及政策内容范围内进行补差。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有关奖励补贴支出额度首年为1亿元。奖补金融超过支出额度的,首年当年奖励补贴在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全额兑现,超过100万元的考虑各自权重均衡兑现;次年和第三年支出额度据实调整,确保三年内全面兑现。金融总部和上市公司落户等超大额奖励视各年实际可不纳入支出额度中。


  第二十八条 各项奖励以年度集中申报为主,少数针对扶持对象实际适时核验拨付。集中申报和评审每半年受理一次,每年1月15日、6月15日前由各金融机构、企业申报上一半年奖励并提供申报材料。市金融发展局联合市财政局、驻市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负责审核,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奖补上级机构的,发放给本市金融机构的所有奖励必须经省级机构承诺同意由本市机构直接使用或承办有利于提升金融能力的活动,方可享受奖励。本办法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有更优惠上位政策的,原则上从优执行;存在市级政策调整的,不影响本措施的可预期受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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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第2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定2021年度AAAAA级授牌分支机构的公告

经2021年11月16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审议,同意认定以下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授牌分支机构: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科信石家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政(吉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上海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京洲联信常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州知联正天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


  中瑞(山东)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北华政永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华政至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海南大信骏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企创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中税网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中金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华政大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中旺税务师事务所(云南)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西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国瑞(青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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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9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第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2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布实施《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大力组织学习宣传《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任务措施,交流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全面深化会计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保障,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规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纲要》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会计司。


  附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


财政部


2021年11月24日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财政“十四五”规划》(财综〔202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本规划纲要。


  一、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回顾。


  “十三五”时期是会计改革与发展推陈出新、成果丰硕、具有重要意义的五年,《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财会〔2016〕19号)确定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为会计工作进入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打下坚实基础。


  ——会计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取得阶段性进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4项部门规章修订并有效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等16项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扎实推进,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会计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推进。从无到有,包括1项基本准则、10项具体准则及2项应用指南、1项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和3项解释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稳步实施,为深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夯实制度基础,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撑。


  ——企业会计标准持续完善。坚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总基调,收入、金融工具等11项具体准则及5项准则解释修订印发并得到有效实施,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以积极回应并解决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技术问题,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支持。


  ——社会审计标准更加健全。保持与国际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修订33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完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改革,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职能转型实现突破。着眼于服务各类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基本建成并得到广泛应用,内部控制建设防风险、防舞弊的作用日益显现,电子会计凭证应用全面推开,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更加健全,会计职能实现从传统的算账、记账、核账、报账向价值管理、资本运营、战略决策辅助等职能持续转型升级。


  ——会计人才素质明显提升。会计人才培养方式持续创新,职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人员队伍结构持续向好,具备初、中、高级资格会计人员分别达到670.20万人、242.02万人和20.57万人,重点人才培养工程陆续推出,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加大,为行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会计服务市场更加繁荣。以无纸化、“零跑路”为重点,持续深化会计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更友好的营商环境。大力倡导质量优先发展,狠抓服务质量整治,会计审计业监管不断加强,会计审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0,代理记账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1,会计服务市场活力得到充分激发。


  ——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重要会计国际机构治理,不断增强我国在会计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会计合作写入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宣言,“一带一路”国家会计准则合作论坛成功举办,双边、多边会计合作进展显著,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


  在肯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应当正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仍需加强、会计服务市场管理仍需创新、会计审计工作质量仍需提升、高端人才供给仍显不足、法治建设仍有差距、数字化转型仍需加快,这些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时期通过制度创新、体制优化、机制变革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会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会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从国际看,一方面,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外部环境面临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将会深刻影响现有国际会计秩序。另一方面,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入人心,多边主义仍是国际关系主流,全球经贸往来频繁,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增加,跨境会计、审计合作及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从国内看,一方面,我国已开启了向第二个百年奋进的新征程,经济增长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和治理优势不断凸显,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显著增强,公平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宏观治理手段不断丰富。会计信息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和宏观经济决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将深刻影响会计政策的发展与走向,会计工作在职能职责、组织方式、处理流程、工具手段等方面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挑战与机遇并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要求会计法治、会计标准不断健全完善、有效实施,要求会计人员持续提升素质、加速转型,要求会计管理部门继续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改进方法,在认真总结过去五年会计工作成绩经验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助推会计工作运用新技术、融入新时代、实现新突破,扎实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会计审计标准制定和实施“两个重点”、切实抓好行业和人才队伍“两个管理”、持续强化法治化和数字化“两个支撑”、努力实现会计职能对内对外“两个拓展”,积极推动我国会计事业取得新成绩、实现新跨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会计管理工作的制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会计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强化会计法治建设,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持续推动会计立法、普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加快推进职业道德建设,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强根基、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创新变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会计管理制度创新,推动会计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破解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破除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持续推动会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坚持将会计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中去布局、去谋划,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推动会计工作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


  ——坚持开放包容。坚持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发展原则,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度参与会计领域国际治理和国际标准制定,持续加强会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得到持续加强,会计审计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会计人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会计法治化、数字化进程取得实质性成果,会计基础性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以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


  ——会计审计标准更加科学。会计准则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等各类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对基层会计实务工作的指导更加精准,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反应机制更加及时高效,切实推动各类标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会计审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会计审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会计审计秩序进一步规范,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行业信誉度不断增强,跨部门、多维度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国际化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服务机构,在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才队伍结构持续优化。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的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体系,持续创新会计人才培养方式方法,持续改进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手段,持续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推动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全面提升,会计人才结构更加优化、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同步加强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刚性要求和法律约束得到强化,会计监督体系更加健全有效,会计监督执法力量得到充实,会计监督检查方式得到丰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不断浓厚,为经济平稳运行和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会计职能实现拓展升级。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为抓手,健全完善各种数据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政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动会计审计标准体系高质量建设与实施。


  1.持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全面梳理并修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晰体系内各层级准则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前瞻性研究,主动应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影响,积极谋划会计准则未来发展方向。紧密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进展和国内实务发展,找准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解决我国实际问题之间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内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同需要,定期更新准则汇编、应用指南汇编,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研究修订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研究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监管、税收等政策的协调,增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健全完善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加强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作用。


  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的运行框架,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模拟测试,建立适合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评估机制,确保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运行。优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跟踪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渠道,做好上市公司财报分析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实务指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继续发挥由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理论学者等多方参与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解决问题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


  2.继续深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根据政府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继续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并推进全面有效实施。全面系统梳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并确立体系维护机制。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政府收入等政府会计问题的研究,制定有关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研究制定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研究行政单位成本核算相关问题。按年度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适时出台有关实施通知,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加强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实务指导,及时回应和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与实施机制,积极发挥相关机制作用,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适应非营利组织改革发展需要,修订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发布工会会计制度及相关新旧衔接规定。适时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资金)类会计标准,更好地满足相关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配合相关基金(资金)管理改革需要,研究修订或制定相关基金(资金)类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3.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


  与时俱进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充分发挥其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深入研究新技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风险的影响,制定或修订风险评估、会计估计审计、集团审计、温室气体排放鉴证、特殊目的审计、服务机构鉴证、商定程序等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紧密跟踪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实施情况,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及时回应行业关切。做好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能力。持续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加强审计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贯彻实施,筑牢执业道德底线,稳固诚信执业生命线。


  (二)全面推动会计审计业高质量发展。


  1.依法整治行业秩序。


  坚持系统思维、点面结合、综合施策,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秩序整顿规范,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协同发力。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串联违规造假行为的惩戒,对弄虚作假、配合企业蒙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惩重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着力整肃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行业乱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惩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行业日常管理。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纵深发展。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要求,积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流程、便利申请手续。探索建立审计报告数据单一来源制度,推动实现全国范围“一码通”。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新增退出备案管理。调整完善市场禁入措施,积极推动改善执业环境,稳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预期。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会计资料、审计底稿出境,保障会计审计数据安全。多措并举,进一步激发现代会计服务业市场主体活力。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律管理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加强财政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相关行业的成长发展与监督约束。完善现代会计服务业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行政管理部门间的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共用,形成监管合力。


  3.优化行业执业环境。


  推动建立质量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着力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恶性竞争问题。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保障机制,采取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等方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御能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出台一体化管理办法,建立可衡量、可比较的指标体系,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代理记账行业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继续推动解决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地域名问题,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域发展。支持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会计审计业发展。


  4.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结合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特点,每年从一体化管理、信息化管理、“专精特”发展等方面树立典型示范,推广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助力更多自主品牌会计师事务所走向世界,积极打造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服务中国经济参与和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围绕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职业道德等重点,丰富完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培训效果,持续保持和强化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三)培养造就高水平会计人才队伍。


  1.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和教育广大会计人员诚信执业、提升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员流动、提升的渠道。


  2.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积极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


  3.抓好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


  重点做好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高端财会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继续做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等长期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开展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研究工作。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加强会计人才库建设,使高端会计人才更好服务于会计事业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工作。


  4.推动学科发展和学历教育改革。


  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革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部分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和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教改研究和探索。按照“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思路,优化会计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结构,完善会计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推进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加强核心课程教材建设和会计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持续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5.加强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国际一流、中国特色”学院建设,支持国家会计学院开展高端财会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研究生教育、新型财经智库建设、财经国际交流合作等。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发展情况的定期评价工作。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其加强会员管理,开展会员培训。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参与会计人才培养,共同提高会计人员能力水平。


  (四)全面推进会计法治建设。


  1.加快完善会计法治体系。


  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会计审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畅通单位内外部会计监督衔接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为持续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奠定制度基础。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会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同步推进释法宣法普法工作。创新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会计普法教育,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掌握法规制度、依法开展会计审计工作。通过立法普法,完善会计法治体系,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会计法治体系。


  2.切实加强会计执法检查。


  围绕深化财会监督的要求,依法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实体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公开曝光力度。优化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统筹执法计划、统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检查的专业性、权威性。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机制,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深入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课程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加强会计诚信机制建设,依托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加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会计行业信用记录,继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于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力度,加强会计诚信文化建设,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加强德治与法治的衔接与贯通,营造全行业守法、合规、诚信的向善向上氛围。


  (五)切实加快会计审计数字化转型步伐。


  1.积极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做好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修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展至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会计信息化对单位会计核算流程和管理的全面覆盖。加强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涵盖输入、处理和输出等会计核算和管理全流程、各阶段的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进一步健全对企业业务全流程数据的收集、治理、分析和利用机制,推动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探索建立跨平台、结构化的会计数据共享机制。制定、试点并逐步推广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动电子会计凭证开具、接收、入账和归档全程数字化和无纸化。推动企业将内控制度和流程嵌入信息系统,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借助信息化手段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推动地方试点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单位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内部控制。研究信息化新技术应用于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实践、财务会计工作和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建设。


  2.积极推动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函证数字化工作,加快推进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函证数字化试点工作,制定、完善函证业务、数据等标准,加快函证电子化平台建设并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函证不实等问题,以提升审计效率效果、防范金融风险。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数字化转型相关指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利用数字化审计技术。


  3.积极推动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


  优化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持续采集更新会计人员信息,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有效发挥平台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效率。完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事业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升级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积极探索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实时动态跟踪,完善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稳步推进会计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发挥会计数据标准的作用,打通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运用会计管理大数据,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数据支撑。


  (六)大力推动会计职能拓展。


  1.推动会计职能对内拓展。


  加强对企业管理会计应用的政策指导、经验总结和应用推广,推进管理会计在加速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有效实施经营战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管理会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政策指导、经验总结和应用推广,为行政事业单位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作出有益探索。全面修订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为各类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有效开展风险防控、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夯实基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国家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加强可持续报告准则的研究,适时推动建立我国可持续报告制度。


  2.推动会计职能对外拓展。


  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等需要,推动有关各方加强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分析应用,为提升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水平和财政可持续性提供信息支撑。服务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推动企业财务数据的有效分析运用,为财政部门及相关方面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做好相关政策决策等提供信息支撑。服务政府监管需要,探索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共享试点,以会计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分析模型,分阶段形成非现场监管能力,支持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审计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监管工作,为会计监管数字化提供支撑。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探索、总结、推广现代会计服务业在推动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实践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数据增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会计改革创新成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七)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治理。


  1.深度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


  全面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各个层级中有中方代表参与、在双边多边会计交流合作国际场合中反映中国声音、在支撑参与国际治理的各项基础能力建设工作中夯实制度基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准则项目研究报告制度、国际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和涉外人员管理协同制度,有效提升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


  全面系统梳理会计国际治理层级,科学研究确立各层级参与策略,不断加大参与力度。全面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等治理层、核心技术层和战略层的各项事务,及时就会计国际治理体系改革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国际会计技术前瞻性研究,广泛动员力量,积极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作用,形成“目标统领、工作统筹、力量统合、口径统一”的整体工作格局。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解释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论坛、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及相关咨询工作组、全球主要会计学术组织等,多层次多渠道深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密切跟踪国际可持续准则制定相关工作进展,充分发挥中方代表作用,在重大会计技术议题上阐明中方观点,影响国际准则制定。


  2.持续深化多边双边会计交流合作。


  积极发展全球会计领域伙伴关系,不断扩大会计国际交流合作范围。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国家关于加强会计准则合作的倡议》下的会计交流合作,提升“一带一路”国家准则建设和实施能力,定期召开合作论坛会议,相互宣传本国会计准则、法规和监管政策等,共同探索解决会计准则建设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世界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论坛、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等多边机制,协调立场,发挥参与技术研究、引领议题讨论等作用。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争取支持,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创造有利环境。


  3.稳妥推进会计服务市场双向开放。


  秉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服务市场开放谈判,全面落实《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跨境监管合作,在互相尊重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寻求灵活务实的跨境监管合作途径和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研究资本市场开放相关会计审计政策。


  适应资本市场开放要求,持续研究制定境外机构在华投融资会计审计标准适用政策。巩固与欧盟、英国、俄罗斯、中国香港会计准则等效成果。稳步推进中国—瑞士等会计审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加快推进中国—俄罗斯和中国—英国等审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


  (八)加强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


  1.组织会计理论攻关。


  围绕会计改革与发展重点任务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围绕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会计工作转型发展等主题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加快推出系列成果,切实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应用,为有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科学论证和决策参考。


  2.完善理论研究机制。


  完善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专门论坛等学术活动机制,创新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机制,优化期刊选稿用稿、论文评选呈报、人才选拔推荐等学术评价机制,加强对政策导向和实务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及其所属机构分工合作的学术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中国会计学会为引领,服务全国、协同高效的会计理论研究体系,结合会计改革发展进程组织开展案例研究,讲好中国故事。


  3.深化国际学术交流。


  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在深化会计国际学术交流中的平台作用,有效运用“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机制,配合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于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结合本规划纲要的内容,重点抓好《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三项子规划的编制实施,积极推动重点改革发展任务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确保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指导、督促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行业组织、会计学会等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共同推进会计管理工作,促进本地区(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各地区(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规划纲要中重大的会计改革与发展举措与本地区(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财政“十四五”规划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会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十四五”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有关重大会计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队伍,落实会计管理经费,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用好工作联系点制度,抓好窗口建设,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广泛宣传“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解、重视、支持,为全面深化会计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考核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督促落实。要定期检查、评估纲要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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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财会[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市监认证发[2021]76号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厅(委、局):


  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是指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要求在同一生产企业生产既能满足境外特定目标市场要求又可内销的产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推动“三同”工作提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要求“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为推动内外市场衔接联通与一体化发展,以高水平外部循环带动高质量国内循环,现就推进内外贸产品“三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良好政策与发展环境


  努力将“三同”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总体部署,有机融入当地产业发展和内外贸一体化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协同环境;采取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推动出台支持政策、加强认证结果采信、推动平台建设等各种方式,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满足“三同”要求,对标先进标准迈向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提供综合技术服务


  组织建立标准、第三方评价、质量管控等一揽子政策与专业技术综合服务机制,为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企业运用中国质量走出去的有益经验,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全球市场、一个品牌、统一质量标准认证体系”的“三同”企业高质量发展模式;探索建立区域协同、部门协作“三同”推广实施机制,立足区域主打产品和产业实际,分行业类别组织推动企业实施内外贸产品“三同”。


  三、引导发展“三同”产品


  探索深化内外贸监管体制、经营资质等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实施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加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创新,进一步拓展“三同”产品,成为国际化兼容性企业;支持地方和行业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内外贸市场相通、产业相融、创新相促、规则相联;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立足行业特色建立“三同”服务平台,并同“三同”联盟承接的“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数据对接工作。


  四、便利“三同”产品销售


  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连锁超市、便利店、电商平台销售“三同”产品,设立“三同”专区,更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支持“三同”产品进驻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内外贸融合展会平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国内外市场影响力。


  五、督促各方落实责任


  加强对“三同”企业与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平台质量信誉把控和维护体系,加强平台质量治理;加强对为“三同”企业提供认证检测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专业技术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六、协同推进“三同”实施工作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避免出现影响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区域性、行业性新堵点。企业是实施“三同”的主体,运用一套技术规范、一套管理模式、一套评价工具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行业组织是推进“三同”的桥梁与纽带,做好“三同”信息服务、宣传推广、行业自律、信誉维护与平台对接;第三方机构是“三同”工作的技术支撑,为企业提供国内外产品标准比对分析与认证检测等服务;政府规范指导“三同”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加强宣传推动


  从“三同”产品的高品质属性与“三同”在新发展阶段的重要意义的角度,结合各种质量、贸促等专题活动,发挥社会各方力量,积极组织开展“三同”工作及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注重宣传发动,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对接“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展示“三同”产品信息;及时总结多层次推动“三同”的优良实践与典型案例,突出“三同”在助推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国内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提升市场占有率、缩小内外贸产品的质量差距、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与引导消费回流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三同”工作宣传稿件和有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汇总情况,组织编纂发布不同行业类别企业实施“三同”典型案例。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有意愿的外贸企业参与“三同”,支持外贸产品助力国内消费升级。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编纂发布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联系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郑林莹 010-82262690


  商务部外贸司 鲁艳茹 010-65197564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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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5
文号:国市监认证发[2021]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基[2021]354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对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加快调整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审批监管流程,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举措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责部门,要切实推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2.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机制。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环节、时限等行政服务内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事前咨询服务;建立并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对涉及实验动物的人员、设施、设备要求以及实验动物设施设计图纸、功能布局、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实验技术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优化实验动物许可审批服务,压减审批要件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要件环节。实验动物许可申报取消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核实。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8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6项。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三是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充分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实验动物许可全程网办,争取实现“零跑腿”,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电子证照工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系统可靠性。明确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电子证照使用。


  5.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动物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实验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应公布监督受理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为减轻企业负担,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


  6.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七十七条关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疫情期间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严格履行实验动物属地化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要求,提高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实验动物“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和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等,并于2022年1月底前正式报科技部备案。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强化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三是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保障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安全。四是加强宣传解读,做好人员培训,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准确感知改革的力度和温度,为顺利推进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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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5
文号:国科发基[2021]3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一)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二)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三)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二、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统称企业)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三、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四、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五、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六、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的保函、保单,应由金融机构向海关发送撤销的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保函、保单,应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七、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再备案其保函、保单担保信息。


  本公告也可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本公告有关事项与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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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科规范字[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第三条 社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省科技厅认定的、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各地级以上市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省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审核提出,市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连同所在市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一并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社会研发机构名单,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意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征求和汇总各直属海关意见),确定最终名单。


  第五条 省科技厅将最终核定名单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六条 经核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效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核定变更后的社会研发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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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0
文号:粤科规范字[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市监注[2020]21号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大数据局关于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大数据局:


  开展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在宁波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统一规范、全面应用”为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为新设企业免费同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大力拓展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商务领域、金融服务等涉企高频领域的融合应用,持续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省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打通浙江省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浙江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浙江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等系统,形成数据闭环,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企业设立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按照统一标准,同步生成含有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和印章印模图形的一套四枚电子印章(含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并绑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申请人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后,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同步申领、管理、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


  (二)统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身份认证。依托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浙里办”),申请电子营业执照单位将同步注册“浙里办”法人用户,并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法人用户首选认证标识,为企业提供出示验证、用户登录、电子签名等服务,解决在不同部门网上办事平台重复注册验证问题,实现企业身份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上的“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同时探索在银行等金融服务中以及在档案等的社会公共服务中的应用,解决实名认证、身份识别的问题,推进企业办事从“多把钥匙”向“一把钥匙”转变,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三)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中的深度联合应用。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涉税事项、员工就业参保、员工公积金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深度联合应用。实现电子证照与已接入政务服务平台2.0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关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签字、远程确认、全流程网上办结,让市场主体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认证身份的基础上,应用电子印章的电子文档数字签名功能作出意愿表达,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常态化实现不见面办事。推进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满足“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共享调用等业务需求,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时,需要反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等身份凭证文件的问题。


  (四)大力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商务领域应用范围。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网上经营活动的身份凭证,市场主体身份确认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降低行业管理成本。鼓励企业依托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功能,支持企业实现网上合同签订,进一步便利企业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发放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动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推进“同章同模”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统筹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完善企业开办平台服务能力;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全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建设、运维、管理,制定我省电子印章平台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浙江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电子印章平台对接。


  (二)强化统筹协同。以“最多跑一次”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改革理念,统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同步放发应用工作,更好发挥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商务中的作用,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合力。对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汇总,提交省级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强化执行落实。今年12月底前,全省上线完成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具体任务要求,做好统筹安排。要做好改革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和群众对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的知晓度和使用率。要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的作用,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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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9
文号:浙市监注[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缓缴纳202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支持疫情防控,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缓缴纳202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现于2021年11月19日至11月2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sswjcxc@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缓缴纳202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缓缴纳202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缓缴纳202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疫情防控,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属期为2021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申报期由2021年12月调整至2022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缓缴纳202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出台背景


  当前疫情散点爆发,经济复苏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消费恢复迟缓,未来不确定性增加,为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出台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将属期为2021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申报期由2021年12月调整至2022年5月。


  三、其他事项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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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共同起草了《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1月2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征集”)。


  2.联系电话: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0592-5319866。


  3.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36100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广等情形,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幅度的,应当经过具有与《裁量基准》规定幅度对应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集体研究。


  四、《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处罚事项分别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届满”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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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9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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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申报缴费负担,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现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1年度养老保险费,采取自主选档缴费方式,选择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


  1.进入微信——选择“通讯录”——点击“公众号”——搜索“青海建行”——点击“青海建行”——点击“服务”——在“生活娱乐”栏中选择“生活缴费”——在“智慧医疗”栏中选择“社保医保”。


  2.进入微信——点击“我”——选择“支付”——在“生活服务”栏中选择“城市服务”——在“常用服务”栏中点击“青海省社保缴纳”——在“服务”栏中选择“灵活养老自主申报”。


  (二)线下缴费渠道选择省内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窗口——出示缴费人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选档)——确认缴费信息——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务必仔细核对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参保险种、缴费开始年月、缴费终止年月等关键信息。若发现信息系统显示的缴费人身份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符的,应先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修正参保登记信息后再缴费。


  三、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四、符合政策性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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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诚信如实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


  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购买方(车主)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向销售方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或向税务机关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车主)应当自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起六十日内,如实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买方(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应到车辆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


  三、购买方(车主)如委托他人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或税务代理人)签订代办委托书。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省事等渠道查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实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情况,如发现被委托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和税款与实际支付不符,请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举报,以免给您带来经济损失或信用受损。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机动车销售方、购买方(车主)和被委托人存在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取得发票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应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15日内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接受处理,在上述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逾期不纠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不如实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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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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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汇综发[2021]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9年年度涉外收支总规模等值2亿美元至7亿美元的大型企业作为第二批申报企业。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申报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一)试报送


  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起试报送数据,但为增加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各分局可视辖区内企业情况在2022年一季度内逐步将申报企业纳入报送,但注意报送数据起点均统一为2021年12月。例如,2022年3月纳入报送时,企业需报送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三期数据。


  (二)正式报送


  2022年7月起,全部第二批申报企业开始正式报送数据,正式报送阶段企业报送数据参与外汇数据质量评估。


  (三)报送时间调整


  2022年1月起,放松对非金融企业的报送时间要求,全部非金融企业均调整为月后15日内报送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培训。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转发至相关申报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12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申报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义务与责任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申报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及时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68402727。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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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8
文号:汇综发[202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详解北交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15日开市。


  一、北交所上市公司是指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依法发行的证券才能买卖,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北交所属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名称中可以有“证券交易所”字样。


  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至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众公司),交易性质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众公司),交易性质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新三板叫挂牌公司,不叫上市公司。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才能叫上市公司。


  北交所上市公司由于刚刚诞生,其个税、印花税还是暂按新三板的老政策执行,不能享受上市公司待遇,但也差不了多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则按上市公司执行。


  如果你不清楚《证券法》基础知识点,急急忙忙学习税收知识,只能是南辕北辙、事倍功半……反正我能说出一堆成语来形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二、个税暂按新三板政策


  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相关内容均已废止。按照最新的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征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减半征税;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


  三、印花税暂按新三板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详见《税务通》。知识不能白嫖,对吧。


  五、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有价证券转让。


  北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是金融商品。


  但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不是金融商品。


  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适用6%增值税税率。


  个人、QFII、基金等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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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住建[2021]74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房地产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问题,巩固房地产市场专项督查和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持续推进,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坚决整治,取得实效;对长期形成、一时难以解决的行业顽疾,不搞运动式整治,久久为功,持续整治。


  (三)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和加强常态化监管,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监管制度不断健全,信用体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主体行为更加规范,市场环境不断净化,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领域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建设;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规划条件、容积率等要求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或中止开发建设导致住宅项目用地构成闲置土地;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间或销售宣传资料严重不一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


  3.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涉关各方责任主体。


  (二)房屋买卖领域


  1.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2.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诚意金、定金、预订款;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3.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或非法逃避交易资金监管;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逃避房屋交易税费;协助或者诱导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


  5.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歪曲、误导房地产调控政策,借助“热点”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网络自媒体等。


  (三)住房租赁领域


  1.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网签备案。


  2.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控制房源、哄抬租金。


  3.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资金监管。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四)物业服务领域


  1.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2.指定或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电信业务,限制用户选择电信运营商;协助骗取、套取、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整治对象包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涉关业主委员会及成员。


  三、实施步骤


  (一)集中整治行动自2021年11月开始,持续到2024年12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1.制定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1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细化分解整治任务,深化整治内容;召开动员部署会,公布整治方案。各市的实施方案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企业集中自查自改阶段(2021年11月-12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自行整改到位。企业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对企业集中自查自改工作的指导,要创新工作方式,不布置填写不必要的表格,不建立层层参加的“微信工作群”,尽量减少县区基层部门和受检企业的负担。


  3.检查和整改阶段(2022年1月-2024年12月)


  (1)市级检查阶段(2022年-2024年,每年1月-6月)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安排检查企业的数量要在三分之一以上,做到全部企业三年全覆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检查企业和项目,坚持常态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检查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2)省级督查阶段(2022年-2024年,每年7月-9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开展整治行动进行专项督查。


  (3)整改总结阶段(2022年-2024年,每年10月-12月)


  坚持立行立改,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做好集中整改,每年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年整改完毕。及时总结推广整治行动做法、经验和成效,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4.长效机制建设阶段(贯穿整治行动全过程)


  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整改落实,还要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持续加强常态化监管,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推动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收集问题线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新闻媒体、政务热线、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开通举报邮箱,广泛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深入查处或联合查处。对实名举报案件,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并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查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三)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编发工作专报报省委省政府,并将好的经验做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各市要综合运用本地区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整治情况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评优、项目招投标、资金监管等工作中的应用,建立企业“红黑榜”,使信用体系成为促进行业自律的推手、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抓手。通过持续整治规范行动,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坚决清除行业害群之马,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五、工作机制


  (一)落实省级指导监督责任。组建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在省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监督各市落实好整治行动各阶段任务。工作专班召集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网信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二)落实城市整治主体责任。城市政府是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参加,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抓好整治行动。


  (三)加强部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逃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处置意见,配合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协调各部门报送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加强督导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开展整治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城市,进行提示、约谈,并视情建议问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建立对县(区)开展整治行动的督导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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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15
文号:辽住建[2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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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1
文号: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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