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科规[2021]13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3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7日


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核定部门”)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普影视作品应当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二)由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单位自行进口或以其他形式进口的;


  (三)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件中《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


  (四)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五)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进口影视作品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可以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市科委办事大厅(中山西路1525号)。


  (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申请表;


  (二)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


  (三)进口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四)进口影视作品的放映许可;


  (五)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核定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进口单位补正材料(如需要),进口单位将补正材料送至所通知的地点。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将在材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对于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在材料补正齐全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


  核定结果由市科技部门通知进口单位,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申请单位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文件及海关要求的申报材料,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上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税则号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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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7
文号:沪科规[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公告2021年第3号 甘肃省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2021年8月27日


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七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八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对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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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1]5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2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四、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六、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七、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或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1%。


  八、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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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沪财发[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发改投资[2021]6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我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我区而言,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缺口较大,且面临融资制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的重要意义,扎实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二、靠前服务,扎实做好项目储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全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21〕59号)要求,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本行业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要加强项目储备,对基本符合基础设施REITs发行条件且原始权益人具有发行REITs产品明确意向的基础设施项目,要抓紧申报进入意向项目库,并加强指导,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已正式启动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准备工作的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并申报进入储备项目库。试点项目库每月动态更新,各地各部门每月20日前更新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截至当月月末的项目信息。


  三、加强沟通,形成推动试点工作合力


  《通知》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列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水利设施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等行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及土地、规划、生态环境、国资等部门沟通,形成常态化协商机制,协调落实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各项条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形成推动试点工作合力。


  四、严把质量,确保项目依法合规


  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建设中必须依法履行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要认真把关项目申报质量,对项目基本条件、投资管理合规性等进行严格把关,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参与方按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五、加强培训,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帮助行业管理部门、原始权益人、市场机构等准确掌握试点政策。对于成熟稳定的优质项目,将按照程序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推荐。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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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宁发改投资[2021]6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会协[2021]76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高新认定审计”)执业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控业务风险,维护行业声誉,更好服务于国家科技创新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现对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推进,高新认定审计业务近年来蓬勃发展,社会需求量大,市场前景广阔,是中小事务所业务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也将是行业长期支持并鼓励发展的一项新兴鉴证业务。事务所出具的高新认定审计报告,被使用方用于评审确定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关键指标,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评审依据,关系到认定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对保证财政资金科学有效使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有两百多家事务所每年为数千家企业提供高新认定审计服务,并且业务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然而,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有关部门反映,部分事务所存在出具高新认定审计报告数量较多、与自身执业注册会计师规模明显不匹配,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收费过低且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等问题,难以保证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确认的合理性,扰乱行业秩序,影响行业声誉。因此,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极为迫切和必要。


  二、认真落实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新要求


  作为新兴鉴证业务,高新认定审计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等特点,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更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执业要求


  事务所开展高新认定审计业务,不仅要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还应熟悉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通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事务所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承接与自身规模和实力相匹配的业务,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获取并认真检查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资料,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关注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处于临界认定状态时的审计风险,确保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


  (二)报备要求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是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优化执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行为的规范约束,也是对行业发展的保护,更是对报告使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出具鉴证业务报告就要带有防伪标识”在我省行业内已成共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属于事务所鉴证业务范畴,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应当进行防伪报备,获取业务报告防伪标识。


  (三)收费要求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对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放开价格。然而,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存在一些事务所为了承揽业务、抢占市场,承接高新认定审计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审计收费过低且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定,扰乱了行业正常经营秩序。过低的审计收费将会导致压缩审计成本,简化甚至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难以保证审计质量,会损害报告使用者的权益。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业务性质,加强项目工时管理和成本控制,进行合理报价,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收费水平不低于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必要执业程序的成本。


  对不按照以上要求开展高新认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依据自律惩戒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并将惩戒结果录入诚信档案,将无法开具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三、积极构建联合监管新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联合监管正在迈向新阶段,“严监管”已经成为新常态。为了规范高新认定审计执业行为,协会于2021年7月份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建议函》,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税政处、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提请在使用高新认定审计报告时重视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关注审计收费,并就发现的执业异常行为与我会进行联合监管。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协会联合组织的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作为重点关注检查事项,促进提升高新认定执业水平。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长期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对高新认定审计的监管力度,并将通过业务检查、组织业务研讨会、发布风险提示、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优化执业环境,培育高新认定审计中坚力量,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助力事务所更好的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价值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智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促进税收政策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提质增效,为推动创新型社会发展持续发力。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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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鲁会协[2021]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发[202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结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五、上述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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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内政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发改[2021]127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收费编码164007001)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各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9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项目按照上述标准缴费)。对2021年9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已按照原标准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相应部分,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7〕94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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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京发改[2021]1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负责北京市区域内重大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负责高风险事项应对、发票协查等相关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东城区、西城区、房山区、燕山地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朝阳区、顺义区、怀柔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海淀区、昌平区、延庆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通州区、平谷区、密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承接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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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规[2021]16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以科学研究及科技研发为主,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委应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准予核定通过的名单同时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委协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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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文号:沪科规[202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科高秘[2021]321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根据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高〔2018〕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省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填报。


  3.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需要,各市相关部门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4.材料报送。申报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两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各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连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须加盖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公章)、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数据光盘,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1号科创中心905室)。


  四、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受理各市科技局报送的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各市科技局要主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人:刘王莲 联系电话:0551-62674421


  省商务厅联系人:罗玮 联系电话:0551-63540185


  省财政厅联系人:贾凤丽 联系电话:0551-68150176


  省税务局联系人:李枫桃 联系电话:0551-62833653


  省发改委联系人:许海军 联系电话:0551-62602945


  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夏登云 联系电话:0551-65370026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3.2020年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4.2020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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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文号:皖科高秘[2021]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注师协[2021]25号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财会函〔2021〕42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前段时间通过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和省注协的比对核查、调查约谈等方式,分批对全省3393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进行了逐一核查,目前已清理并注销288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为了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我会决定对专职执业证明材料真实性、合理性不足的及被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进一步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缴纳有瑕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未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保的、省内省外多处缴纳社保的)、被投诉举报的以及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工作安排


  1、核实承诺书、证明材料。为严格执行承诺制,省注协对注册异常的缓检人员提交的承诺书、证明材料逐一核实,如发现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承诺书失真或证明材料虚假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记入诚信档案,核实后保留注册的人员列为2022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重点检查对象。


  2、实地检查。对列为缓检核查重点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社保缴纳与报销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发放记录、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等资料,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省际间联查。对在多个省份有多个社保缴纳信息的注册会计师,采取兄弟省份注协之间联查的方式确认其专兼职。


  4、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开设举报邮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及时核实查处。


  举报邮箱:1677450456@qq.com


  举报电话:024-23496701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1011室


  5.建立长效机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标本兼治,既要抓好问题整治,又要深挖问题根源,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专项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参加诚信宣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勤勉尽责,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三、核查时间及结果公布


  核查时间: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核查后省注协公布2021年第二批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和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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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辽注师协[202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会[2021]82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6号)执行。


  二、申报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


  3.2017-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4.近5年(2016年-2020年)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5.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等;


  6.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5000字以内,以近5年为主);


  7.学术成果(论文、著作,以近5年为主);


  8.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近5年为主)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9.《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1份(附件1,本人签字);


  10.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申报人提供(附件2);


  11.《单位公示证明》(附件3)及相关公示材料(公示原件网上截图或复印件等);


  12.单位推荐意见书(2000字以内,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申报人员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附件4)。


  上述材料中,第1项由申报人在系统中申报并逐级提交到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时再导出打印,线下逐级盖章;第2项至第10项由申报人在系统中录入上传;第11项至第13项由用人单位审核时上传系统(以上材料具体操作见相应操作手册)。


  四、用人单位初审


  1.材料审核。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签署审核意见,按要求盖章。


  2.公示。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3.单位评价。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业绩、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并在确认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后为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书。


  五、申报方法


  2021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及网上评审的方式。申报人进行网上申报前,需提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网址:http://czt.ah.gov.cn/,登录“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服务直通车”板块,点击“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行信息采集。如遇系统升级维护,请于网上报名截止日后1个月内完成信息采集)。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要求盖章确认。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2021年9月3日8:00-9月22日24:00。


  2.申报网址:http://hrss.ah.gov.cn/。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点击“资讯中心”下方“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请按文件要求和系统提示填写信息、组织材料、上传提交。


  4.申报要求:按系统提示格式扫描上传,同时选择3篇最具代表性的论文(至少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论著作为主送论文,上传word版本(docx格式);其他论文论著按要求报送。上传的论文论著要包括封面、目录、刊页号、正文,每篇论文(论著)一个文档,采用pdf格式。评审将以网上提交的信息为准,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所需的全部材料,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等情况,后果自负。


  (二)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员应于网上报名截止日后3日内向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每人一式3份)以及相关证书原件和论文论著原件。


  1.省属事业单位的,报送至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


  2.省属企业的,报送至所属集团公司(人事管理部门)。


  3.中直和外省驻皖单位的,由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核同意后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4.上述以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市财政局(会计科)。


  (三)汇总报送。各汇总报送单位请审核后将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每人一式3份)、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每人1张用于发证,须与网上申报的电子照片一致)及申报人的相关证书原件和论文论著原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于网上报名截止日后10日内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其他纸质材料审核后由汇总报送单位留存备查,无需提交省财政厅。


  (四)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将相关材料录入业绩库并提交,经单位审核后,再进行职称申报,导入业绩库数据,并提交至单位。


  2.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并上传公示证明及公示材料、推荐意见书、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等。


  3.逐级审核。县区属单位的按县财政部门→县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市属单位的按市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的按省财政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评委会。


  4.上传委托评审函。市人社部门在线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并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市所有申报人员);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并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


  六、注意事项


  1.关于任职、聘任、业绩成果论著、考核等年限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本次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2.关于继续教育。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平均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任务。


  3.关于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评审。根据皖人社秘〔2018〕233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此类单位人员申报时,用人单位在系统中统一设置本单位岗位核准信息,申报人按要求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职称申报-个人信息-附件上传-其他相关附件)。


  4.关于答辩安排。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需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关于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职称认定。我省范围内经财政部组织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如需本年度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可按照本通知“三、申报材料(除去2、3、7、8项)”相关要求,准备材料、网上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6.关于审核职责。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职称评审政策宣传,全面掌握评审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从严审核申报材料,认真落实报送流程。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逐级由审核人在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关于诚信承诺。申报人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网上填报信息)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实行学术造假、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及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职称的,以及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将依照皖人社秘〔2018〕5号、皖人社秘〔2018〕422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关于破格申报。先报省财政厅初审受理后,经省人社厅审核,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


  9.关于操作手册。个人用户、用人单位及管理部门操作手册可在平台下载。


  10.关于评审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由申报人通过评审领取资格证书时缴纳。


  联系单位及咨询电话附后(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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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皖财会[2021]8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注协[2021]]135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注协将联合开展2021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并结合检查重点,省财政厅与省注协选取了125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分别由省、市进行检查,检查步骤如下:


  5至6月,省注协已于前期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质量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法律和准则要求,对照典型问题和案例开展了问题查摆,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落实整改。


  9月至10月,由财政部门与协会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


  二、配合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之前,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尤其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各类鉴证业务报告进行自查,并整理好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以备检查。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制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帐簿及其他文件、资料;有权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向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人员进行询问。


  (三)请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检查组工作期间,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应做好检查准备,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指定1名专门联系人,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当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接受检查期间的疫情防控,督促事务所人员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场所管理,保持办公场所通风,必要时做好环境消毒措施,营造安全工作环境。


  联系人:省注协监管部 黄磊,电话:020-83063583、83063940。



广东省注册会计协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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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粤注协[2021]]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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